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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策法规研究

时间:2022-05-06 15:05:03 浏览次数:

【摘 要】黑龙江省将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已经被提升为黑龙江省省级战略之一,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便是绿色食品资源,绿色食品资源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好坏,而绿色食品资源发展又受到多个方面的直接影响,从宏观环境来看,主要因素之一是政策法规因素。本文主要分析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治、法律环境,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食品资源;政策法规

一、绿色食品资源发展影响因素界定

本文研究内容为绿色食品资源发展的宏观环境,主要涉及发展经济学内容,研究对象为绿色食品资源发展,资源的发展涉及到政府、农户、企业、中介、科研院所等主体,由于主体众多,形成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战略发展系统。本文提出其中之一作为影响因素,政治、法律因素进行分析[1]-[2]。

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治、法律影响因素分析

(一)绿色食品资源相关的政策法规现状

通过调研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得到相关数据和资料,经过整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6部,分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部法律法规中的立法重点为绿色食品监管,并没有提到绿色食品资源相关内容,可以说绿色食品资源立法落后。

2、部门规章6部,仅选取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6部部门规章中的立法重点为绿色食品标志和标识监管,仅仅在《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到了绿色产地环境资源的保护问题。

3、规范性文件一般为针对绿色食品相关的产业文件,并没有包括绿色食品资源相关内容,可以说绿色食品资源相关文件为零。

4、新增出台文件,2014年4月刚刚出台,仅仅选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这些新增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的发展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从绿色食品发展的源头上提出了可执行的标准。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当健全和完备,但是有关绿色食品资源相关内容少之又少,可以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立法已经与其发展的情况不匹配,滞后。

(二)绿色食品资源法规执行机构现状

通过调研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得到相关数据和资料,经过整理,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进行监管的机构和部门主要由以下部门组成,

1、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该机构职能:承办农业和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该机构职能: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质量监测、信息发布、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相关的政策法规执行机构现状是监管的主要对象为绿色食品,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绿色食品产业,按照监管的过程,有立法部门,有执法部门,但不存在单独机构对绿色食品资源进行监管,而且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绿色食品资源立法的不明确,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部门共同负责的现象。

三、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策法规现状产生的原因

通过分析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策法规现状,可以从绿色食品产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原因分析,

(一)外部环境原因,黑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立法部门,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提出相关立法草案,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相关标准草案,对于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的认识程度在以上部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也受到立法数量的影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行业协会也没有将绿色食品资源的发展和开发提高的立法的程度,消费者对立法的重点在于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并不十分重视绿色食品资源。

(二)内部环境原因,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发展的主体涉及农户、企业。首先,各主体中并不存在立法主体,因法律具有强制约束性,各主体从自身角度均不会主动诉求立法,其次,绿色食品资源特征不同,进而开发主体行为千差万别,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较差,如果要求保持一致性,部分地区可能会阻碍资源的开发和发展,最后,由于立法滞后于资源开发,政策法规执行也具有滞后性,内部主体参与程度比较低。

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政策法规改善建议

(一)加快制订和出台绿色食品法律法规

虽然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在相关法律修订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绿色食品资源发展法律规制体系是由众多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的,我们在颁布新法的同时还要加紧修订已有法律,使之相配套相协调共同构筑高效的绿色食品资源发展法律体系。

省级人大或省级地方政府,要加快制订和出台绿色食品资源生产、加工、运输、贮藏、营销、监督、处罚等全方位的法律和法规。省、市、县要制订相关的可操作的细则和具体的监管办法。同时,明确与工商、质检等其他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形成依法监督和管理绿色食品资源的合力。

(二)完善绿色食品资源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通过立法明确绿色食品资源发展的组织结构和主要责任部门。避免出现绿色食品资源发展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愿承担风险责任的现象。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绿色食品资源发展的保障性控制措施。立法中应明确绿色食品资源发展法律保障监测、评估的详细规定,要求建立起以保障分析、保障控制为核心的法律保障机制,提前预防或避免绿色食品资源发展问题的发生。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障绿色食品资源发中有多元主体的参与保障机制,以上各部门形成保障合力。

参考文献:

[1]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06

[2]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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