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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疏浚清淤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11 20:35:44 浏览次数:

河道疏浚清淤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保证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开发和治理江河、湖泊、沟渠等用机械施工的疏浚(清淤)工程。

二基本资料收集

1、施工单位接受工程任务时,应全面了解实施该项工程的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并取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2、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技术资料在内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勘测和提供有关基本资料。

3、施工条件的调查:

一、船舶组装、停靠、避风、渡汛及维修等条件,如码头、避风锚地、修船厂、机械设备加工能力及水陆起重、运输设备等情况。

二、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的影响。

三、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并查明其所属单位和具体位置。

四、陆上排泥场及水下卸泥区、取土及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

影响。五、排泥区的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情况。

六、有关水利矛盾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当地征占土地、移民、迁安的条件和标

准。

七、当地燃料、材料、电力及淡水等供应条件。

八、交通、邮电、教育、医疗、生活设施及地方劳力使用条件和工资标准等。

4、水文、气象

1)、应收集施工河段、水域历年逐月最高、最低和平均水位、流量,典型年、月的水位、流量过程线,各河段的最大、最小及平均流速,水质等资料。2)、沿海及感潮河段疏浚,应收集历年逐月和全年平均、最高、最低潮位,以及各种频率的潮位、潮差、涨落潮时的流向、最大流速、平均流速和水质等

资料。

3)、自然淤积或冲刷比较严重的疏浚段,应收集有关流向、含砂量及冲淤变迁情况等资料。

4)、沿海、湖泊及内河水面开阔的疏浚段,应收集该水域有关波浪资料。5)、对于水源不充足的疏浚河段,应调查其水源补给条件。

6)、疏浚工程应收集以下气象资料:

一、风速、风向及其频率资料;

二、气温、最大冻土深度;

三、年、月平均降水量及暴雨日数和强度;

四、历年逐月雾日数、雾的能见度及持续时间等。

5地形

1)、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施工总平面图、地形图、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一、施工总平面图的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宜采用1/10000、1/5000或

1/2000;图例、图幅应按国家标准绘制;图中除应绘制坐标及磁北方向外,应标明控制点,水准点,助航标志,过江架空电力、通讯线路,水底电缆,水上建筑物及水下障碍物等。

二、地形图应包括水下地形。测绘比例宜采用1/2000、 1/1000或1/500。

三、横断面测量间距宜采用100m、50m、25m;横断面图的横向比例宜采用1

/1000、1/500、l/200或1/100;纵向比例宜采用1/100或1/200。

四、纵断面图可按河道设计中心线测深点绘制,比例可参照挖槽地形图和横

断面图选用。

2)、横断面测量,河道疏浚工程应侧至堤脚外3~5m;湖泊、河口和沿海水域疏浚工程应测至设计上开口线以外30~50m;水深测量的测点间距、点位允许误差及测深允许误差等,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施测前应向测绘部门收集测量控制点、水准点等资料。当施工地区无控制坐标和水准点时,可就近引设,精度应达到四等三角网和四等水准技术标准。

4)、凡永久测量标志,必须布设在挖槽和排泥区、取土及吹填区以外易保护

的地点,并便于引用。

6 地质

1)、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工程地质报告书,包括钻孔平面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土工试验成果等资料。当工程地质资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勘探。

2)、疏浚及吹填区勘探断面的布置宜与测量横断面一致,勘探断面间距宜为100~400m;勘探钻孔的布置间距直为50~300m,孔深应至措槽或取土区设计底高程以下2~3m。

3)、疏浚及吹填工程土工试验项目,根据需要,在下列项目中选定,其中一至七项为必做的试验项目:一、密度;二、含水量;三、颗粒分析;

四、界限含水量;五、天然稠度;六、相对密度(对砂性土);七、标准贯

入;八、渗透;九、压缩;十、直接剪切;十一、三轴剪切;十二、无侧限抗压强度;十三、十字板剪切;十四、附着力;十五、饱和度。

三施工设备调遣

1、水上调遣

1)、施工船舶调遣前,应查勘调遣线路,制定调遣计划及安全措施,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船舶设计使用说明书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封舱与船舶编队,落实调遣组织等准备工作。

2)、施工船舶在调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封舱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链斗式挖泥船:斗链不得自由下垂低于船底,且应牢固系在斗桥上;

斗桥应升至最高位置,用保险绳系牢,并在其燕尾槽上搁置坚固枕木,将斗桥固定楔紧。

二、绞吸式挖泥船:应将定位桩倾放在甲板支架上,并加以固定;绞刀桥

架应升至水面以上,并系牢、楔紧;吸排泥口应以铁板封堵。

三、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应将耙桥升至最高位置加保险绳,泥门应紧闭,

并固定保险。

四、抓斗式、铲扬式挖泥船:应将抓斗、铲斗拆卸,并妥为置放;吊架要

搁牢,吊机应用钢索固定。

五、吸泥船应将吸泥管及排泥管系牢或拆卸;泥驳的泥门应关紧,并加保

险销子固定。

六、在封舱的船上应备有灯光或其他通讯联络装置,供调遣途中应用。

七、拖航期间应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航行情况及船舶方位。

3)、施工船舶在内河长途调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调遣线路,事先应作详细调查,除必须具有足够的航行尺度外,对沿

途桥闸,电力、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等跨河建筑物的净空及水位变化等尺寸,应取得可靠数据。

二、施工船舶上的游动及可拆卸部件,妥善置放或系牢。

三、浮筒应分段组排,系牢后拖运。

四、在被拖船舶上,应派有经验的船员值班,负责检查和联系。挖泥船上应

备有抛锚设备,并能随时抛锚。机舱排水系统要保持完好。

2、陆上调遣

1)、小型挖泥船、辅助工程船舶、拼装式挖泥船、浮筒、排泥管以及索铲、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当不具备水上调遣条件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陆上调遣。

2)、设备调遣:

一、根据可拆卸设备的部件尺寸、重量及运输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和工具,落实运输组织,制定运输计划,申请运输车辆。

二、设备拆卸后,应核定组装件的尺寸及重量,并编号、登记、造册。对

精密部件、仪表及传动部件,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清洗加油,包扎装箱。

三、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对运输线路进行查勘,查明公路的等级、弯道半

径、坡度、路面情况、桥涵承载等级和结构状况,以及所穿越的桥梁、隧道及架空设施的净空尺寸等,对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要求的路段和设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四挖泥船施工。

1、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1)、施工前应对勘测单位提供的测量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查对复核,对丢失的控制点、水准点应当补齐。一、放样测站点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精度的要求。

2)、疏浚放样的精度;

表4.1.1 疏浚放样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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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挖槽设计位置应以明显标志显示,标志可采用标杆、浮标或灯标。纵向标志应设在挖槽中心线和设计上开口边线上;槽向标志应设在挖槽起讫点、施工分界线及弯道处。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立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

4)、在沿海、湖泊以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以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为便于夜间区分标志,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

5)、水下卸泥区应设置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

6)、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时性航标,指示航行路线。在水道狭窄、航行条件差、船舶转向特别困难时,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在施工船舶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在水上设置系缆浮筒,以利船舶紧急停泊。

7)、在施工作业区内必须设置水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尺间距应视水面比降、地形条件、水位变化及开挖质量要求而定,当水面比降小于1/10000时,宜每公里设置一组;当水面比降不小于1/10000时,宜每0.5m设置一组。

二、水尺应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的地方,必要时应加设保护桩和避浪设备。

三、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施工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

四、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当挖泥船操作人员不能清楚地观察水尺读数时,应在水尺附近设置水位读数标志,由专人负责,定时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他通讯方式通报水位。

2、排泥管线架设

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弯度力求平缓,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围堰坡脚以外的长度,不宜小于5m,并应高出排泥面0.5m以上。

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3)、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可靠,不得倾斜和摇动;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以适应水位的变化。

4)、排泥管线尽量避免穿越公路、铁路或大堤。必须穿越时,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5)、水上浮筒排泥管线应力求平顺,为避免死弯,可视水流及风浪条件,每隔适当距离抛设一只浮筒锚。当绞吸式挖泥船直接由浮筒排泥管卸泥时,其浮筒末端可采用打桩或抛锚等措施加以固定,但须防止锚缆埋死。

3、水下排泥管(潜管)

1)、当排泥管线跨越通航河道或受气候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水上浮筒管线进行疏浚或吹镇作业时,可采用潜管。潜管直在水流平稳、河槽稳定、河床横向变化平缓的水域内敷设。

2)、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检验,各处均达到无漏气、漏水要求时,方可用于敷设。

3)、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前,应对预定敷设潜管的水域进行水深、流速和地形测量,根据地形图布置潜管,确定端点站位置。

二、潜管节间的连接,宜采用柔性接头,即钢管与橡胶管沿管线方向相间

设置并用法兰连接。

三、潜管的起止端宜设置端点(浮体)站,配备充排气、水设施、锚缆和

管道封闭闸阀等,以操纵潜管下沉或上浮。

四、潜管沉放完毕,应在其两端设置明显标志,严禁过往船舶在潜管作业

区抛锚或拖锚航行。

五、跨越航道的潜管,如因敷设潜管不能保证通航水深时,可采用挖槽设

置,但必须同时满足潜管可以起浮的要求。

六、拆除潜管,应由端点站向管内充气,使其逐节缓缓起浮。待潜管全部

起浮后,拖运至水流平稳的水域内妥为置放。

七、潜管在敷设、运用或拆除期间有碍通航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提出临时性封航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4)、潜管操作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挖泥船开机前应先打开端点排气阀放气,以防潜管起浮。开机时必须

先以低速吹清水,确认正常后,再开始吹泥。

二、排泥或吹填过程中,凡需停机时,必须先吹清水,冲去潜管中的泥砂,

直到排泥管口出现清水时为止,以防潜管堵塞。

三、在潜管注水下沉或充气上浮时,均应缓慢进行。

4、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1)、挖泥船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作业区的地形、水深、水文、气象、土质等自然条件。

二、挖泥船类型及其性能,如吃水、挖深、挖宽、排水、排距、生产效率、卸泥方式及抗风浪能力等。

三、泥土处理方式。

四、船舶调遣方式及可能性。

五、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

2)、辅助船舶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拖轮:拖轮的类型及功率,应根据被拖船舶的数量、船舶尺寸、编队方式、吨位和通过航道等级等条件选定。

二、供应船:油驳、淡水船的数量和供应能力应大于施工船舶的消耗量,

并根据供应条件确定周转贮量。

三、泥驳:选配泥驳应考虑卸泥方式及土质等因素,其数量应与挖泥船的生产能力相适应。

四、吹泥船、抛锚船、生活船、测量船、起重船、修理船、交通船、架缆船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5 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1)、采用定位桩施工的绞吸式挖泥船,在驶近挖槽起点 20~30m时,航速应减至极慢,待船停稳后,应先测量水深,然后放下一个定位桩,并在船首抛设二个边锚,逐步将船位调整到挖槽中心线起点上。船在行进中严禁落桩。

2)、绞吸式挖泥船的横移地锚必须牢固。逆流向施工时,横移地锚的超前角不宜大于30°,落后角不宜大于15°。

3)、抓斗、链斗、铲扬式挖泥船分别由锚缆、斗桥和定位桩定位。当挖泥船驶进挖槽时,其航速应减至极慢,顺流开挖时先抛尾锚,逆流开挖时先抛首锚,无强风强流时,可将斗桥、铲斗或抓斗下放至泥面,辅助船舶定位。

4)、斗式挖泥船施工抛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主锚:应抛在挖槽中心线上。泥层厚薄不均匀时,宜偏于泥层较厚的一侧;水流方向不正时,宜偏于主流一边。锚缆应尽可能放长,必要时可设置架缆船。

二、尾锚:顺流施工时必须抛设;逆流施工时可不抛设。

三、边锚:逆流施工时,抛在挖泥船侧前方;顺流施工时,抛在挖泥船侧后方。

5)、挖泥船抛锚时,宜先抛上风锚,后抛下风锚;收锚时,应先收下风锚,后收上风锚。

6)、施工地段的所有水下锚位均应系上浮标。

6、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1)、各类挖泥船开挖的方向宜按下列原则选择:

一、绞吸式挖泥船:当流速小于0.5m/s时,宜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

小于0.5m/s时,宜采用逆流开挖。

二、链斗式挖泥船宜采用逆流开挖。

三、抓斗、铲扬式挖泥船宜采用顺流开挖。

2)、挖泥船遇到下列情况,应按下列规定分层或分条开挖:

一、泥层厚度超过挖泥船一次最大挖泥厚度时,应分层开挖,上层宜厚,下层宜薄。二、水面以上的土体高度不宜大于4m,否则应采取措施降低其高度,以策安全。

三、当挖槽断面方量较大,又确有需要提前发挥工程效益时,可分层或分条开挖,即先挖子槽使河道先通后畅。

四、当高潮位水深大于挖泥船最大挖深,而低潮位水深又小于挖泥船吃水时,可通过预测潮位具体安排施工时间和程序,即利用高潮位先挖上层,利用低潮位再挖下层,以保证设计挖深,减少停工时间和防止船舶搁浅。

五、当设计挖槽宽度大于挖泥船的最大挖宽时,应分条开挖。绞吸式挖泥船分条开挖时,为保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排泥距离,宜从距排泥区远的一侧开始,依次由远到近分条开挖,条与条之间应重叠一个宽度,以免形成欠挖土埂。

3)、绞吸式挖泥船应根据土质情况采用相应型式的绞刀,并结合其他施工条件,选择最佳挖泥厚度、绞刀转速、横移速度和前移距,以期达到最高工效和较好的工程质量。绞吸式挖泥船一次切削厚度,对比较坚硬的粘性土,应按绞刀切削能力通过试验确定;对砂性土,宜取绞刀头直径的 1.2~1.5倍;当土质比较松软时,可取绞刀直径的2倍。4)、绞吸式挖泥船在停产和施工期非换桩操作瞬间,严禁将两根定位极同时插入河床。5)、挖泥船的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一般可参照表4.6.5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指标大于表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

6)、挖泥船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汛期施工和渡汛安全措施;

表4.6.5挖泥船工作条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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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铲施工

1)、索铲施工放样,对于索铲走行线,开挖上回线及挡淤堤中心线等,均应设置明显标志。

2)、施工前,必须修筑索铲走行线(工作路面)。索铲走行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高出水面1.5m左右。

二、宽度:1.0m3 索铲不小于6m;4m3索铲(步行式)不小于14m。

三、索铲履带外缘(或支座底盘外线)距开挖上口边线不小于2m。

四、走行线路面应力求平整,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走行线的承载力与土质和土的含水量密切相关,应通过试验确定。

五、索铲施工,特别是在雨季、汛期施工时,应经常检查走行线路面,当发现有塌陷迹象,应及时将索铲撤离工作面或采取防陷措施。

3)、索铲开挖前,必须修筑挡淤堤或预挖弃土坑。挡淤堤的高度应与弃土量相适应。挡淤堤中心线与索铲走行线间的距离,除满足弃土半径要求外,还应保证机身回转和卸泥时牵引绳不受影响。

4)、索铲应采用顺水流方向开挖。扒杆轴线与索铲前进方向之夹角宜大于90°,控制在120°~150°之间。当走行线土质较差容易塌陷时,宜用大值控制。

5)、在开挖河道时,索铲宜布置在河滩地上,汛期施工时,必须注意防洪和索铲及时安全转移。

五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

1、挖槽宽度控制

1)、挖泥船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开挖标志进行定位和施工,并应经常校核和调整船位。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开挖的精度,掌握船舶的横移速度和摆动惯性,选择合理的对标位置和挖宽。

3)、操作人员对开挖标志有疑问或发现有错误时,应及时向施工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反映,由测量人员进行复核或校正。

4)、挖槽断面边坡宜按阶梯形开挖,并掌握下超上欠,超欠平衡的原则。

2、挖槽深度控制

1)、施工前必须正确记录测量人员所设置的水位标尺读数,并严格按照水位标尺进行挖槽深度控制。

2)、施工前应检查、校正挖泥船上的挖深指示尺,使绞刀头或泥斗最低点至水面的垂直距离与挖深指示尺读数一致。挖深指示尺的零点可定在挖泥船的实际吃水线上,当挖泥船上的荷载以及水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计算出挖深改正值,并调正绞刀头或泥斗的下放深度。

3)、对挖槽已挖部分要随即进行水深测量,发现欠挖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退船处理。

3、土方量计算

1)、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土方量时,应根据挖槽的实测横断面图,求出断面面积,并计算相邻两断面面积平均值,乘以断面间距,即得相邻两断面间的土方量。每一断面面积计算后均应校核计算一次,两次计算值的误差应

在5%以内,否则应重新计算。2)、采用平均深度法计算土方量时,应根据开挖前后实测的地形图,计算挖槽内的平均开挖深度,乘以挖槽平面面积,即为挖槽土方量。用此法计算挖槽土方量时,应以不同分块进行复核,其误差值在5%以内时取两次平均值,否则应重新计算。

4、质量评定

1)、开挖断面宽度、深度,最大允许超深值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和表6.4.1-2。

6.4.1-1最大允许超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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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1-2

最大允许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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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验收

1)、疏浚及吹填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

程执行。

2)、单项疏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挖槽进行全面的水深测量,对欠挖部位应加密探测,对超过欠挖极限值的欠挖部位应进行返工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3)、疏浚及吹填工程的竣工验收测量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4)、竣工验收土方量的结算,对河道疏浚工程,宜以水下控方量为准,但超过规定的计算超挖值的方量属无效方,不应计入完成方量;

5)、验收测量可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

6)、施工单位在验收前通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测量作业,共同进行验收;

7)、施工单位将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表等原始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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