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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区块链背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时间:2022-03-18 08:11:54 浏览次数:

摘 要 本文首先对区块链背景下智能合约的实质与特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智能合约具有传统合同属性的原因,列举了智能合约对合同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其次,智能合约经济功能的异化让非法集资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主张借鉴美国的先验对“股权众筹式智能合约”从实质上进行抽象定义,使之纳入“证券”的监管范畴,运用英国首创的“沙箱监管”技术对智能合约进行预先监测,以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最后,文章论述了智能合约的兴起对传统经济体系产生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 智能合约 属性 功能异化 规制路径

作者简介:邹竞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34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智能合约有这样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两支球队比赛,张三赌皇马队赢,李四赌巴萨队赢,于是5毛赌局开始了。张三怕李四反悔,李四怕张三反悔,张三和李四决定一起把钱交给王五,让他主持公道。结果比赛结束了,不料王五早就拿着钱跑路了。

如果有了智能合约会怎么样呢?双方请程序员编写一个代码,双方的钱包地址 都写进代码中:如果皇马队赢了,李四的钱就自动转账给张三,如果巴萨队赢了,张三的钱就自动转账给李四。然后把这个代码部署到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上,每个节点都是参与记录这笔交易的见证者,这个代码一旦部署在区块链上就具有不可撤销的特性,任何人无法篡改。然后双方静待结果,比赛结束了,代码将根据比赛结果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自动转账。

案例二:DAO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简称,The DAO是一个发布在以太坊区块链平台的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众筹项目,于2016年5月28日完成众筹,共募集1150万以太币(在当时的价值达到1.49亿美元),6月17日,The DAO由于其智能合约中存在的漏洞而受到黑客攻击,导致260多万以太币(在当时的价值约为6000万美元)被劫持,并引起业内广泛关注。除了安全漏洞本身,智能合约是否具有法律属性的争议和存在的监管空白,在客观上为此次黑客实现“代码套利”的攻击创造了机会。

The DAO项目具有以下特点: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以太币的分发利用;参与众筹人按照出资金额(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获得相应DAO代币(即内部token),具有审查投资议案及投票表决权利;投资议案由全体代币持有人投票,每个代币一票;项目收益由智能合约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派发给代币持有人。 和传统众筹项目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智能合约替代了众筹项目管理人,负责全部项目资金的派发利用。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价值就在于,它是部署在区块链上的落地应用,换句话说,就类似于微信、支付宝是IOS系统里的App,能让科技服务于生活。那么,智能合约到底是什么呢?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属性?智能合约将对合同法带来哪些革新?智能合约的经济功能出现了哪些异化?智能合约将对传统经济体系带来哪些冲击?当下,法学界关于智能合约的研究尚属空白,于是笔者大胆尝新,拟从智能合约的本质入手,结合区块链时代背景,讨论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路径。

二、智能合约的实质与特点

“智能合约”这个概念由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4年首次提出。 智能合约是一种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它允许在没有第三方权威背书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记录都是可追踪且不可逆转的。通俗地讲,智能合约是由通晓计算机语言的技术人员将合同条款转化为数学代码,并将数学代码部署在区块链上,区块链上的数学代码将根据技术人员预先设定的规则自动运行(控制自己的资产和对接收到的外界信息或者资产进行回应)。(见图1)

“智能合约”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合约”(contract),一个是“智能”(smart)。首先要澄清这里的“智能”与人工智能中的“智能”并非同一概念。在英文表述中,智能合同中用的“smart”,而人工智能用的是“intelligence”。 其实,滴滴打车和Uber就是智能合约的雏形,顾客下单,司机接单,订单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否则会影响到下次的使用和信誉。只不过滴滴打车和Uber的正常运作有第三方平台的信用背书,智能合约的信用机制则完全建立在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信赖上。

智能合约具有以下特点:(1)自动执行。技术人员将合同规则转换成数学代码,智能合约将根据预先设定的代码自动运行;(2)不可篡改。当智能合约被部署在区块链上,任何人都无法篡改合约内容。合约执行的所有交易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交易记录也是无法篡改的;(3)不可违约。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公开透明,每个节点都可以追溯记录在区块链上的交易过程,违约行为几乎不可能发生;(4)匿名性。根据非对称加密的密码学原理, 零知识证明、环签名、盲签名 等技术,在区块链上,虽然交易过程是公开的,但交易双方却是匿名的。

三、智能合约的法理分析

(一)智能合约是否具备合同属性

智能合约,首先在法律上遇到的是形式上的效力问题,即智能合约是否为书面形式,它是否具有纸质文书所具有的证据功能等。《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智能合约作为部署在区块链上的一套代码,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不承认其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事实上它又不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则智能合约作为一类特殊合同的存在将没有意义。

笔者认为,智能合约作为部署在区块链上按照预先设定规则自动运行的数学代码,不具有纸质化的特点,也与传统的電子合同相形甚远,但可以归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从而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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