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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

时间:2022-04-12 08:17:23 浏览次数:

摘 要: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价值问题。通过分析建筑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多重价值要素,有利于阐明其多维本质,更透彻地理解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虽然每个时代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要素的强调各有侧重,但总的说来建筑文化遗产呈现出多重性、多元化的价值要素,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其中,文化价值具有丰富涵义,它具体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并非文化价值要素与经济价值要素的简单加和,在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对各种价值要素既要共同考虑,又要区别对待。

关键词: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要素 ;建筑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7-18(5)

笔者暑期到川西某个传统民居与街区保存相对较好的乡镇调研,遭到一位当地人的诘问:“这些破旧的老房子住起来既不方便,又没什么旅游开发价值,还保护它干什么?”其实,与此类似的诘问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以不同程度、不同立场一次又一次被提及,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快速城市化进程与传统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种种矛盾,以及建筑遗产保护价值理念方面的冲突。因此,如果我们有理由更加重视与加强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扩展建筑遗产保护的范围至更广泛的建成环境,那么我们必须追问:这些理由也即建筑遗产保护的价值要素究竟是什么?它们为何重要?

1 建筑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对其价值认识的变迁

按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期规划则指出:“文化遗产”可以被定义为全人类过去由各种文化传承下来的所有物质符号的集合——不管是艺术性或者是象征性的。[1]由此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并没有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与广义的建筑文化遗产内涵相近。

建筑文化遗产是指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历史建筑物和建筑群,也包括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英国城市规划学者纳撒尼尔·利奇菲尔德(Nathaniel Lichfield)提出的文化建成遗产(Cultural Built Heritage)概念,则更为宽泛地界定了建筑文化遗产的内涵。他认为:“CBH涵盖了一系列相互独立的对象,诸如考古学上遗址、古老的纪念性建筑、单个的建筑物或建筑群、街道以及联系一个群体的方式、建筑物周围的场所、单独耸立的塔或雕像等等,甚至还能扩展至本身具有遗产价值的整个地区,或者说,它们本身没有遗产价值,但因靠近具有遗产价值的地方而使其成为有重要意义的区域。”[2]

对建筑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本身便突出了它所具有的价值属性。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站在全球高度理解文化遗产,因而极为强调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而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在本国范围内,也只有那些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建筑遗产才值得保护,才具有保护的理由与合法性。

“一部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史,其实也是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史。”[3]对于建筑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长期以来人类建筑保护历史进程演变的结果,是各种价值观念不断变迁与相互较量的结果。

在神学性思维支配的古代社会以及中世纪,建筑遗产的价值主要与特定的宗教象征意义、崇拜和教谕功能、传递宗教记忆相关联,受到保护与修缮的建筑遗产往往是那些视作神圣的遗物或神的居所之类的建筑遗产。而且,由于人们重视的是建筑遗产的精神膜拜价值而非完整的物质实体形态,因而建筑遗产即便成为废墟,仍是“形散而神不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对建筑遗产价值的认识方面,作为揭开现代欧洲历史序幕的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一种重要的转变。这一时期除了给予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外,尤为重要的是,开始形成一种新的历史观,即视历史的演变为一个有始有终的过程,认为“现代”是过去各个时代进步累积的结果,于是人们重新开始欣赏古代的优秀遗产,这为遗产保护奠定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16至19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启蒙时代与法国大革命的洗礼,由传统社会的神学性思维发展到现代社会的理性思维,开始用多种价值观来衡量前人留下来的建筑遗产,并逐步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历史观与文化遗产的概念。在此背景下,许多有关建筑遗产的价值观念都要受到理性逻辑的考察,不再纯粹基于一种美学上的价值,获取有关详尽的历史事实变成了价值追寻的目标,历史性建筑的修复开始被视为一种科学活动。从此,“对建筑遗产文献价值、史料价值的推崇从19世纪末开始占据了建筑遗产保护的舞台,而且至今仍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这种观点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认为只有那些具有历史证言性质的建筑遗产才是值得保护的,而且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历史证言的真实性,故此,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建筑遗产‘木乃伊化’、‘标本化’。”[4]

强调遗产历史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的价值观,经过不断的细化与完善,得到1964年通过的作为建筑遗产保护公认的纲领性文件——《威尼斯宪章》的贯彻,强调传递原真性的全部信息为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职责。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则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引领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价值观转向对文化价值的高度重视。近几十年,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随着遗产价值观念的变化,建筑遗产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展,对建筑遗产保护的价值观与哲学基础的讨论也颇为活跃。

2 多重价值呈现: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

国际建筑遗产保护界专家尤嘎·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说:“现代遗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价值问题,价值的概念本身就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5]虽然每个时代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要素、价值类型的强调各有侧重,但总的说来建筑文化遗产呈现出多重性、多元化的价值要素,尤其是当代国际遗产界对遗产价值认识已有了多方面扩展,则是不争的事实。具体而言,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历史价值要素

遗产的本义是指已经过世的前人留给后人的东西,或者更宽泛地说是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从这一基本意义上看,以时间性要素为前提的历史价值是遗产固有的“存在价值”,时间属性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是构成建筑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重要变量。“只有历经几个世纪沧桑之变,熏黑的横梁上留下了历史的印记之后,这个古迹才会令人肃然起敬。”[6]法国作家夏多布里昂(Francois-René de Chateaubriand)说的这句话不无道理。

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相比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独特性在于它可以通过实体形态直观地呈现和展示曾经流逝的岁月印记,以延续我们对历史的记忆,并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与当代生活之间的联系。没有物质性表征的记忆往往是抽象的,建筑遗产作为存储和见证历史的具象符号,藉由时间向度的历史叙述,突显了建筑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集体记忆功能。对此,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曾感叹,没有建筑,我们就会失去记忆,“和活的民族所写的及纯洁的大理石所承载的相比,历史是多么冷酷,一切图像又是多么毫无生气!——有了几个相互叠加的石头,我们可以扔掉多少页令人怀疑的记录!”[7]《威尼斯宪章》开篇也说:“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历史活的见证。”[8]

在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中,与历史价值紧密相关的一个价值要素,是所谓“年代价值”或“岁月价值”(age value)。明确提出“年代价值”概念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著名艺术史家李格尔(Alois Riegl)。他在《对文物的现代崇拜:其特点与起源》(The Modern Cult of Monuments: Its Character and Its Origin)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文物的多重价值要素。他首先将文物的价值要素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纪念性价值与现今的价值(present-day values)。其中,纪念性价值包括历史价值、年代价值和有意的纪念价值。李格尔认为,研究纪念性价值,必须从年代价值着手,而“一件文物的年代外观立即就透露出了它的年代价值”,“年代价值要求对大众具有吸引力,它不完整,残缺不全,它的形状与色彩已分化,这些确立了年代价值和现代新的人造物的特性之间的对立 。[9]关于文物的历史价值(historical value),李格尔认为,它“产生于某一领域中文物所代表的人类活动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一件文物原先的状态越是真实可信地保存下来,它的历史价值就越大:解体与衰败损害着它的历史价值。”[10]由此可见,年代价值主要来自建筑遗产上的岁月痕迹,是时间流逝所衍生的一种价值,本质上是审美性的情感价值,“年代的痕迹,作为必然支配着所有人工制品之自由规律的证明,深深打动着我们”,[11]不需要联系建筑遗产本身的历史重要性、真实性来衡量。但是,对历史价值的判断,则要求其能够真实可信地代表过去某个特定的历史事件、历史瞬间或历史阶段,尤其是强调其所体现的历史真实性。

2.2 艺术价值要素

几乎在所有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法规和相关文件中,除了遗产的历史价值,被反复强调的一个价值要素便是艺术价值。1890年意大利罗马成立了文物古迹艺术委员会,该协会将文物古迹定义为:“任何建筑物,无论是公共财产或私有财产,无论始建于任何时代;或者任何遗址,只要它具有明显的重要艺术特征,或存储了重要的历史信息,就属于古迹范畴。” [12]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第三条强调提升文物古迹的美学意义,《威尼斯宪章》第三条则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13]

艺术价值如同历史价值一样,是遗产的核心价值,对于判定建筑遗产价值的高低至关重要。无论从艺术起源的角度,还是艺术功能的角度,建筑确凿无疑的是一种艺术的类型,而且它在“艺术大家庭”中还扮演着不同凡响的角色。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所以我们在这里在各门艺术的体系之中首先挑选建筑来讨论,这就不仅因为建筑按照它的概念(本质)就理应首先讨论,而且也因为就存在或出现的次第来说,建筑也是一门最早的艺术。”[14]作为一种艺术的建筑,具有艺术价值,似乎是很自然的事情。实际上,建筑遗产保护中所指的艺术价值,主要是指遗产本身的品质特性是否呈现一种明显的、重要的艺术特征,即能够充分利用一定时期的艺术规律,较为典型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艺术风格,并且在艺术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审美感染力。奥地利学者B·弗拉德列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包括三个方面:即艺术历史的价值(最初形态的概念、最初形态的复原等)、艺术质量价值和艺术作品本身的价值(包括古迹自身建筑形态的直接作用与古迹相关的艺术作品的间接作用。)[15]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与艺术价值要素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所谓的美学价值或审美价值(aesthetic value)。作为一种造型艺术的建筑,往往会通过点、线、色、形等形式元素以及对称与均衡、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等结构法则,使人产生美感,并使建筑达到或崇高、或壮美、或庄严、或宁静、或优雅的审美质量,这便是建筑所体现出的美学价值。尤其要强调的是,理解建筑遗产的美学价值不能将建筑遗产从其现实环境中孤立出来,还应考虑其周围的环境与氛围,只有两者和谐时,才能共同呈现出更大的美学价值。艾伦·卡尔松(Allen Carison)说:“对每座建筑、每种城市风景或景观,我们都必须根据存在于建筑物内部以及该建筑物与其更大环境之间的功能适应关系欣赏,不能做到这一点,便会失去许多审美趣味与价值。”[16]

实际上,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在当代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艺术特征和审美问题。从广义上看,建筑艺术的功能和社会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建筑艺术价值的范畴。

2.3 科学价值要素

科学价值如同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一样,是有关建筑遗产保护的宪章、准则和相关文件中普遍强调的重要价值要素。1931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不仅重视提升文物的美学意义,也强调了保护历史性纪念物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也一向重视遗产的科学价值。2000年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所谓科学价值,主要指建筑遗产中所蕴含的科学技术信息。不同时代的建筑遗产一定程度上代表并体现着当时那个时代的技术理念、建造方式、结构技术、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而反映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成为人们了解与认识建筑科学与技术史的物质见证,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被誉为我国国宝建筑的晋祠圣母殿,不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建筑构造方法是宋代建筑的典型范例,保存了宋代建筑技术中“柱升起”、“柱侧脚”和“减柱法”等建筑技法,对于研究我国宋代建筑技术提供了宝贵的实物依据。

其实,从更广的视角看,建筑遗产所蕴含的科学技术信息,不过是建筑遗产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一部分,对遗产科学价值的理解必须联系其历史价值,因而科学价值实质上是历史价值的一种具体表现。

2.4 文化教育价值要素

文化价值本身是一个极为综合的概念,我们以上所阐述的三种价值,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都是文化价值的不同体现。1987年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实施守则》中,提出了文化遗产价值的四要点,即原真性、情感价值、文化价值与使用价值。其中“文化价值”包括文献的、历史的、考古的、古老和珍稀的、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审美的、建筑艺术的、城市景观的、地景的和生态学的、科学的等九个方面。[17]

笔者这里所指的“文化教育价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价值概念,主要指的是建筑遗产所提供给人们在文化方面的自豪感、社会教化价值、文化象征与文化叙事等方面的价值要素,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价值。建筑遗产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无言的教化者”,尤其是在营造独特的教育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其他建筑类型,文化景观类建筑遗产所储存的文化信息量更为丰富,政治的、历史的、思想的、伦理的、美学的无所不包。而在形形色色的文化景观类建筑中,纪念性建筑遗产具有形式与内容的双重纪念性,并以其深刻的教育内涵和突出的教育功能而自成一体,尤其是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直观的物质环境。因此,《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中说“建筑遗产在教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非言过其实。同时,建筑遗产还如同一本“立体的书”,是以空间为对象的特定文化活动,叙事在建筑艺术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通过象征手段和空间元素的媒介,建筑叙事把诸多文化形象与精神观念表现在人们面前,从而让建筑遗产能发挥“载道”和“言志”的文化教育价值。

2.5 经济价值要素

以上所述的建筑遗产价值,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教育价值,若按照戴维·思罗斯比(David Throsby)等西方学者的观点,可统称为遗产的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它们独立于任何买卖交换关系,是建筑遗产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的或可以重现的价值要素。[18]将遗产的文化价值要素看成一种内在价值,显示了文化价值自身固有的重要性,或者更简单说它自身就是价值,不需要与其他价值的联系或促进其他价值的生成而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或者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从而将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紧密联系在一起。

关于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要素,荷兰学者瑞基格洛克(E.C.M. Ruijgrok)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分为三个方面,即居住舒适价值(housing comfort value)、 娱乐休闲价值(recreation value )和遗赠价值( bequest value)。[19]而埃及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亚历山大图书馆馆长伊斯迈尔·萨瓦格丁(Ismail Serageldin)则进行更为细致的界定。他将遗产总的经济价值划分为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而在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之间还存在一个选择价值(Option Value)[20]。萨瓦格丁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要素的理解颇为宽泛,不仅包括由遗产之使用而直接产生或间接产生的收益,如居住、商业、旅游、休闲、娱乐等直接收益和社区形象、环境质量、美学质量等间接效益,以及未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还涵盖了存在价值、遗赠价值等非使用价值。其实,严格说来,萨瓦格丁所说的使用价值中的间接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实际上属于遗产的文化价值,而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主要应指其直接的使用价值。

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衍生性价值,换句话说,它本身并不是自身所固有的非依赖性价值,只有当遗产存在文化价值时,才能衍生其经济价值,例如旅游经济价值。

3 结语:价值要素的共同考虑与区别对待

建筑文化遗产具有多层次的综合价值,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其中,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厘清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陈志华所说:“为什么要保护文物建筑,就因为它们有多方面的价值,保护文物建筑,当然就是要保护这些方面的综合价值。文物建筑保护的其他一切原则,都是从这里派生而来。”[21]

需要强调的是,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并非文化价值要素与经济价值要素简单加和。在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对各种价值要素要共同考虑,但又要区别对待。所谓共同考虑,即综合分析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各种价值要素,既不把某些价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也不认为存在强制性的理由来保护某些价值要素。所谓区别对待,指的是在多层次的价值要素中,应确定建筑遗产价值要素的优先序列,给予特定的价值要素以特别的权重。一般而言,遗产的内在价值优先于其外在价值,文化价值优先于经济价值。因此,当地方政府与遗产经营者追求遗产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与遗产本身的文化价值相冲突时,就应让位于文化价值的保护与提升。因为,从根本上说,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不仅是内在价值,而且也具有手段性作用,经济价值本质上是文化价值的衍生物,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

总之,通过分析与阐述建筑文化遗产所具有多重价值及其构成要素,有利于阐明其多维本质,更透彻理解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正如戴维·思罗斯比所说:“如果这种方法(厘清文化价值概念的方法,引者注)至少提供了对文化价值构成要素的更加清楚的认识,那么它就为实际运用文化价值概念带来了前进的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其相对于经济价值的重要性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撑。”[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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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芬兰]尤嘎·尤基莱托.建筑保护史[M].郭旃,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24-25.

[6] [芬兰]尤嘎·尤基莱托.建筑保护史[M].郭旃,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175.

[7] [英]约翰·罗斯金.建筑的七盏明灯[M].张璘,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159.

[8]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42.

[9] [奥地利]阿洛伊斯·李格尔.对文物的现代崇拜:其特点与起源//[C]陈平.李格尔与艺术科学.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328-329.

[10] [奥地利]阿洛伊斯·李格尔.对文物的现代崇拜:其特点与起源//[C]陈平.李格尔与艺术科学.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333.

[11] [奥地利]阿洛伊斯·李格尔.对文物的现代崇拜:其特点与起源//[C]陈平.李格尔与艺术科学.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328.

[12] [芬兰]尤嘎·尤基莱托.建筑保护史[M].郭旃,译.北京:中华书局,2011:290.

[13]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35;42.

[14] [德]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上册)[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7.

[15] [俄]普鲁金.建筑与历史环境[M].韩林飞,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43.

[16] [加]艾伦·卡尔松.从自然到人文——艾伦·卡尔松环境美学文选[M].薛富兴,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39.

[17] 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文集[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205.

[18] [澳]戴维·思罗斯比.经济学与文化[M].王志标,张峥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2;29.

[19] Ruijgrok E C M . The three economic values of cultural heritage: A case study in the Netherlands[J].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2006,7(3):206-213.

[20] 转引自Georges S. Zouain. Cultural Heritage and Economic Theory[EB/OL]. http:///Admin%5CDownload%5CCH.pdf.

[21] [俄]普鲁金.建筑与历史环境[M].韩林飞,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2] [澳]戴维·思罗斯比.经济学与文化[M].王志标,张峥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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