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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建设中旧建筑的再生

时间:2022-05-17 09:35:05 浏览次数:

摘 要: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内大中城市的市容景观日新月异,新建筑新景观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失去了很多无法复得的东西,很多历史建筑被成片、成街、成坊的拆除。这种建设性的破坏,已经威胁到城市形态的相容性和延续性。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历史建筑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这就为城市景观的更新改造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采取最有效的手段对旧建筑旧住宅进行保留改造,使之能与周边新景观相协调。

关键词:历史建筑;旧建筑;保护

1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的关系

一般来说,任何城市更新改造和再利用都多带有前瞻性考虑,以使其具有社会和经济持续再生的活力;而一般保护工作却相对是后顾的,关心的是保护对象的良好生存和“延年益寿”。因此,这就需要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对此进行综合权衡和整体考虑,从世界性实践案例的成功经验看,这一平台通常就是城市设计,亦即可以在城市设计先行考虑的前提下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再利用的问题。

历史建筑及其地段保护和改造是城市设计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从城市设计角度看,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只是旧城更新和改造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同时又认为,单纯的文物建筑保护与一般的历史建筑及地段保护改造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采取相对确定的方式对相对确定的对象加以保护,而后者必须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并在地段乃至城市尺度上考虑相关影响要素,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利用”、“保护与恢复”等方面的关系。

应该指出,不必也不需要将所有的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其地段都加以保护和再利用。对待此类建筑及地区,完全将其作为文物进行保护,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相反,进行适当的改造,使其满足新的功能需求,并重新加以利用,才能使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2 传统建筑的保护与旧建筑的再生

2.1 传统建筑保护

一般地,对于传统建筑,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可分别确定为: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③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这些传统文化建筑的保护,国家各级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法规,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有据可循。但实际上,广大建筑师真正面对的是现存大量的、还没有被赋予各级政府保护单位的、却具有极高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例如:我国目前在进行规模空前的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然会触及到如何解决与传统民居的相互交融、以及传统民居自身保护与再生问题,这些问题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深刻思考。

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保护建筑,我们更应考虑它们的可持续性发展,即如何赋予它们以新的生命。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有的保护建筑可通过功能上的转换;有的可进行内部设备更新,改善使用者的生活环境等手段,在体现传统文化建筑的历史、人文等方面价值的同时,更能体现它们存在的现实意义,赋予传统文化建筑更强的生命力。特别对于目前存在的大量传统民居,一方面要保护其特有的历史、地域及人文上的风貌,保护传统的建筑形式与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设施更新,改善生活环境,提高传统建筑的生命力。

2.2 旧建筑的多样化再生

理性评价人文、历史和建筑学的意义。

首先应该认识到:二十世纪的中国建筑史走过的是一条“独特的崎岖不平的道路”,许多城市公共建筑充分体现了各个时期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背景,是中国近现代建筑史的活的教科书和物质载体。

其次,这些近现代建筑,经过了几十年的历史沧桑而仍然富有生命力。在改造这些旧建筑前,应理性辨别和评价其在人文、历史和建筑学上的价值。有些仍颇具生命力,需要强化激活;有些虽不十分适宜,通过一定手段却可以得以转化重组;而有些已经时过境迁,除了可以供人凭吊历史的有限价值外,已无发展必要,任其完成历史的使命就可以了。

过分夸大旧建筑的人文、历史价值,并不意味设计师完全解读了其中的“文脉”关系,也不意味现代的语言超越了现代主义的语境,反而容易背负上历史的包袱。特别是在建筑形式上的简单复制,根本不能带来建筑学科的进步,只会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做作。旧建筑改造不是旧建筑修复,重点是如何使改造后的建筑能符合现今的使用要求。

寻找建筑技术的文脉关系及新技术应用的切入点:

许多产业建筑,可能其身世中并没有引人注目的人文经典,但从建筑结构技术上讲,其当时所采用的结构体系——如无梁楼盖、折板屋面、薄壳结构等,到今天都是一些较为先进的结构选型方案,在降低楼层的高度,节约结构空间,大跨度空间利用方面均有创新之处。如果说技术上的滞后是导致形式陈旧的一个主要原因,那么技术进步是突破常规形式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建筑技术的“上下文”关系中,不仅需要传承勇于创新、大胆尝试的建筑营造理念,更需要在实践中运用各种能够充分反映当代建筑技术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包括一些智能化、生态化的技术或理念。这样做,既可以合理延长建筑的使用周期,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有效的建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又可以产生新的建筑形式,使后来者在翻阅这座建筑的往事时,不是简单地回到历史的某一点,而是在了解并学习这座建筑历史演变的整个过程。

2.3 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需要多样化:

国内的旧建筑改造再利用过程中,开发创意产业聚集区是比较容易操作并能引起政府、社会甚至学界瞩目的一种模式--房屋不变更产权,无需大资金投入。根据上海创意产业“十一五”规划:“到2007年上海将形成70-80个创意产业园区,总量100-150万平方米,吸引3000-4000家各类创意企业……,呈现“两带三区”,即:黄浦江沿岸和苏州河沿岸;苏州河北区、苏州河南区、浦东新区。”这些区域大部分是现存的老工业区,在城市的不断包围中原有生存的环境已退化,如无有力的资金或措施支持,出租也就成为一种被动的权宜之策。像北京的798工厂,当面临外部高附加值的利益取向时,要让产权单位发自内心地以保护产业遗存,保护艺术家的创意家园为己任,恐怕是一厢情愿。

而另一种比较常规的做法即所谓“置换”,较多见于旧工业区的更新改造,这似乎这成为了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更新的常规手法和惯性思维。这两种模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难道就不能把这些旧建筑改造成经济性酒店、超市、体育健身用房,或者廉租房、单身公寓等等?和谐社会的城市中心不仅仅只有高档社区和时尚产业,也需要为普通人(包括大量的外来务工者)提供生活的空间。这比在城市郊区大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模式,更方便了城市的普通劳动者,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2.4 合理评判“建筑异用性”:

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认知水平的提高会带来相应的审美标准的变化和行为习惯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公共建筑再利用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也使一座建筑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内可能被相同或不同的使用者反复整饬多次,特别是在一些宾馆、办公、商业(包括商场、餐饮、娱乐)等公共建筑中,这种多次整饬的现象在近几年内表现尤为突出。我们将这一矛盾称为“建筑异用性”。可以说“建筑异用性”是普遍存在的,其中原因既有设计者、建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差异,而更多的是时间跨度的前后差异所造成的。所以,也有学者将之称为“空间的时间性”。

建筑产权的更替会造成在不同的业主间产生不同的要求。即使是同一业主也会在不同的时段提出不同的使用要求以适应功能需求的变化。这种不同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对功能的调整上,也体现在对设计意义的表达上。需要正视这种调整或表达过程中“文脉”关系弱势地位的合理性。比如本文中所举的几个实例均存在由于建筑功能的完全改变所导致的对设计意义的重新定位和表达。不能盲目指责这种设计意义的重新定位和表达对原有建筑文脉的消极影响。

结语

建筑改造设计的积极的理念和社会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其产生的巨大经济与社会效益也是我们有目共睹的。尽管实践中还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随着建筑设计总体水平的提高,问题会慢慢解决。建筑师要积极的利用这些旧建筑,真正的为当代社会经济文化需求服务,让旧建筑回归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参考文献

[1]陆地.《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允鉌.《华夏意匠》,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重印.

[3]周畅主编.《建筑学报五十年精选》,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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