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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时间:2022-01-11 20:5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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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巩固中小河道整治成果,完善长效管理养护机制,确保公共财政对中小河道管理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县)、镇(乡)、村管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水务局(建委)。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资金保障、组织管理、管理绩效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基础工作

各区(县)年度计划和管理信息报送情况。

(二)资金保障

各区(县)、镇级财政资金配套政策、到位情况及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落实情况。

(三)管理措施

各区(县)实施细则制定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养护工作监管情况;日常工作资料记录和归档情况和养护工作总结评价制度建设情况。

(四)管理绩效

区、镇、村管河道设施养护覆盖情况、设施完好情况、日常养护工作抽查情况;“星级河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市级以上与河道设施养护管理有关的集体或个人立功受奖情况;“三件”(投诉件、来访件、批复件)和水务热线处理情况。

(五)突发事件处置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季节性有害水生植物打捞情况。

第六条各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依照附表一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水域保洁、陆域保洁、护栏、防汛通道、护坡和绿化等6种设施的养护标准,执行《上海市河道养护定额》、《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相关标准。

第七条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市水利管理处及各区(县)水务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负责本市中小河道养护管理绩效的考核工作。各区(县)可组织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本区(县)的考核工作(考核细则见附表一)。

第八条考核采取平时测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平时测评由市水利管理处负责,一是组织各区县政风行风监督员根据养护标准要求,对本区县中小河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价,结果计入年度管理绩效考核总评分(测评内容详见附表二);二是对各区县六项设施养护管理情况实施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于年终统一汇总,并递交给市级考核小组。

第十条年终考评由市级考核小组负责。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春节前组织实施,实行被考核区(县)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次年春节后至3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成绩通知各区(县)水务部门,质疑期为20天。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结果通知各区(县)水务局,并在上海水务网和上海水利网及有关简报上,对排名前三位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在80分(不含)以下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在限定的整改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者,将根据《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对该区县下年度市补养护经费下浮20%。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附表一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附表一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附表二政风行风监督员意见测评表

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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