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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农民主体地位:乡村环境治理的一个研究视角

时间:2022-03-26 09:51:56 浏览次数: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同样面临着乡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同时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主导式乡村环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即忽视了乡村农民主体的作用。现阶段只有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培育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且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为乡村环境的长效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只有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组建乡村环境组织,制度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发展乡村经济,才能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实现乡村环境的良好治理。

关键词:农民;主体;乡村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3-0013-05

1 问题提出

现阶段,我国乡村居民物质生活日益富裕与居住环境日益变差之间的反差加剧,要想满足农民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就必须加大整治乡村人居环境的力度。同时对于乡村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并正式把生态文明纳入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2015年10月14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南京召开的全国乡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现场会上要求,各地要扎实推进新一轮乡村环境连片整治。乡村环境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良好治理乡村环境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现阶段的乡村发展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因地制宜的搞好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创造干净整洁的乡村生活环境,中国美就要保证乡村美。”这一系列的会议的召开都和领导的重要讲话说明乡村环境亟需整治。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研究乡村环境治理。第一,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方面,张俊哲,梁晓庆认为应该在乡村积极形成多中心的治理体系,发挥政府第一责任人和加强执法,市场和村民的监督的作用,实行乡村的环境整治。[1]张俊哲,王春荣在社会资本的角度认为乡村环境治理需要发挥社会资本作用,通过社会资本的规范、关系网络和信任机制的共同作用实现社会整合,进行多方的合作治理,建立良性互动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从而弥补政府环境管制治理模式的缺陷,提升乡村环境治理绩效。[2]第二,单一中心治理方面即政府作为主体,政府职能应该积极转变乡村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实现政府责任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从而实现乡村环境的善治。[3]吴柳芬从项目制治理的角度认为政府应该实行项目下乡的政策,通过包村、驻村的直接治理,突破原有科层制体制的束缚,有效地动员多方资源,实现乡村环境状况的持续改善。[4]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乡村环境治理主要是政府在起主导作用或者说是决定性的作用,村民则是作为旁观者或者说是辅助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地位。而在乡村社会中农民又是绝对的主体,乡村环境治理必须要积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治理乡村环境只有充分发挥出农民的自身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的环境治理问题。本文从农民主体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中培育农民主体地位,从而实现乡村环境善治。

2 农民主体概念与特点

探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的重要性,就要对农民主体的内涵和实质进行了解。徐水华、钱伟民关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启示中认为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的时候,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人之存在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示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等。[5]梁漱溟首先从乡村问题的解决上认为,乡村问题的解决一定要靠乡村里的人;如果乡村里的人自己不动,等待人家来替他解决问题,是没这回事情的。乡村问题的解决,天然要靠乡村人为主力。从而认为农民主体主要包括农民自觉和组织农民。[6]张丽茹认为农民主体,是指农民在新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建设的主体出现,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要让农民自觉自愿地发展生产,改变乡容村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要让农民和社会其他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成为新乡村建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统一体。[7]杨春娟认为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这一特定群体在乡村治理中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在乡村治理中表现的主人翁精神和要求,有目的、自觉地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活动,对乡村治理行为作出合理有效的决策,在享受各种平等权利和同等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不断激发农民自身的创造活力。[8]韩喜平认为农民主体性主要是由于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乡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这也是治理乡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源所在。[9]

综合上述学者专家的观点,可以根据学者专家对农民主体的定义,从而对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的内涵和特点做出概括: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这一特定群体在乡村环境治理中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表现的主人翁精神和主动参与,有目的、自觉地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活动,农民自觉自愿地改变乡容村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其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主要包括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对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认同与维护,对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等。

3 农民主体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必要性

3.1 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具有天然的主体性 自古以来,农民都是乡村社会中的主体,乡村社会是由农民进行自主治理,乡村的各项事务都是由农民自治解决。在新中国建立以来,乡村社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农村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村这个天然的主体也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约,农民在乡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被政府、集体所取代。但是农民在乡村社会中的天然主体性对乡村的环境保护有着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表现为乡村环境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农民的环境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乡村环境保护也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民作为乡村这一广大地域的主人,在乡村环境保护中具有天然的主体性,这也是治理乡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根源所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对于村庄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敏感性,使其意识到乡村环境保护事关切身利益,转变其“旁观者”的心态,调动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才会实现乡村环境治理的长效治理。

3.2 发挥农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有助于弥补现阶段乡村环境治理模式的缺陷 在现阶段,国家政府治理乡村环境主要手段就是政府管控治理,但是这个治理手段的面临着困境,即没有调动农民对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甚至造成农民的抵触和反对行为。在政府管控型乡村环境治理模式下,依靠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精神传达,没有关注乡村的实际情况,实行城市与农村“一刀切”环境治理措施。不可否认这其中存在着政府执行力效率高,拥有协调配置环境治理资源的权威等优势,但是缺点就是存在着村民的不配合、不了解其行为,没有村民的积极参与,仅仅靠政府不可能实现乡村环境的有效治理或者说是长效治理。政府管制型环境治理所实施的措施其有效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掌握完整而准确的乡村环境信息,从而根据乡村环境信息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这仅仅是合理的假设,政府失灵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不可能掌握完整而准确的乡村环境信息。由于乡村地域广袤,相对分散并且人数众多,破坏环境的活动又极其分散,政府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乡村环境污染的信息。同时政府财政又愿意承担起乡村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需要的大量成本。政府管制型环境治理还可能造成乡村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影响农民治理能力的发挥。所以说与其政府自己掏钱自己治理乡村环境,不如政府掏钱向乡村村民购买治理乡村环境的服务。这也就是说农民的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3.3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发挥农民主体性地位有助于弥补现阶段关于乡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机构和法律法规的缺失 在现阶段关于乡村环境保护的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是很少的。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体现(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到乡村环境保护是在第三十三条提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四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暂时还没有单行法规具体体现乡村环境治理。同时从新《环保法》可以看出乡镇政府有义务进行乡村环境保护,但是在乡镇政府根本上就没有相关的环保机构和环保权利。但是乡镇政府又是乡村最接近的基层政权也是最了解乡村的基层政权,没有环保机构对乡村环境治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在县级政府的环保机构中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治理或者监管乡村环境,这就需要发挥农民的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我国乡村地域广阔,很多地方交通不便,人口密度不均匀,并且其环境污染不像城市呈现点源式污染而是面源污染,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乡村地区,而且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相当高。所以说更应该积极发挥农民治理环境的主体性作用,弥补现阶段关于乡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机构和法律法规的缺失。

3.4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强调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有助于强化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权利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特别是在政府在进行乡村环境保护宣传和乡村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制定的时候,应该积极动员村民参与其中,并且对于农民意见应该高度予以重视。因为只有村民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活动和自己的建议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村民才会认识到自己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具有较强的地位,才会有村民在乡村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村民才会认知到自己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同样才会提升村民对于乡村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从而转变村民的“旁观者”的心态。同时农民只有参与进乡村环境治理中,才会强化自己的环保意识,才会增强农民的环保权利的意识,这同时也有助乡村环境治理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培育。

4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背景透视与现状分析

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乡村具有家族式的村庄环境氛围,村民对于乡村事务有着积极的参与感,村民之间的事务联系相对的密切,其运行的基础是宗法伦理型的社会关联,遵循关系理性行为逻辑。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市场经济的事实与发展,农民的思想正在发生改变。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权利,其个体意识逐渐增强。农民个体日益原子化,在村庄公共事务上逐渐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村庄事务。同时农民又希望发挥集体的力量但又缺乏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感,使乡村公共环境治理陷入两难困境。当前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村民环保意识缺乏,生态理念淡薄 梁漱溟说:“一个人缺乏了自觉的时候,便只象一件东西而不象人,或说只象一个动物而不象人。自觉真真是人类最可宝贵的东西!”所谓农民自觉,在梁漱溟看来,就是让农民在思想上意识到救济和建设乡村的主力是他自己,要靠自身。[10]这也表现在乡村环境治理上村民缺乏自觉,缺乏自觉也就是说村民没有环保意识生态理念淡薄。村民对村中居民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无动于衷,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制止。这种主人翁意识和农民自觉缺乏,造成了村庄环境无人治理和保护。这表现在乡村中一部分人不仅没有集体主义观念、顾全大局的意识,同时自身自私自利倾向严重,遇事就把个人利益摆在第一位,只关注自家利益的得失。这种现象就是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对自身环境权利或者说村庄主人翁权利的认识不足,造成了农民主体地位认识不足,不能对污染自己身边的环境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其中也存在现代化的乡村经济发展与传统的生活习惯必然发生剧烈的碰撞,造成农民的主体性缺失,使得乡村环境不能长效治理。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民环保意识缺乏,生态理念淡薄。

4.2 农民对环境治理很难有参与感,甘当旁观者 理论上认为农民应该是乡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只有发挥农民的积极参与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才能治理好乡村环境。但是事实是,农民的主体性的地位受到了侵犯,政府和村委会取代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在现阶段环境治理中政府通过一级一级的行政指令和规范文件治理乡村环境,没有实际调查乡村环境的实际情况,就按照统一的标准治理乡村环境,缺乏多样性。通过一系列硬措施强行推动乡村环境整治,根本没有动员村民参与进来。这样的环境整治轻则效率极低而且整治后轻于管理,不久乡村环境污染就会卷土重来。在政府管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下,村民成为村庄环境治理的过客,政府成为了环境治理主人,明显颠倒主次。目前政府并没有把村民的作用考虑进去。政府在平常包办事务的态度已经深入人心造成的结果就是村民“等靠要”心态严重,同时也造成了农民在环境保护中成为了“旁观者”。

4.3 农民主体权力缺乏保护与宣传 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二律背反规律来看,如果国家集体考核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指标,那么各级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就会发展经济忽视环境保护。同时如果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指标经济就会发展不上来,二者具有矛盾性,所以政府只有解决好两者的关系才会处理好乡村环境的长效机制的建立。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大力倡导经济发展优先的战略,造成各级政府官员为了发展经济,不顾污染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上不足造成乡村环境公共设施不足,没有足够的环境公共设施,就会造成村民按照传统的生活习惯来处理现代社会产生的众多垃圾,必然就会造成越来越多的污染。这就是政府没有发挥自身的环境保护职能直接造成对环境保护的破坏。其次我国虽然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做了有关的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多为一些原则性条文,无法运用到平常的事务处理过程中,操作性不强,使得其有名无实,无法实施[11]。政府并没有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表示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的作用和明确表示农民环保权力的重要性。政府掌握国家对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但缺乏对环境治理的相关信息的宣传,加上村民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造成了村民对自身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权利的认识不到位,造成农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缺失。

4.4 乡村经济发展滞后致使村民外流严重,村民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缺场者”和“失语者”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超过2.77亿人,比2014年增加352万人,中青年农民工占据绝大多数,而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高中。这说明乡村社会中大多数的中青年外出务工,儿童和老人留守乡村造成的后果就是乡村公共事务或者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无法显现,或者说话语权逐渐消失。这就逐渐造成外出打工的人员对于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地位的缺失。尤其是乡村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迅速向城市聚集并呈现出强烈的脱乡意愿,使乡村问题愈加突出。因为青壮年是治理乡村的主体和核心力量,但他们却离开家乡,久居城市,成了乡村建设的“缺场者”,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失语者”。而乡村社会的“在场者”老幼妇孺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承担起建设乡村的重任。“中国的乡村问题关键是农民的收入问题,解决中国乡村的基本方法就是增加农民的收入问题。”[12]同样解决中国乡村环境治理的问题首先就是发展乡村经济,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差距。现阶段城乡差距在经济上已经很大,造成村民一心发展经济,对乡村环境的保护不注重。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主要是从下到上一级一级的递增,只有下一层级的需求得到满足才会到达上一层级。良好的乡村环境也必然是村民的需求之一,但是在基本生活条件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只有放弃美观的需求。所以乡村经济的发展滞后,村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大多数村民外出务工,村民主体地位难以实现。

5 完善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因地制宜的搞好乡村环境整治,创造干净卫生整洁的乡村生活环境,提出中国美,乡村就要必须美的主张。”这说明要进一步的培育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乡村环境的治理的长效机制,改变现阶段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主体缺失的现状。

5.1 提高农民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宣传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它是受意识支配的,实践的这种本质特性决定了它不能离开认识的指导,认识一经形成就能反作用于实践,认识能够主体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适应改造客体的需要。所以宣传乡村环境保护和农民的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对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有重要作用。首先要根据当地的习俗,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其次,政府必须创新宣传方式,要依靠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如报纸、网络、宣传电子栏、电视等,营造乡村环境保护的氛围。第三,由于村民普遍的知识水平不高,要通过村民通俗易懂的知识和手段进行宣传。政府通过宣传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民对保护乡村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调动农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意识,树立农民环境主人翁的心态,扭转村民自我主义倾向,只有激发农民的自觉性才能治理好乡村环境,才能真正发挥农民在乡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乡村环境保护才能可持续发展。梁漱溟说:“农民自觉,乡村自救,乡村的事情才有办法。所以我们说乡村建设顶要紧的便是农民自觉。”[13]

5.2 政府应该引导乡村环保组织的建立,发挥乡村集体的力量,动员农民的积极参与 塞缪尔·亨廷顿指出“改革要想成功必定要把农民动员并组织起来。改革法令只有通过那些致力于执行它们的组织变得制度化时才会有效。”[14]在我国,乡村的分布广而散,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地管理,需要乡村成立乡村环保组织。就我国乡村社会而言,为了有效应对乡村环境治理问题,维护村民自身的环境利益,必须要创建以农民为主体的、以参与乡村环境公共事务管理为目标的乡村民间组织,让农民以更加多样化的形式与途径,积极参与到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事务管理过程中来。另一方面乡村环境治理强调以农民为主体,并不是不要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协调村民进行选举产生组织乡村环境保护小组,选举村内有名望的、受人尊敬的村民组成环保小组,进行村庄的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农民环保组织是以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原则建立起来的,以合作及互助为目标,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其发展机制,把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政府对环保小组只有指导的作用,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乡村环境的长效治理必须要靠每个村民的参与,依靠村民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发挥乡村环保组织集体的力量。为数众多的农民要想通过集体行动,争得有利于乡村环保组织的地位,必须提高自己的组织化水平。

5.3 完善相关农民环境权的法律法规,奠定农民的在环境保护的中的主体地位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如果要是脱离了农民环境权,乡村环境治理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别谈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了。所以奠定农民在环境保护的中的主体性地位就要完善相关的环境权法律。政府乡村环境管理措施在我国乡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作为乡村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的长期缺位。目前新《环保法》第五条已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原则,确保了农民拥有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其他单行环境立法修改完善时也应当将公众参与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为农民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动力之源。完善农民的环境权利,就为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的环境利益纠纷提供了法律援助,增强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的认识,增强农民的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农民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政府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就会考虑相关的影响和社会的稳定,从而改善自环境与经济的平衡。所以以制度保障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

5.4 地方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特色经济 培育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主体地位,首先考虑的就是怎么要让农民留下来。这就要发展乡村经济,让农民在家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这样才可以留住人才。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借鉴已经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发展适合本地区农村产业,将乡村环境保护与农民脱贫致富、经济发展相结合,从而转变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发展适合本地区的生态农业,形成地方特色产业,从而达成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虽然现阶段生态农业的发展还不是非常的健全,但是这也为农民的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条件和契机。地方政府应该积极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造性,只有农民自愿地发展农村生态经济,同时政府又加以引导,生活水平才会提高,最后才能促进农民在乡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这样就形成了农民从‘要我保护环境’转变为‘我要保护环境’,从被动的参与转变为主动的参与,真正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主人,这样就能留得住乡村的绿水青山,就能让人们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始终能够‘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15]。

6 结语

在我国现阶段的乡村环境治理中不可能忽视政府的作用,但是政府治理乡村环境面临困境。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培育农民主体地位,就是为了改变政府单一中心治理乡村环境模式,弥补现阶段乡村环境治理的不足,实现乡村环境的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培育农民主体地位,增强村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形成“强政府”与“强社会”的双强模式,使政府与社会达成环境保护利益共享,彼此合作,改变乡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实现乡村环境的善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俊哲,王春荣.论社会资本与中国乡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J].社会科学战线,2012(3):233-234.

[2]张俊哲,梁晓庆.多中心理论视阈下乡村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J].理论探讨,2012(4):164-165.

[3]李妍辉.从“管制”到“治理”:政府环境责任的新趋势[J].社会科学家,2011(10):52-54.

[4]吴柳芬.项目下乡与基层环境治理——桂西M镇个案研究[J].社会建设,2015(5):20-22.

[5]徐水华,钱伟民.马克思主体性理论对我国新乡村建设的启示[J].探讨与争鸣,2006(10):34-35.

[6]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7]张丽茹.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性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35-39.

[8]杨春娟.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性缺失问题分析—基于河北乡村考察[J].经济论坛,2013(2):88.

[9]韩喜平.乡村环境治理不能让农民靠边站[J].农村工作通讯,2014(8):48.

[10]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11]阳相翼.论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环境权的实现[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37.

[1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3]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14]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15]李昌凤.保障农民主体地位 促进乡村环境治理[J].社科纵横,20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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