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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4篇

时间:2022-10-22 14:45:03 浏览次数:

篇一: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根据填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2号等的规定制定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 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 号)精神,根据《填 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 号)和《广 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 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2 号)等的规定,制 定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 海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填海工程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依据《填海项目 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 号)向项目所在地 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填海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

  (二)申请提交时间。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材料要求。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填海工程竣工图;

  4.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材料审核。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 测量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 予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

  二、编制报告

  (一)编制时间。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收到开展验收测量工作通知 (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或签订委托编制验收测量报告协议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二)编制报告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应按照《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 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 求》(国海规范〔2016〕7 号),自行或委托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机构 编制测量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1.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 测量情况、成陆土地的空间坐标相关信息;

   2.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3.绘制相关图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测量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全过程监督和见证验收测量工 作。

  三、验收 (一)提交验收材料。海域使用权人编制完成填海项目验收测量报 告后,以送审稿形式一式三份提交自然资源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以及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评审验 收工作。

  (三)验收主要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填海成陆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

  5.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验收步骤 1.内业审查

  2.现场检查;

  3.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等的报告, 提出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果 (一)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在验收评审会后, 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报批稿和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自 然资源部门在收到材料后 10 日内,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竣 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二)验收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批复面积实施填海的;

  2.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 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 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 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后续工作

  (一)测量数据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完成验收工作的 5 日内将验 收测量数据反馈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 数据入库,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按要求变更数据库,并同 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批复材料备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自 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 资源厅报送国家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

  (三)证书办理。海域使用权人按程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 批准填海区域内未完成填海工程部分)。

  六、其他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5 年。

  

  

篇二: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与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以 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每年递 增在 20%以上,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在增强,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保基金的风 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是基金管理的重要 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着劳动保险基金监管职责。1997 年,实行社会保障基金 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

  1998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 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截止到 2005 年底,全国有 239 个地市设立了基金监督机构,27 个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30 个省级和 2O5 个地市劳动保障部 门开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至此,我国基本建立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和司法部 门监督并立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截止到 2006 年底,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 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 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 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基金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保基金征收、投资运 营和支付等环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监督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基金监管的客体是社 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保事业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基金监管有经济、行政和 法律手段。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选定,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 策,设计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各项指标测量体系,实施社保基金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内容

  一、行政监管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体系是指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国家行政

  机关依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部门的权限,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和

  检查,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其职能如下:

  (一)劳动和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劳动和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国家行政监管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其

  主要职责是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包括:对经办机构进行监管;对参保单位进行监

  管。制定严格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二)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

  管一是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对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财务监督,重

   点是检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及时有效;二是对经办机构的各项基金收支 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认真审核经办机构的年度预、决算、监督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支出计 划是否符合规定,财政部门通过实施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和及时拨付,结余基 金及时存入专户,防止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三)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管。审计机关作业对各个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的行政监督部 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表现在:一是定期对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二 是定期对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的监管,保证经办机构,参保单 位和财政部门的基金收支的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

  二、内部基金监管体系。内部基金监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基础,它是指为了保 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 要求,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遵循合法性、适应性、 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及实施相应的 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办机构内部要按照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 建立可操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各项基金管理的程序。包括基金预、决算 制度;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制度;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制度;结余基金保值增值制度;

  与财政部门定期对帐制度;基金收支审核制度等。做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范化、程序化。

  (二)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按工作程序设置岗位,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还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独立于业务、会计机构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这 种再监督,使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体系更加完整,各项基金收支管理更有序更安全。

   三、社会监管体系。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全社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管很有必要。所谓社会监管就是指由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 门的社会组织即基金监事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监 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参保职工代表、代大代表、政协委员 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包括精通财经理论的人员组成。

  四、法律监管体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除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行政监管和社 会监管体系外,还应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险法律的 逐步完善,对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建立法律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制定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轨 道;二是建立严格的执法执纪队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完善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最高层次,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走上正 规化的具体体现。

  五、人大的监督。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二是组织对本 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篇三: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人民网和人民日报两会热点问题调查

  1、社会保障 2、收入分配 3、社会管理 4、教育公平 5、三农问题 6、医疗改革 7、反腐倡廉 8、物价问题 9、食品安全 10、房价调控

  (农民财产权、文化产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演变历史

  一、初建(1949年~1966年) – 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 两项主体:

  A、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 三项补充:

  C、农村社队集体保障 D、社会救济 E、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1951年颁布了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 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规 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 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定 的保险待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

  企业职工保险经费从企业收益中直接提取,自行组织实施 ,封闭式运营。当企业收益不足以支撑单位保障时,国家 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来给予最后保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以政府财政拨款为基础, 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其待遇水平略高于企业保险。

  3、农村集体保障 农村集体以社队为单位,农村居民通过所在社队集体获得的 有关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合作医疗、五保户供养及其他福利

  4、社会救济 方针: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政府救济

   二、倒退(1966年~1976年)

  1、从由政府、工会分工合作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倒退到由政 府一家做主的集权化管理模式

  1968年国家计委劳动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劳动部门把劳动保险工作统 管起来,各地由此形成了政府部门独揽社会保险业务,劳动部门集劳动 保险政策制定、业务管理和监督多种职能于一身的管理格局。

  2、从由企业按比例提取劳动保险金统筹使用的社会保险形 式退到在企业营业外列支的企业保险形式

  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 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 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这一做法使社会 保险丧失了统筹调剂的职能,变成了“企业保险”。

   三、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第一阶段:准备(1978—1985)

  •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 正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均对劳动者休息、休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保障、 公民在养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权利、公民教育、妇女权益等做了规定。

  • 1978年5月《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恢复了工人退休养 老制,1980年《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立了离休制。

   第二阶段:缓慢发展(1986—1993)

  • 提出社会保障概念。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社会保 障”概念,并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和社会化问题,社会保 障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负责、单位包办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载入 国家发展计划。

  • 与国有企业配套。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工人分 担缴纳,其中企业缴纳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工人 缴纳数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劳动合同制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 饭碗”。

  • 与外商投资情况相适应。1986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强调外资 金企业必须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 第三阶段:急剧变革(1993—1998)

  •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主要标志,社会保障被界定为市场经济体 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同时,《决定》规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1)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医疗保险

  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确定了医疗保障改革试验方案,称为两江 试点。

   (3)住房保障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房制度改革的决 定》,同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 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4)农村保障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走向规范化,同年4月15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家八七扶贫 攻坚计划(1994—2000)》。

   • 第四阶段:全面建设(1998—2010)

  • 1998年3月,新一届中央政府在保留民政部的同时,新组建了劳动与 社会保障部,统一了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由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 管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民政部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 工作

  • 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被取消。

  • 确立了“两个保障”和“三条保障线”。

  “两个保障”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

  • 农村保障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 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鸡工作条例》)使农村五保制度实现了由农民 供养向农民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 生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央财政直接出 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

   • 第五阶段:法治时代(2010-)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四: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

  指南/通知发布

  责任部门:市科委 主要任务:根据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 点,编制相关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经市财政科 技投入统筹联动平台会商,在上海科技网站上发布。

  项目申报

  责任部门:市科委 主要任务: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由企业、高校和科 研院所等(部分需向推荐部门申报,经推荐部门审核同 意)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评审

  通知单位和

  推荐部门

  未通过

  通过

  项目公布

  签订合同

  管理监督 项目验收

  责任部门:市科委 主要任务:市科委组织形式审查,开展专家网上评审

  责任部门:市科委 主要任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经市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平 台会商,提出并公布年度相关领域专项支持资金项目 安排计划。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1、市科委正式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项目任务合同书。2、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请款报告 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1、市科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2、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1、市科委对项目进行验收;2、市财政局 根据市科委请款报告,拨付项目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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