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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2-03-14 11:17:19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人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财产的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细化预算编制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奠定基础。笔者认为,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着眼点不应只放在对过去和现在状况的清理清查上,更应关注对未来决策产生影响的因素,即将决策有用性放在首位。因此,在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既要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资金、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彻底解决资产不清、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管理涣散的问题,又要将已有资料中的重要内容重点反映、单独列报,为预算编制改革提供基础材料,更要有前瞻性战略眼光,挖掘潜在的、对未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因素。

其一,在资产类清查中应注意净资产的构成。这里所指的净资产并非会计学意义上的净资产(资产减负债的差额),而是资产的现在价值即现值。为规范和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应查清资产的现有账面原值、账外资产、产权不清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毁损报废资产等,真正做到账实相符、信息真实、制度严明。(1)资产账面原值与现值背离。由于有形的物质损耗和无形的技术进步,实物资产现有的价值存量与账面原值相差甚远。单一使用账面原值进行资产清查计量,不能充分反映现有资产的净存价值,应同时使用现值或重估价值双重计量,全面反映所清理资产的价值全貌。对于应收、暂付、预付等待结算债权和对外投资,过去由于会计制度的局限,如对行政事业单位坏账处理、对外投资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这部分账务比较混乱,不但应查明其账面原值、净存情况,还应查明其可回收或可变现情况。此外,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下账面价值与可变现价值的背离更大。因此,资产清查工作应有资产评估部门的全面参与,不仅转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评估,还应对全部资产清查对象进行资产评估。虽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未对现值或评估价值计量提出要求(如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等),但对于预算改革来说,现值或评估价值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更具有现实意义。(2)资产的构成结构分析对未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此次资产清查的对象都是行政事业单位,其非经营性决定了对资产的使用以消耗为主,资产的结构构成不同,其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实物资产中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有形或无形损耗小的资产在未来预算及决策中作用大且时间长;相反,科技含量低、技术落后、损耗大的资产作用小且时间短。其他资币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变现能力强的近期内其决策有用性大,但长远来看其作用可能降低;反之亦然。无形资产中科技含量高的未来升值空间大,其结构对未来决策的作用更是难以估量。因此,资产清查工作不仅应查明资产资金的账面原值,更应查明其净值及其结构构成,更好地为预算改革提供依据。

其二,在收入清查中注重查清未来的收入状况及变化趋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主体是财政性拨款及预算外资金收入,资产清查不但要彻底查明拨款渠道、数额、用途,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要对照收费批文,将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分项检查,彻底查清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和可用预算外资金等情况,更应查明那些影响未来收入构成、规模、渠道的收入因素。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其体制改革思路与国家的财政政策也不同,这些决定了它们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同,各自影响未来收入的因素也不同:(1)行政单位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社会提供无偿服务,不能带有任何经营性质,所以其将来的收入仍以财政拨款为主体,兼有少量其他零星杂项收入,因此行政单位现有的财政拨款资料对未来预算改革仍有指导意义。(2)事业单位代行政府的服务职能,可以走向市场,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允许在满足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带有经营性质。所以其将来的收入以向社会提供事业服务的收费形成的自有业务资金为主,兼有由目前非独立核算后勤部门转制的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是一个多元化、多渠道的收入组合,而财政拨款将由大到小、从有到无,逐渐从政府公共预算中脱离出去。因此,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资料将降低其重要性。相反,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后勤部门收人、独立核算附属企业或单位收入、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等资料却对未来预算改革中的收入基数确定意义重大。(3)现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来支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在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执收执罚单位,无权直接接受收费资金。因此,目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资料对将来的单位收入预算毫无意义,但对财政部门的收入预算却意义重大。由此可见,资产清查中对收入的清查,不应只查明现有收入的来源、结构、用途,更应查明那些对未来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因素,即使其在目前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也应针对不同性质的清查对象制定出收入清查的重点,特别要考虑事业单位收入的复杂性及未来趋势。

其三,在支出清查中应注重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及变化趋势。对支出的清查,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支出情况按项目清查,核对支出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但应当明确,资产清查的目的是服务于预算改革和加强资产管理,不只是查清现有支出状况,更不是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从而追究责任,而是恢复其支出的本来面目,以真正的“现在”预测出真实的“未来”。另外,还应查明现已开展并将继续开展,对未来支出仍将产生影响;或现在虽未开展,但未来将要开展而影响未来支出;甚至是现在正在开展而影响现在支出,但未来将取消而不再影响未来支出的项目或因素。例如,政府部门未来的职能将更为单一,只负责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而不再以出资者的身份对生产活动、社会公众事业、大型基础建设等投资,支出将减少到只包含政府公务人员支出及公务性支出的经常性支出,甚至公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绝大部分都将通过政府采购解决,目前支出结构中的许多项目都将消失,专项支出减少,经营性支出占主导地位。因此,资产清查应以经常性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和公务支出为重点,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依据。而事业单位未来经营的市场化,决定了其支出的复杂化、多元化,应充分考虑即将新增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站在动态的角度,用前瞻性的战略眼光来看待和组织部署资产清查工作,才能真正为未来的预算改革提供真实、充分的依据,起到资产清查的应有作用,推动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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