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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措施

时间:2022-05-02 12:55:03 浏览次数:

【摘 要】中小企业犯罪是我省近年来特别严重的一种犯罪现象。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时面向民间进行融资活动,在资金链断裂之后往往引发大量的非法集资问题。文章通过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和现状的介绍,分析了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大量增加的原因。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正常,法律体系不完善,金融体系不健全是最重要的三大原因。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最终给出了治理和防范的三个措施。一是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二是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三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案件;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当代融资难背景下的一种便利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作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该类犯罪之所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其表现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复杂性。技术含量高,手段方法隐蔽,犯罪人群具有丰富经济、财政、贸易、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和经济犯罪策划手段、过程、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相结合,导致侦查经对该类案件的侦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们需要彻底研究,革新机制和手段,做到对该类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即进行借贷行为的主体不直接通过已经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通行为的运行,而是利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时,也变成了产业链资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资本要素。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呈现日益明显的市场化,当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时,企业就会因为必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让中小企业无力完成偿还本息的情形,导致担保人和借贷人关系断裂,担保人也受到相关的责任牵连,引起了信用担保中的各种问题。

二、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中小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却苦于筹措资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业以高利引诱,吸引群众存款。同时企业先前资金不足产生的缺口用后继的借款难以填平,加之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起完好的企业制度和运作方式重新盈利,这造成了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权利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董事会若对高层约束不足,无法保证个别高层在获得民间借贷时为公司企业进一步考虑,将货币运用到正当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贷进行的过程中很多都没有抵押。如果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况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民间借贷提供方的多样性也使民间借贷内容的复杂化,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产生高利借贷,高利贷伴随着黑恶社会势力的增长,导致暴力行为犯罪的产生,最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金融环境。一直以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的支持是相当的有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民间借贷的出现适应了当前经济需求,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筹集困难的难关,弥补了银行产业垄断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杂的资金提供一个相对可以通过的渠道,为我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作出了相当的贡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镇和乡村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行业规范的缺乏和市场的日益完善导致了我们现在民间借贷犯罪日益攀升的趋势。

三、中小企业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在现在社会整体通胀率较高,存款利率较低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抛出高额利息的承诺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背后的风险性,把资金轻易交给投资者。对于这种骗局,应该主动进行宣传,用现实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资人认真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法律信誉和商业信誉,其经营的业务的前景和利润空间,防止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犯罪人经常以中小企业作为虚假的外壳,伪造工商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减轻投资者的顾虑心理;并自称自己在进行实业操作,以低端普通的产业进行包装,说成高端先进的专利科技产业,或者以“国外上市”自称,欺骗投资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资金链,打场面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这种陷阱,故投资者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能被虚假的表演欺骗,更不能因为场面的风光而轻信集资人的业务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不规范,常常引起中小企业通过不法途径募集资金,同时政府一些部门认为这样的融资行为有助于提供地方税收,不能及时看清背后的危害性,当案后之后才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机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集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融资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必须通过市场作用,将民间资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规范。政府、公安、企业应该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案件发生时及时缩小案件涉及规模,预防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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