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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支出范围

时间:2022-03-10 20:15: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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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支出范围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

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

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

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

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

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 月 1 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 月20 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

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

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

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 、场地费和讲课费70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 ,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 控制;超过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 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

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一般不超过3000 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最高不超过20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 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最高不超过8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

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

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

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

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

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

训。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 以内,最多不超过 5 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

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

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

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

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

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

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

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

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

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十八条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

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

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九条培训费要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功

能分类“20508 —进修及培训”和支出经济分类“ 30216 —培训费”的相关科目中反映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

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

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

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

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委党校组织的干部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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