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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本科教学考查方法浅析

时间:2022-03-23 11:38:24 浏览次数:

近年来,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成果颇丰,理论界或是自创或是借鉴,提出了诸如互补式教学方法、兴趣与究问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多种不同于传统思路的新方法。学者们孜孜不倦于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探讨,那么新的教学方法是否能够避免传统方法的缺陷、是否有助于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更有效的把握,是否有助于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简言之,如何评判学生“学”的结果,在目前的研究结论中鲜有提及。所谓教学,其核心意思在于“教”会学生“学”,以“学”为立足点,把“教”与“学”融合起来。因此关于教学方法的研究,当然不应局限于“教”。从教学者的角度出发,研究考查方法,思考如何考查才能够全面、真实、有效的反应学生“学”的结果,进而反思相应教学方法的可行性,同样值得关注。

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刑法学的考查多是采用闭卷方式,题型多为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仅就全面考查学生对刑法规范的记忆和理解能力来看,上述方法的优势不言自明。但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止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学的考查不应引导学生仅下死背书本的功夫,科学的考查方法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也可促进教师对教学内容的调整和对教学方法的完善。笔者基于近年来刑法学教学工作的心得,结合目前关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成果,探讨刑法学考查方法的完善,以期抛砖引玉,同时亦可作为对教学方法改革问题的补充性研究。

一、刑法学本科教学考查对象的界定

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刑法学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教学内容决定考查对象,探讨如何考查应始于对刑法学教学内容的界定。目前我国的刑法学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两方面,即在介绍我国现行刑法规范的同时阐述相关刑法理论,由此也决定了刑法学考查对象的范围。

(一)现行刑法规范

本科《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应当着眼于现行刑法规范,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规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法问题的能力。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制定并颁行,其间经历九次修定,修正案多以增加罪名和条款为己任,自2000年4月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履行宪法赋予的解释刑事法律的职责,颁布多个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释。上述刑法典、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均为刑法学考查重点。

(二)刑法哲学

刑法规范体系庞杂,刑法具体制度的理论争议更是让人目不暇接,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当然还应引导学生领悟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培養其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而非单一传授立法者或司法者制订出来的静态的法律法规。因此,关注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规定的哲学基础也应是教学重点。刑法规范要求普遍适用,其必然以抽象标准的形式出现,因此立法者总是尽量使用简洁、明确、精炼的语词来表达立法意图,以保持成文法典的明确性、规范性与科学性。但是任何以语言为表述形式的东西都必然存在局限,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也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涵盖现实生活的全部内容,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必然伴随着对刑法规范的解释。

(三)相关其他部门法

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经其他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刑法学的研究必然需要关注宪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同时,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共同组成了以建构犯罪堤坝、保障人权不受刑罚权不当侵害为目标的刑事法学。刑法学教学考查对象的界定也应顺应上述特点,而不宜局限于刑法规范的介绍和解释。因此,刑法学的考查内容应当以现行刑法规范为核心,知识和能力考查并重,根据不同的教学方法确定不同的考查方法。

二、刑法学考查方法的定位

目前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在高校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在形势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上,学生的自身素质与能力便成为用人单位考评与权衡选择的重点。刑法学考查方法的确定也应考虑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本科学生。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必然面临着从事实务工作或是继续深造的选择,而这两者都以通过特定的考试为前提。

(一)司法考试

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偏重于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现实问题的考察。试题形式主要是选择题,试题内容覆盖面广且强度大,要求应考者熟悉法条、理论功底深厚且反应敏捷,在三小时内完成近百道案例分析题。我国目前对刑法学本科教学的考查从考查角度、题型设计到考试强度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均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刑法学本科教学考查应避免过分关注基本概念,仅强调纸上谈兵式的理论分析,应当注重对学生法律适用技能的考查。法学并非仅仅作为一门独特的和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法律职业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职业术语、规则、实践理性的总和,而非纯粹的理论化的知识的总和。

(二)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决定了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在于考查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系统把握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题型和题面大多无异于刑法学本科期末考试试题,但作答要求迥异,不仅强调应试者掌握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并且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支撑,同时还应关注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实务的热点难点问题。刑法学本科教学也应适当考虑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特殊要求,相应调整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考查方法,多样化多侧面的考查学生对于刑法学内容的理解应用能力,既有助于加强学生对刑法学知识的把握,又可使得有志于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能沉稳自如的应对。

(三)基于不同教学方法的考虑

如前文所述,学界基于对法学教学方法的反思,提出了很多具有创见性并在实践中已有效实施的新型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的共性特征在于:打破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法一统天下的局面,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教学考查作为本科教学任务之一,其实施方法也应顺势调整,从重对知识的理论把握过渡到重对知识的理解运用。例如从美国引入的诊所式教学法,通过模拟案件具体情节甚至让学生办理真实度案件,培养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与此相适应的考查方法自然不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模式,仅要求学生回答概念、分析特点,应当通过对学生的应变能力、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把握能力灵活评价,动态的进行刑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的考查。当然,诊所式教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尚未普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查方法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刑法学考查方法的具体构想

各高校刑法学的教学安排多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合并在一个学期进行理论课讲授;二是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分开在两个学期分别进行理论讲授;三是在上述两种教学安排中加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安排形式同样影响着考查方法的选择,以中山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为例具体说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分段开设刑法学课程,将刑法学课程分成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其中总则安排在第二学期,分则则在诸如合同法、侵权法等部门法开设完后再开设。其次,打破按分则顺序进行讲授的方式,而按照常见、多发的类罪顺序讲授。讲授过程中联系司法考试动向及时传授相关的知识、方法与技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钻研的积极性。与此相适应,改革考试方式以实现因材施教,在坚持书面考试为主的基础上,通过平时上课提问、纪律考核、读书笔记、提交课程小论文等方式,使学生都有展示自己特长的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在课堂上主要讲授基本概念、原理、制度及具体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问题,适当介绍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刑法理论;其次,为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学期安排二到四周的讨论课,组织学生对教师选取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再次,使用从美国引入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模拟案件具体情景甚至让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最后安排学生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实习,感受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从中获取书本上不易得到的知识。与此相适应调整考查方式,采用闭卷考试和口试两种,平时考核采用作论文、读书笔记和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结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考查方法以及刑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刑法学本科教学考查的具体方法构想如下:

(一)因内容而异的考查方法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的确定,从而直接影响考查方法的选择。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到“大众化”的转变,刑法学教学必须正视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相应调整培养目标。刑法学教学首先应强调法学本科学生对刑法学知识的基础性把握,同时根据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和法律辅助型的不同人才要求分别设置考查方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典型方式是一对多式的课堂教学,资源紧张使得无法根据授课对象的差异选择考查方法,但根据授课内容的差异选择考查方法是可行的。刑法总论主要阐述刑法的一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考查方法应倾向于对学生理论功底的考查,可以闭卷考为主同时采用口试、学术论文、读书笔记等方式综合评分,以衡量学生是否具有法学研究的潜质。刑法分论主要阐述规则的具体应用,可以开卷考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以判断学生是否具有法律应用型人才(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和法律辅助型人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潜能。

(二)多种考查方法相互配合

刑法学总论和分论部分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考查方法也应当区别开来。针对同一个课堂的学生而言,考查方法应尽量统一以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但是不宜仅采用唯一的方式进行考查。各种考查方法的具体运用还需要根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学生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例如课堂讨论和口试可以在小班教学中采用,如果是三十人以上的大班,囿于学时限制,上述两种方法显然不可行。大课堂的刑法学考查可以贯穿于教学全过程,通过提问的方式进行启发式教学,将学生作答情况记入总评分,教师应尽量能够与每位学生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使每一位學生都能充分展示其逻辑分析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对于小课堂则可以通过开设模拟法庭的方式,使学生亲身体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身临其境地进行仿真操作的模拟实验,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和旁听法院审判进行实践环节的教学,然后由学生就法律咨询和旁听审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交书面材料作为考查依据。

(三)重理论分析、答案不唯一

传统的闭卷考方式多以客观题为主,学生只要死背书本就能取得好成绩,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则无法通过闭卷考方式得到展现。刑法学内容庞杂:涉及刑法理论、刑法制度以及相关部门法。为避免学生仅重视机械记忆,则可采用开卷考的方式进行刑法学教学考查,尽量减少客观题而代之以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题,使得学生无须死记硬背,考试时又可以参考书籍进行,有利于引导学生主动拓宽知识面、主动参与法律实践,以提高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能力。

是否具有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评判考查方法优劣的重要指标,上述除闭卷考试之外的考查方法在评价标准上的共性特征就在于:答案不唯一,标准不恒定。在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们必须基于丰富的理论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积极地参与教学和考查全过程,对学生的考查结果则来自于任课教师相对主观的评价,而这一结果要使学生信服也相应提高了对任课教师的要求,既要求其提高专业水平和理论素养,也要求其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个学生。

四、研究结论

当然,上述考查方式的运用还需要学校教辅部门的配合和参与(例如法律咨询、旁听审判通常需要学生会、辅导员的参与)。刑法学教学考查方式的选择不仅应考虑法学的专业特点,还要与特定学校的教学安排相契合(例如学时数的确定、实践环节的设置等),同时也受制于不同学校的硬件环境(例如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硬件支撑)。其中,最重要的是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夯实理论功底,同时关注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具备灵活驾驭课堂的能力与丰富的组织应变能力。

基金项目:

南京林业大学2011年高等教育研究课题《法学本科专业创新型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索》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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