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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在到规范

时间:2022-03-16 08:48:23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体系,最后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哲学基础的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入。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再到目的行为理论,最后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与外界连通的“管道”,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不仅体现在方法论,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三个阶层中、共犯理论中均有涉及。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的新走向,对此应当批判性地接受。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 存在;规范

一、从存在到规范——论犯罪论体系嬗变的哲学依据

(一)实证主义学派与古典犯罪论体系

实证法的诞生是对自然法长期统治地位的悖反。自然法是最古老的法哲学范畴[ 罗国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载《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33页。],其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logos的概念,认为logos揭示万物客观规律,即古希腊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中世纪时期,阿奎那对自然法的定义更为晦涩:“理性动物中,对永恒法的参与,就称为自然法[ The Summa Theological Saint Tomas Aquinas, translated  by  Father of the  English Doinican Provinces, Revised by Daniel J. Sullivan,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1952, Vol. 2, pp. 208一 217.]”。它高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是实在法最终通向永恒法的桥梁,目的是使得实在法符合正义的基本原则,实现实在法和永恒法的内在统一[ 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0(9)期,第158页。]。自然法缺乏确定性的内容与价值成分,使得正义落入拥有裁量权的法官所设下的一个个陷阱之中[ 贾敬华:《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反思》,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28页。]。

实证主义思潮产生于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法国和英国[ 曾莉:《实证主义法学与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关系》,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91页。],该理论最重要的代表孔德提出,就实证一词的含义而言,首先指的是真实,其次指的是有用,再次指的是精确,最后指的是相对[ 参见[法]奥古斯特·孔德著,黄建华译:《论实证精神》,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31页。]。经验主义认为,真实、有用、精确、甚至绝对的知识来源于感官经验,超越经验的知识,都是无用的[ 张林、马勇、郑平安:《从实证主义刑法学到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转变——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与新古典犯罪体系比较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7页。]。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休谟认为:如果当我们去图书馆翻阅书籍,发现这里面都是没有数据的知识,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实验。那么,把这些书烧掉吧,因为他里面所包含的不过是诡论和幻想[ Welzel NaturalismusundWcrtphilosophieimlStrafrecht,1953,S.22]。

奥斯丁以经验为根据,认为恶法抑法,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实施[ 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0(9)期,第159页。]。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律研究的范围之外[ 欧阳本祺:《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128页。]。正如李斯特认为,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相互梳理,无法沟通,即“李斯特鸿沟”。将实在法与伦理规范、政策严格区分,认为正义就是合法条[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李斯特还认为,刑法的任务就在于解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只能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才能竟其功[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实证主义学派对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影响。在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下,法学沦丧为概念法学,追求“完美的体系的逻辑演绎”[ 童德华:《哲学思潮与犯罪构成——以德国犯罪论的谱系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第22页。],法官只是“宣告法律说出的嘴巴[ [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古典犯罪体系只评价可以被观察、被计量的存在,因而其中的要素均为纯事实要素,不涉价值判断,法官只需简单套用三段论即可完成[ 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123页。]。可以说,古典犯罪论体系全然是存在上的,价值中立的,基本不存在价值判断。

(二)新康德主义与古典犯罪论体系

实证主义学派的发展带动了实证刑法学派的诞生,实证刑法学派反过来促进了实证主义学派的繁荣。随着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问世,实证主义在刑法学中的发展到达顶峰。但实证主义学派将人作为工具,成为“可用实验验证”的经验对象逐渐引起人们的不满[ 张林、马勇、郑平安:《从实证主义刑法学到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转变——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与新古典犯罪体系比较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8页。]。终于在19世纪末,伴随着“人不是物,而是主人”的呐喊,新康德主义全面崛起[ [日]西原春夫:《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一西原春夫教授在华演讲集》,载《山东大学》2008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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