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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

时间:2022-03-16 08:49:51 浏览次数:

摘 要:进入风险社会后,各国环境刑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环境刑法中危险犯悄然升温、疫学因果关系与推定规则渐行渐近、严格责任打破了大陆法系的禁忌、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并驾齐驱,这些新动向对传统刑法的理念和原则形成了冲击与挑战。对环境刑法的这些新动向,我们既要反对固步自封的保守主义,又要反对盲目突进的冒进主义,而要有所进有所守。然而,尽管我国环境刑法有所发展,但前进不足,应该“胆子再大点,步子再快点”。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刑法;危险犯;疫学因果关系;严格责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司法理性中的民愤”(KKSY201224012)

作者简介:魏汉涛,男,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图分类号:D924.3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3)01-0057-07 收稿日期:2012-10-25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升,极大地满足了人类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与此同时,渤海湾漏油事件、云南镉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一幅幅触目惊心的场面,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喊抽动着国人的神经。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的焦虑与不安在默无声息中滋长,随之而来的指责与批判在潜移默化中增长。为平息国民的不满,为增进社会福利,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以致环境刑法出现了一些显著的新动向。事实上,环境危机不是当今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风险不确定性、广泛性、后果严重性的一个缩影。风险社会下环境刑法的新动向是对传统刑法的挑战,值得我们理性地思考与检讨。

一、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冲击

空气和水的毒化、臭氧层的破坏、森林的消失等工业化的“不良反应”,正给人类带来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社会生活的快速变革,使得当代社会的风险不仅强度空前加剧,而且风险环境也日益扩张。生产力在呈指数式增长的同时,危险和潜在威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当前的社会已经是“风险社会”,这俨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在这种背景下,有效地管理和降低风险,保护人类安全和公民福祉,保障社会有序运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的基本政治责任[1]。于是,立法者将目光转向强制力最强的刑法,民众也对刑法寄予了更多的期待。时势造英雄,风险社会促成了风险刑法的诞生。

如果要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风险社会的特征,那么这个关键词非“风险”莫属。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在这个风险社会里,社会与个人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毁灭:即社会透过发展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使社会走向自我衰亡。”[2]与传统社会相比,风险社会的风险显现出如下新特征:一是不确定性,即现代社会的风险无法依据传统的风险计算方法予以把握;二是不可感知性,即现代风险不再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直接风险,而是潜在的、无法感知的风险;三是整体性,即现代风险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四是建构性,即现代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非现实的,风险意识的核心不是现在,而是未来;五是平等性,即现代风险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个人[3]。

在风险社会,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成为刑法的显著特征。风险社会中复杂多变、无处不在的风险,使人们深陷不安的境地,因而人们对安全渴求更加迫切。换言之,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安全)序列里被赋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霍布斯的一句格言揭示了安全价值的重要性:“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4](P293)因而,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当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其他价值。基于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的需要,刑法的任务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从保护法益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与信赖感过渡。正因为如此,进入风险社会后,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大众情感所左右。面对民众不断高涨的安全诉求,刑事政策将保障安全置于优先地位。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处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正是威慑促成行为主义进路对现代刑法的掌控,最终使精神状态在刑法中的作用日渐减少[5](P210)。

风险刑法从多方面突破传统刑法。传统刑法似乎体系完整、规则严密,但在风险社会的风险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迫使刑法从多方面突围。首先,刑法的任务突破了法益保护,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上升为刑法的任务之一。在传统刑法中,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只有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才开始介入。然而,如上所述,在风险社会中由于人们对安全的渴望更为强烈,刑法的任务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从保护法益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过渡。其次,刑法的目的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传统刑法以报应和消极一般预防为中心。在风险社会中,由于风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加突出,迫使刑法从注重事后处罚转向注重事前预防。风险刑法以积极预防为导向,以全面事前预防取代事后的恢复。因此,风险刑法是一个超越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刑法,被视为转向未来防卫的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不再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而是作为风险控制的工具或手段,积极承担起保障社会安全的重任。风险社会风险的巨大威胁决定了刑法的工作重心应有所改变,从事后报应转向事前预防。最后,以因果法则为基础的归责理论有所突破。传统刑法的归责理论以因果法则为基础,要求仅当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将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但风险社会中不仅损害的发生由众多因素造成,而且由于中间环节的增多,原因与结果往往相距遥远,甚至无法确定具体的成因,以致传统的因果理论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集体的不负责任”的异象由于现代社会仍然沿用工业社会的管理手段来控制后工业社会的风险,因此风险社会是“集体的不负责任”。参见程新英、柴淑芹:《风险社会及现代发展中的风险——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思想述评》,《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基于这样一种现状,归责理论出现了两个重要的突破:一是疫学的因果关系,采纳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二是客观归责论,这一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区分开来,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时,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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