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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

时间:2022-03-15 08:37:34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主动性,已非纯受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其依据在于:实践中人工智能主体已有成例或官方建议;历史上,自然人、动物或无生命体法律主体的演化表明,存在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空间容纳“电子人”;法理上,现有法律主体根植之本体、能力与道德要素,“电子人”皆备。由外部视之,人工智能现有及潜在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影响以及对哲学范式的冲击,促使既有观念、模式、体系开始转换,“电子人”的法外基础已然或正在生成并强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电子人自主性法律主体

近些年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飞速发展,在特定领域开始超越人类智能,尤其2016年阿尔法狗连续击败两位世界围棋大师,引发热烈讨论,人工智能话题弥漫整个社会。人工智能改变着人类文明进程,面对人工智能的超越及影响,学者分别从道德伦理、社会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规制等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在法律领域,人工智能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诸多挑战,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致害法律责任、人工智能缔结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究其根本,在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是法律主体抑或客体。答案不同,则制度设计、立法样态、法律效果迥异。面对人工智能的“奇点”,我国亦大力推进。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为此,笔者主张以“电子人”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规范称谓,并立足人工智能的现状及未来图景,以法律内外视角论证“电子人”法律主体性。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电子人”主体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

探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实乃厘定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旨在实现与人类智能相似的智能表现,一方面有赖于算法程序、技术方法,模拟人类;另一方面,须附着于机器装置、系统等载体之上,表现智能。若把人类视为智能载体,人工智能与之相较,外形、材质差异是非实质的,关键在于智能水平。但对于智能是什么,争论不休。马文·明斯基认为,不可能发展出单一的智能概念。因为智能不是单一的概念建构。确切地说,智能是无数低层次操作的手册。进言之,智能是一个随时变化的概念。〔1 〕虽如此,依明斯基所言,人工智能是一门令机器做那些由人类需要做智慧的事情的科学。〔2 〕可见,人工智能以人类智能为标尺,由人类构造的机器、系统或其组合表现人类智能部分或全部特点与功能。

人工智能仰赖科学认知人类智能。当前脑科学、认知科学已大幅进步,但对人脑产生情感意识的功能机理、脑神经网络结构仍缺乏深入了解,尚未全面掌握人脑智能机制,以至于人们对人类智能理解不一,导致人工智能模仿人类智能的进路分化,产生了不同的人工智能实现模式,如符号主义、联结主义、行为主义、机制主义。人工智能试图区分智能层级或类型模拟人脑,达到人类智能水平。按神经认知、心理认知、语言认知、思维认知、文化认知的层级,〔3 〕人工智能在文化认知之外的其他方面皆有进展,当前在存储、计算、围棋等单一领域人工智能远超人类,但整体尚未达到人类智能水平。

根据与人类智能的位置关系和未来前景,人们预设了人工智能的水平状态。约翰·塞尔区分了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前者指称仅能作为研究辅助工具的人工智能,后者指经适当编程的电脑与人类心灵等同。〔4 〕亦有把弱人工智能之相对者称为通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旨在区别转向受限领域和具体问题解决方案的人工智能,相似的标签如强人工智能、人类级人工智能。〔5 〕为实现强人工智能,类脑人工智能或神经拟态计算产生,被认为是由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主要进路。〔6 〕而这离不开大脑研究的深化。自2013年起,欧盟、美国推出人类大脑计划(Human Brain Project, HBP),试图绘制人脑回路图谱,发现大脑信息处理原理。〔7 〕此举对人工智能潜在影响巨大。在强人工智能之上,通过全脑仿真、生物认知、人脑-计算机交互界面、网络及组织等,能够实现“超级智能”,此类超级智能将全面超越人类智能,产生人脑替代效应。〔8 〕

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到超级智能,人机关系存在位差,可概括为两种情形:智能机器外在于人体,作为独立的存在体;智能机器嵌入人体,人类与智能机器融合。在第一种情形下,人类与智能机器皆为独立存在,人机关系主要取决于机器智能水平。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劣于人类智能,不具备人类的逻辑推理能力、联想能力、创造力等,但不完全受人类支配,在既定程序与框架下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行动力。在强人工智能条件下,人工智能乃人类级,此时如何待之,涉及社会经济、道德伦理、人类安全、主体观念等,颇为复杂。从人类角度而言,存在两个向度:一是,人类之外另一种主体形式,系法律主体之一;二是,虽为独立智能体,但受人类终极管控,不具有完全独立之主体地位,甚至被视为客体。最后,若有超级智能,则属人工智能的顶端,此时机器完全超越人类,不但是独立主体,而且占据主导地位,甚至统治人类。鉴于当前人工智能距人类级尚有差距,遑论超级智能,故笔者不把超级智能纳入论述场域。就第二种情形,机器连接或植入人体,人体融合各种仿生智能机器,已非单纯肉体之身。从人体与机器交互方式看,有些外部机器如穿戴设备、外骨骼设备,无需植入人体,与人体连接或佩戴,人类身体机能修复增强。当下此类设备系辅助人类工具,属客体范畴。随着人机协同技术发展,人脑-机器对接普及,人体嵌入机器成为机器化人或半机器人,兼具生物智能与机器智能或机能。此时,人工智能与人脑发挥协同作用,人类智能经人工智能增强或整合,展现超强能力。在此形态下,植入人体之机器系人体一部分;人体之外的机器,视其智能水平、受人类控制程度等,作为客体、非完全独立主体或独立主体。

(二)“电子人”的概念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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