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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及其类型化

时间:2022-03-23 11:38:07 浏览次数:

摘 要 民法必修课应根据未来“民法典”的结构区分为四个模块,即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在三个学期内讲授。在此前提下,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明确两类课程各自相对独立的定位;其二,在开设时间方面应保持密切的先后关系;其三,在内容方面应当充分互补。为更好实现民法选修课的目标,应对之进行类型化,目前可以考虑的类型包括:理论拓展型、实例研讨型、经典阅读型、实务训练型、域外介绍型和资格考试辅导型。

关键词 民法 选修课 必修课 类型化

基金項目:本文是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法学专业选修课的目标定位与类型化——以我校民法学选修课程为样本”(编号:2015JYB001)的成果。

作者简介:周彬彬,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90

民法是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重也最大,这从法院的统计数字中可见一斑,比如,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含行政赔偿)一审案件11444950件,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10097804件,占88.23%。正因为如此,国内各高校均特别重视民法教学,不仅其学分和学时明显多于其他部门法,而且在必修课之外还设置了大量选修课。这种情况下,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如何衔接以及选修课的类型化就成为教学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之进行探讨。

一、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

民法选修课是必修课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对此定位,各高校并无异见。不过,两类课程应当如何妥当衔接却是教学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以为,需要先从民法必修课的设置论起,惟有在合理的必修课设置之下,与之衔接妥当的选修课才能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

(一)民法必修课的设置

民法必修课涉及法律条文众多, 内容颇为庞杂,不同高校在该课程的设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看,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模式:其一,将民法课程分为两部分,在两个学期之内集中讲授完毕,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将民法必修课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部分, 其中“民法总论”3学分,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开设, “民法分论”5学分,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开设;再比如,笔者所在的山东政法学院将民法必修课 分为“民法学(一)”和“民法学(二)”两部分,其中“民法学(一)”4学分,64学时,第二学期开设,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格权和继承三部分,“民法学(二)”4学分,64学时,第三学期开设,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侵权责任三部分。其二,将民法必修课按内容分为数个模块讲授,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将民法必修课分为:“民法学原理一:总论”(48学时,3学分,第二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二:债法”(80学时,5学分,第三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三:物权法”(48学时,3学分,第四学期开设)。该校“民法学原理四:亲属法与继承法”系专业选修课,32学时,2学分,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讲授的内容也基本相同;但比较而言,将民法必修课区分为数个模块的做法更加合理,原因在于:其一,契合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出台,未来将陆续出台分则各编,按照法典各编分模块安排民法必修课的教学不失为妥当的选择。其二,便于学生形成完整、细致的知识体系。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内容庞杂,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虽然密切,但是外在的概念、制度之间却差异颇大,将总则、物权、债权等编分开连续在三到四个学期而非两个学期内开设,能够使学生在不割裂各编联系的前提下细致把握各编的内容,不至于因某学期所学内容过于庞杂而无所适从。其三,能够促使教师更为精心地备课进而达到以教学促科研的目的。在每个学期集中讲授民法一部分内容的情况下,授课老师将必须在假期系统梳理相关内容为上课做准备,关注的内容少了,精细程度势必会大幅度提升,在备课以及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可能会对某些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进而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

如果选择根据未来“民法典”各编分模块展开民法必修课的教学,尚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首先,亲属法与继承法模块应作为民法必修课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将之作为专业选修课,如果学生未选,将无法满足实践的要求,另外,婚姻家庭法未来会回归“民法典”,将之作为必修课势在必行。其次,各模块较为妥当的排列顺序应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其中债权部分内容庞杂,在学分和学时上应占比最大,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可供借鉴。

(二)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

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问题牵涉甚多,笔者以为,主要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其一,两类课程在定位方面应当相对独立。民法必修课重在让学生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夯实基础,因此在讲授过程中,不宜枝节过多,更不能过分偏重某方面的内容而忽略其他。民法选修课虽然属于必修课的有益补充,但也绝不是单纯为了“修补”必修课的不足而存在的,选修课应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必须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学到有别于必修课中的内容,进而服务于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其二,两类课程在开设时间方面应保持密切的先后关系。为了充分实现选修课扩大学生视野的目标,其开设时间应当在必修课之后;但是也不能间隔太远,以免在学生已经大面积遗忘基础知识的情况开设选修课,割裂本来存在的联系。需要指出的是,选修课应开设于必修课之后应当作灵活理解: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选修课都必须在民法必修课之后开设,在开设民法必修课之前,不妨先开设《民法入门》之类的课程,让学生能更好地进入必修课的学习;另一方面,选修课可以根据内容开设于必修课的某一模块之后即可,不必待民法必修课全部开设完毕之后再开设选修课。

其三,两类课程在内容方面应当具有互补性。在确定民法学的授课内容时,应统筹协调必修课和选修课,做到内容互补。必修课讲过的题目、案例,除非选修课中能够做更深入的挖掘,否则不应再讲授,以避免出现反复讲授同一问题的状况。有些难以理解并且在必修课中讲授将增加学生困扰的问题,比如物权行为理论,应当尽量放在选修课中讲授,以免影响其他更为基础之问题的学习。惟有在内容上达成互补,才能充分发挥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课程各自的作用。

二、民法选修课的类型化

民法选修课要实现其功能,笔者以为必须予以类型化,惟有如此,才便于从不同面向挖掘选修课的内容提升空间,同时方便学校教务部门对选修课进行更精细化的管理。目前,可以考慮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理论拓展型

此种类型的民法选修课旨在于理论上拓展对民法制度的理解,深入挖掘制度背后的法理基础,追本溯源。此类选修课主要是为了满足学生进一步深造的需要。法律虽然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多数学生都会走向实践部门,对理论的需求不会很旺盛,但是也有一部分同学会选择继续深造,理论拓展型选修课的开设将使这部分同学在本科期间就能接触到较为深刻的理论问题,进而可以培养兴趣甚至可以大致确定未来的研究方向。

以下课程应当可归入此种类型:“民法的人性基础”、“民法的经济分析”以及“民法哲学”等。目前,坊间已经出版了大量此类著作,这为开设理论拓展型选修课提供了基础。未来可以考虑在第五学期或第六学期开设此类选修课,提升即将考研的学生的理论素养,以便其能更从容地应对研究生考试和未来的学习要求。

(二)实例研讨型

此类选修课的核心内容是,仔细研讨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参考》及《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权威文献中筛选出来的典型案例。民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面向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才能让法条从“书本中的法律”真正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实例研讨型选修课中,教师应当扮演的角色有二:一是利用开课之前的假期,系统搜集典型案例,编辑案例目录,并设计欲讨论的问题;二是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评阅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应当完成的任务有三:一是课前根据老师提供的案例目录查询并自主阅读要讨论的案例;二是按照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课堂讨论;三是撰写案例报告。由于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往往牵涉的知识面很宽,实例研讨型选修课也应当在第五或第六学期开设。

(三)经典阅读型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很多经典著作,民法也不例外。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应当以现行法为主要学习对象,但是不了解一些经典著作的核心内容和论证思路,难以称得上系统学习过民法学,否则,法学教育将伦为单纯的职业培训。因此,在大学阶段,应当引导学生适当阅读民法领域的经典著作,不过,由于经典著作通常并不好读,如不善加指导,学生可能无法充分汲取其中的“营养”;面对这种局面,开设经典阅读型选修课将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经典阅读型选修课可以根据民法必修课的学习进度开设,比如:在学习《民法总则》时,通过此类选修课引导学生阅读鲁道夫·冯·耶林的《权利的斗争》等著作;在学习《物权法》时,通过此类选修课引导学生阅读萨维尼的《论占有》等著作。这类课程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开设模式之一:其一,“自主阅读+读书报告”模式,在此种模式之下,开设此类课程无须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只需要将阅读材料或阅读书目分发给选课的学生,学生自主阅读,最后完成读书报告交教师审阅;其二,课堂阅读模式,此种模式之下,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共同阅读指定的经典著作,然后进行讨论。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较为灵活,可以与必修课的进度充分匹配,同时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互动,缺点在于难以实现全程的阅读控制,从而避免假阅读;第二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控制阅读过程,并能及时讨论所碰到的疑难问题,缺点在于课程的开设受时间、地点的制约很多,比较僵硬,无法与必修课的学习充分衔接。对比而言,笔者以为,第一种模式更值得采纳,此类课程可以与必修课联袂开设,必修课老师同时担任经典阅读选修课的老师,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同时选修,选修学生将随必修课的进度阅读相应的经典著作,完成读书报告。由于经典著作数量庞大,对于哪些适合本科生阅读必然存在不同见解,为统一起见,教研室或讲授该选修课的全体教师之间应充分探讨,达成共识,编制经典著作目录。

(四)实务训练型

与实例研讨型选修课单纯的“纸上谈兵”不同,实务训练型应当直接面对司法实践的需求,引导学生模拟律师或法官办案子的真实过程,掌握证据搜集、法律文书写作及审理程序等实务内容。

此类选修课的内容比较适合让学生分组完成,教师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将扮演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由于实务训练型选修课横跨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同学生分饰不同的角色,因此比较适合与毕业实习或模拟法庭竞赛结合起来开设,可以考虑在实习之前开设该课程,以便利毕业实习,也可以考虑在实习之后开设,以作为对实习所获的巩固,同时为未来进入司法实践奠定基础。

(五)域外介绍型

我国民法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对域外经验的参考和借鉴,在讲授必修课的过程中虽然有时也不免会涉及域外的相关制度,但是不可能进行系统地学习。域外介绍型民法选修课即旨在弥补此项欠缺,其设置目的有二:一是让学生对域外法律制度有较为系统的了解;二是为部分意欲留学的同学初步奠定学习域外法律的基础。

此类课程可进一步分为以下类型:其一,某一民法领域的比较法介绍型,即选取一个领域比如合同、婚姻家庭等,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在比较中凸显我国法律规定的特色与不足;其二,某国法律介绍型,即选取一个国家,讲授该国民法制度的概要或深入讲解某个制度领域,比如,日本民法概论、美国合同法、德国侵权法等;其三,双语型课程,即用英语或其他域外语言介绍域外相关制度,并引导学生阅读原文,让学生在学习法律制度的同时提升外语能力。

(六)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型

虽然系统学习法学之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不构成问题,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众多法学专业学生在考试之前还是要报考相应辅导班。职业资格考试是进入司法实务的门槛,为了让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可以考虑在本科阶段开设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型民法选修课。

此类选修课程应当紧扣考试的需要,在民法必修课的基础上,通过知识串讲、真题讲解及模拟演练等环节,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开设此类课程也可以为民法必修课“减负”,目前民法法条数目激增,必修课的时间压力非常大,如果再穿插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内容,可能会严重影响基础知识的系统讲授。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型选修课承接该内容,将能大幅度疏解民法必修课的压力。

注释:

目前来看,民法必修课程的涵盖范围尚不包括婚姻家庭法,有的高校将之单列为独立的必修课程,有的高校将之作为专业选修课程。这是借鉴前苏联法律体制的结果,未来婚姻家庭法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在此背景之下,民法必修课的课程设置相应地会作出调整,笔者在以下论述中将会顾及此种发展性。

该校的民法必修课不包括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两项内容,“婚姻继承法”属于专业选修课。

该校将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国际小学期三学期。秋季和春季学期均为19周。国际小学期4周。国际小学期于每年7月份举办,招收国际学生与该校学生同堂上课,其课程对该校学生免费开放,学生应当于每年6月上旬选课。学生也可在国际小学期副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相关课程。

该校“婚姻家庭法学”系单独开设的必修课,2学分,32学时,第四学期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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