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无忧公文网 >范文大全 > 征文 > “法制”转向“法治”的法理学思考

“法制”转向“法治”的法理学思考

时间:2022-05-13 17:50:09 浏览次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同时,要坚持民众的广泛参与。

【关键词】社会主义 法治 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的新发展、新突破,是党执政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中国共产党提出由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要从实际上真正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和很多艰苦的努力。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在法治国家中,其最高权威不是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执行的,并由相关的权力制约方式来维护的,一个完整的包括制度与运作方式的法律体系。要真正做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最根本的办法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模式具有多样性,因为存在历史、文化差异的世界各国,创造了包括不同形态法治在内的、多样化的政治制度。多样性也是人类社会法治进步的主要表现之一,有不同才会有发展。政治制度、民主法制、公共行政等治国手段必须适合本国的具体要求,而不是对别国的制度和模式进行整体的复制。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如今,世界各国大部分都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制度。在美国,其法治制度源于其本国的最高法律——联邦宪法,其关键是在一切政府与社会工作依法运行的同时,还要严格遵守“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在英国,法治理论被赋予多元化的特征,形式主义法治观、福利国家法治观、程序法治观以及新理性主义法治观并存,但却能很好地相辅相成、互补不足,成为众多国家法治制度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德国也是一个法律理论十分成熟的国家,其法治程度可以用其本国的一句谚语来概括:“哪怕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德国法治制度的特色是普遍守法、良法之治、限制权力和民主理念及民主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理论也逐步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无数的改革和完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汲取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的特征是:第一,中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我国一切的社会制度和精神文化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因此,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法治的第一属性。第二,历史传承性。国家文化是由许多个体的文化因素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法治文化也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文化因素之一。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又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具有历史传承性。第三,与时代同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崭新的、具有极强生命力的文化制度,它的诞生和进步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人民的创新活动和建设活动,它具有十分鲜明的时代气息,并体现在其建立和实行的整个过程中。第四,思想上的开放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走出封闭、孤立的自我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多方位的对外联系活动,在法治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将现有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出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因此,中国特色的法治是思想开放的法治。

中国法治制度的这些特征无不体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五千年文

化的传承,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践当中的又一优秀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一结合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这一基本思想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中,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地位。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政权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党在政策方针上的指引性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愿相一致,同时坚持使用立法手段将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赋予其国家强制性。任何机关组织、法人、个体及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从而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对国家的领导。

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改进党的领导方式,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前提和使命。进一步说明,就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要求。这是我党在执政过程中的新举措,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三个代表”的真实体现,是我国法治进程更上一个台阶的标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是实现民主专政,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手段与办法,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在国家内部,国家的权力能否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直接受其执政党能否真正依法执政的影响。只有在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基础上,才能使得立法、行政与司法实现真正的公正。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制度的改革,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任何社会类型的形成和成熟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为其前提和基础,要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建立公平、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因此,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就是加快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其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促进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实现适度司法和司法公正。所谓相对的司法独立,是指在实现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和谐共建的前提条件下,司法权力不受任何政府机构、法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影响和制约。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建设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其意义是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衡,实现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效平衡,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适度司法要求的则是司法功能的综合性,要求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必须有益于公权力的整体行使。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而依法执法的关键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事务及法律现象,这便是所谓的司法公正,它是一切司法工作的意义所在。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与独立,公正与独立需要用相关制度规定下来,因此,制度是一切的关键。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出发点。而现实是,我国的现代立法起步晚,法律环境复杂,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这样的状况为改革与创建法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与困难。因此,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紧迫任务便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快立法进程,使法律最大限度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现有的法律,也要定期给予考核观察,及时发现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修正案,或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决不能将法律制度束之高阁,变成空架子,或者有法不依,任意执法,完全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另外,在立法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实际情况,法律是救济的手段,不能出现超社会的法律制度,这样不但浪费了法律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发展。

广泛的社会参与是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当然也应当包括参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变化就是我国公民由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的转变,这一转变加深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法治的根本作用是加强社会结构的稳定,服务于全体人民群众,因此,其外在的表现应当是赋予公民足够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便是民主的真正含义,而这样的民主要求以相应完善的法治与其相适应,保障其有效的实施。当今社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民主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公民运用权利去支持、协助监督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结语

如今,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政策,最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作者单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推荐访问: 法理学 法治 法制 转向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