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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时间:2022-05-13 17:25:05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闰的领导。《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决定》这一要求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指明了方向。

加强党的领导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党的上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方向。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防止脱离党的领导讲法治。

改进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在中国党的领导地位决定要消除人治、迈向法治,必须从改进党的领导做起。一段时期以来,党内有人错误地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有些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被束之高阁,甚至成为权力的婢女。凡此种种,都不利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需要加以改进。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转变领导观念,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和过去轻视法治的治国方式的影响,我们党的一些组织和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不善于运用法律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而习惯于靠行政命令办事,以至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不正常现象,這些都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背离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存在。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进一步转变领导观念,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使之真正转到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努力实现领导行为的法律化。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树立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须严格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至上就是人民意志、人民利益至上、法的权威至上。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人以及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律是党的宗旨、党章党规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领导广大十部和人民群众严格执行与遵守法律。这既是实现和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时也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的重要体现和保障。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督促、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抵制各种非法十预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要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保障。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领导,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正确、执法理念不端正,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意识和行为;同时,要切实改善党的领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方式和途径,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监督不干涉,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体系中群众的监督所指向的范围是最为广泛的,它直接指向于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掌权者个人,绝不允许掌权者个人借助人民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权力的实施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者滥用职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队伍是政法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专门力量。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意义。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队伍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要大力加强业务建设,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符合政法干警职业特点的政治培训、任前培训、晋职晋级培训等培训制度,加强实战训练和基层锻炼,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强化制约监督,建立健全符合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政法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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