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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时间:2022-03-16 09:07:11 浏览次数:

摘要: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并具有概念法学特色,其指导理念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在体系上具有科学性。随着社会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德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和体系显现了它的局限性。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典体系。“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的“人”是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每个人也都以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典规范结构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不根据基础权利构建请求权体系;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法律关系请求权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005-16

对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思路有不同的说法:一说认为德国民法典体系是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建立的;二说认为德国民法典是建立在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体系基础上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涉及如何理解和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学者对于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有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主要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但应当有所变革,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①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属于立法技术问题,但是,如果结合德国民法典制定的社会背景和学说与我国民事立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来看,则涉及民事立法的指导理念问题。为全面理解和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根据笔者掌握的新的文献资料,有必要对德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背景和思路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笔者主张的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观点作进一步深入论证,提出“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并对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体系提出新的建议方案。

一、法律关系与德国民法典体系

萨维尼是以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构建其民法体系的,他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民法体系对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有重大影响,为理解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全貌,首先需要了解萨维尼是怎样根据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

(一) 法律关系的本质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与法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理解萨维尼讲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先要了解萨维尼对法的论述。萨维尼在讲法的概念时,批评一些人以“不法”这个概念为出发点论证法的概念,指出:他们认为不法是对于他人自由的侵扰,因而必须被作为一种“恶”被拒绝,对于这种“恶”的拒绝就是法。萨维尼认为这是将否定方面置于首位,这如同为了认识生命的法则而从生病的状况出发。而萨维尼则从人的自由出发论述法的概念。他认为世间的人是相互联系的,在相互联系中,自由本质应当并存,应当在其发展中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妨碍,为此就需要一种规则。他指出:“只有通过对于以下这个不可见的界限予以承认才可能实现,在此界限内,所有个人的存在和活动都获得了一个安全的、自由的空间。据以确定上述界限和自由空间的规则就是法。”②萨维尼指出公法与私法的目的不同:“在公法中,整体是目的,而个人是从属,但反之,在私法中,个人本身就是目的”。③

萨维尼在讲法律关系之前先讲权利,他指出,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现实生活中围绕且弥漫于我们周围的法状态,那么我们在此之中首先可以看到的就是个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力:一个他的意志所支配——并且经过我们认可而支配的——领域。我们称这种权力为该人的权利。④简而言之,萨维尼将权利界定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的领域。

萨维尼在“法律关系的本质”一节(第52节)指出,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就是通过法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通过法规则而进行的界定在于向个人意志指出了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中,个人意志独立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而居于支配地位。⑤概括地讲,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人与人联系中个人意志独立支配的领域。

对萨维尼的上述观点可以这样概括:确定人们活动安全和自由空间的界限和规则就是法,私法以个人本身为目的。个人享有权利,权利是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的领域。个人相互联系而发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联系中个人意志独立支配的领域。由此可见,在萨维尼讲的法、权利和法律关系这三个概念贯穿的核心观念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

(二)法律关系与权利的关系

萨维尼认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可见的形式,如果怀疑或者否定权利,可以通过法官判决被承认。但是,判决的逻辑形式只是通过偶然的需要而产生,它并未详尽说明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本质的是更深层次的基础,即法律关系。关于个别权利的判决以对于法律关系的整体直观为出发点,才是真正的和令人信服的。这个本质部分体现在相互包含、互为条件的组成部分的关联之中,部分体现在我们在它之内注意到的持续发展之中,体现在它的产生和消灭之中。在所有既定的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萨维尼以著名的“兄弟诉案”为例解释法律关系:兄弟二人处于父权之下,其中一个借钱给另一个,后者在家父死亡后还了此借款。现在问,他能否因为错误支付而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对此,法官仅仅是就错债索回之诉是否有根据作出判决。为此他必须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整体直观,此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包括:对于两兄弟的父权、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借款、债务人从其家父那里得到特有产。此复合的法律关系通过家父的死亡、遗产的继承以及借款的偿还而持续发展。根据这些要素,就可以得出法官所期望的具体判决。⑥

从萨维尼关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进一步说明权利的更深层次的基础是什么。萨维尼指出,在每个法律关系中,可区分出来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素材,即联系本身,第二个部分是法对此素材的界定。我们可以将第一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称为法律关系中的单纯事实;而将第二个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据此将事实联系提升为法形式的要素。⑦据此,前例说的基于契约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继承关系的社会生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的更深层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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