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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若干科学依据

时间:2022-05-05 19:30:05 浏览次数:

摘 要:“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反腐倡廉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到“反腐倡廉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概念创新。本文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公仆”学说、列宁监督学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倡廉经验和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四个方面探索了“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科学依据,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新概念的理解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科学依据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6-0162-03

党的十七大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新的概念,并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五大建设,为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理顺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自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实践可以丰富理论,实践也需要理性思考和理论指导。对“反腐倡廉建设”这一概念的科学依据进行一些归纳总结,对于我们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建立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大有裨益。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公仆”学说是“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理论源头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关注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恩格斯说:“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还认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他们认为,正是保护社会利益的特殊机关——国家政权,逐步异化脱离社会才导致腐败变质。具体说就是社会把权力交给了国家,国家却因为社会控制松弛软弱的极大缺陷导致贪污腐败。马克思、恩格斯基于防止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把本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监督思想,特别强调人民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恩格斯在巴黎公社20年后,于1891年在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序言中,进一步总结和肯定了两个根本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机关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家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权限委托书,也能可行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恩格斯把这两条措施作为无产阶级国家区别于一切旧国家的根本点。他认为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一切公职人员都由群众选举、受群众监督、由群众罢免,防止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例如,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民主集中制、实行严格的纪律、提倡广泛的民主和批评等,为无产阶级政党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石。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源头。

二、列宁关于对权力监督的学说是“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理论渊源

列宁领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开展了掌握国家政权后无产阶级政党反腐倡廉的实践探索,确立了布尔什维克党内外的监督体制。从苏共九大至十二大期间,列宁对监督体制作了大胆的探索。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第十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第十一次党的代表大会肯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委员必须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在任职期间兼任党的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以保障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不受环境干扰,大胆开展工作。监察委员会必须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监督的重点是党的上层及其机关,特别是对中央政治局决策过程实行监督。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顷向,于1920年在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苏联工农检察院,其职能是对一切国家管理机关、经济机关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列宁建议苏共十二大将工农检察院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合并后的工农检察院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具有对党政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监察的权威机关,可以直接对党政最高权力机关的决策、立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此外,还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列宁特别注意发挥监督机关对权力制约的作用,赋予合并后的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更大的监督权力。他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在《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要保证监察委员会拥有并确实能独立行使参与权、咨询权、否决权、罢免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列宁关于加强对权力监督,反对和防止腐败的多项理论和实践,至今都有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与我们党提出的“反腐倡廉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党的十七大反腐败的经验是“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实践基础

提出“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伟大事业中,反腐倡廉经验的高度总结。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席针对因为胜利而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告诫全党牢记“两个务必”。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整风”、“三反”、“五反”运动,以及对刘青山、张子善等严重腐败分子的惩处等,都是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期探索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辟了在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情况下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的新途径。恢复、重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认真纠正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招”(招工、招干、招生)、“三转”(农转非、农村青年转城市下乡知青、临时工或合同工及民办教师转正式职工)、“一住”(职工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等中的不正之风,以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了整顿。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反腐败斗争作为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更加明确,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新体制下,逐步建立了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996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了加强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任务,形成了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

党的十五大以后,在坚持三项工作格局的基础上,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人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行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三项制度改革,反腐败斗争逐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思想理论建设持续创新,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成效突出。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2003年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2006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2007年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及《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一系列配套规定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六大以来至十七大召开,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制定或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0多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40多件,地方和部门起草1000多件。这些文件为反腐倡廉建设奠定了法规基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这是对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化,是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蓝图的科学设计和总体规划。为适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要求,我们党提出了要把反腐倡廉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坚持反腐倡廉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构成了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总体思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6·25”重要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至此,“反腐倡廉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及科学概念已经水到渠成、呼之欲出了。

四、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是“反腐倡廉建设”概念的现实依据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党的十七大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在科学分析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基本估计,也是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依据。

从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图谋出发,加深对反腐倡廉建设现实依据的理解。我国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严峻斗争。它们宣称中国的腐败是政治制度造成的,鼓吹“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妄图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取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妄图利用腐败问题诋毁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动摇干部群众对我党领导反腐败的信心;妄图利用国内突发事件,蛊惑人心,混淆视听,动摇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在重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

从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加深对反腐倡廉建设现实依据的理解。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过程中,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适应新形势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过程中,教育、引导、促进、规范新兴组织发展,管理新兴行业人员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给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过程中,不少利益关系和矛盾交织在一起,容易诱发不规范不正当竞争,引发行贿受贿。在社会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过程中,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侵袭,一些党员干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上述情况,使反腐倡廉建设显得更加现实和迫切。

从研究反腐倡廉面临层出不穷的新课题出发,加深对反腐倡廉建设现实依据的理解。腐败是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老的腐败问题解决了,还会出新的腐败问题。例如,20世纪80年代反对“官倒”、90年代不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经商,均取得良好效果。但进入新世纪,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腐败现象的治理难度在增大;由于股票市场不成熟,通过公款炒股、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案件在增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发生的腐败现象,将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后不易产生的腐败现象,都可能发生在这个历史阶段。因此,现阶段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

从了解我党所处历史方位和干部队伍的变化出发。加深对反腐倡廉建设现实依据的理解。我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滋生腐败的土壤还未完全消除;我党有7200多万名党员、3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和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都至关重要。

总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反腐败仍将是成效与问题并存,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我们既要肯定成绩,看到有利条件,进一步坚定信心,又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陸,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责任编辑 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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