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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

时间:2022-05-05 19:45:03 浏览次数:

[摘要]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在领导反腐败斗争中,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索。他根据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提出要把治理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必须着重抓好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要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大力推进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使党内生活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新的步伐。

[关键词]江泽民;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1-0032-03

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这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江泽民在领导反腐败斗争中,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索。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表明我们党经过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已经自觉地从主观思想层面和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等层面来综合研究、探索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和治理对策。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江泽民关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思想,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江泽民关于反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论述,提出了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

江泽民对于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关于这方面的重要论述一再强调,我们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

(一)反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此,江泽民作了充分的论述。他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旗帜必须鲜明,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必须锲而不舍。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学习江泽民这些重要论述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们党能否继续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关系到党的先进性能否继续保持,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保证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制度不完善等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

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问题上,党中央旗帜鲜明,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和全力支持。但是应当看到,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却不断反复和蔓延。那么,为什么在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一些腐败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呢?这里面有着极为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

江泽民指出:“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许多社会都有。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的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创造了条件。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法制和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还不完善,再加上我国历史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残余思想仍然存在,对外开放也容易使国外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乘隙而人,而西方敌对势力又一直在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我们内部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这些因素的存在,使腐败现象还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而且加大了我们反腐败斗争的难度。这些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就可以铲除的,因此消除腐败现象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这段话,简要地指明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腐败现象的复杂成因表明,腐败现一象是一种社会痼疾。它的产生既有思想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因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因此,单从一个方面很难解决问题。要清除腐败现象,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江泽民根据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提出要逐步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泽民根据新时期的具体条件和具体情况,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而又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子,提出了一系列反腐败斗争的原则: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突出重点;从领导干部做起;严格依法办案;依靠群众但不搞群众运动:惩治腐败与扶持正气相结合等。在全党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江泽民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

江泽民在领导反腐败斗争中进行的理论探索和创新,回答了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力量、工作方略、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重大问题,成为多年来我们党反腐败斗争整体推进、健康发展的理论基础。

第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及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江泽民强调:“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我们党必然是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的党,也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

反腐败斗争需要各级组织去实施。为此,江泽民提出,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持续不断地抓,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党政同心同德,各方面协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

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等。为了落实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即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逐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事实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落实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重要配套措施,对反腐败斗争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反腐败斗争既要坚持持久作战,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战果。江泽民把反腐败工作任务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二是查处大案要案;三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这就提出了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工作目标。落实这三项任务的过程也是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过程,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三项任务真正落实。江泽民认为,反腐败斗争不是搞大呼隆,我们的步子要走得稳妥一点;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问题一个个地解决,案子一件件地去查处,把工作步步引向深入;一定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分阶段把工作推向前进。筒而言之,我们党在领导反腐败斗争中,既要在战略上重视,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在战术上认真对待,周密部署,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事实表明,只有通过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取信于民,增强信心,才能遏制腐败现象,积小胜而为大胜,最后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

第三,要把治理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江泽民对治标和治本的含义、相互关系和贯彻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刻阐述。他指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他主张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惩处。

思想教育是克服或杜绝腐败现象、防止腐败行为产生的第一道防线,这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必须贯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江泽民指出:“制度建设必须同思想建设结合起来。只有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好的制度才能得到贯彻执行。”。他要求领导干部要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总之,反腐倡廉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江泽民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成果,提出了反腐败斗争重在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快体制创新,是我们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之一,也是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经验。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大力推进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使党内生活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新的步伐。

(一)推进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江泽民要求必须着重抓好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保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都要对是否有利于反腐保廉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通过体制创新来治理腐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实践所证明了的成功经验。江泽民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教育、法制、监督和改革、体制创新不断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思想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理论指导。教育、法制、制约监督和改革这四个方面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作用。其中,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制约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体制创新是出路。江泽民关于通过体制创新不断铲除腐败现象产生土壤和条件的论述,是对邓小平关于反腐败斗争要靠教育、靠制度、靠法制等一系列论述的继承和发展,表明我党经过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已经开始自觉地从主观的思想层面和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层面来综合研究、探索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和治理对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腐败现象认识的深化和反腐败斗争方略的日趋成熟。

(二)加大党内包括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必须由法律规范来设定,或叫依法行政。法制本身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的特点,依靠法制,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使反腐败斗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法规,并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早在1989年,江泽民就提出关于惩治腐败和廉洁政治方面必须要有制度建设这样一个命题。1991年,他在纪念建党7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强调,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事实证明,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只有依靠我们党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在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

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进程中,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要求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的同时,强调要加大党内包括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针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反腐倡廉经验,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和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增强了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意识,提出了惩治腐败分子的措施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把监督工作纳入到了法制轨道。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我们党颁布了许多防范、惩治腐败的法律条文和党内文件。江泽民强调:“要抓住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总结实践经验,严格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对需要修改的,要抓紧修改、完善。要根据新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就是说,不仅要重视法律和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监督是权力体系中一种预防、纠正错误、自我净化的机制。对待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坚持把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舆论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大力推进以加强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以利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适当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搞好参政议政。特别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商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本身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因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同时促使行政、司法、审判、监督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腐败现象。要继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继续完善、完备各种民主形式,使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各级党委要严格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防止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总之,要建立健全党内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特别是要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必须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就是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来说,强化监督更是防止滥用权力的关键所在。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更应使自己成为接受全党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典范。这种监督必须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否则监督便无法执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先后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构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十七大将反腐倡廉建设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人党章,用党内根本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近年来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并重点强调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领导表率、查处惩治等五个方面,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这就要求我们在重视制定反腐倡廉制度的同时,要在狠抓反腐倡廉制度落实上下工夫,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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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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