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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斯特模态合成谬误心思想解析

时间:2022-05-09 19:55:02 浏览次数:

摘要:乔恩·埃尔斯特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1978年出版的《逻辑与社会》一书,是标志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奠基性经典著作之一。在这部著作中,为了说明社会矛盾,埃尔斯特运用模态逻辑对合成谬误进行了重新解释。在系统评述埃尔斯特模态合成谬误思想的基础上,可对其重要意义进行阐释。

关键词:模态;合成谬误;不可全称化性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6-0052-03

一、模态合成谬误的含义

在邏辑学中,“合成谬误”的含义是指由歧义而引起的非形式谬误,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合成谬误可以描述为:从作为整体之部分的性质得到整体本身性质的推理。其典型的荒谬例子是,因为某一机器的每一部分在重量上都轻,所以这台机器作为整体的重量也轻。”第二类合成谬误是:“从一个汇集的单个元素或分子的性质得到该汇集总体或元素全部的性质的推理。”例如,因为一辆公共汽车比一辆小汽车用油多,所以全部公共汽车比全部小汽车用油多,就是这种类型的合成谬误…。

在《逻辑与社会》中,为了说明社会矛盾,埃尔斯特运用模态逻辑对合成谬误进行了重新解释。埃尔斯特引入并定义了上述第二类合成谬误的一种特殊的“模态变种”,即量化模态逻辑中的如下无效推理:

从任一个体都可能具有某属性,推出可能所有个体都具有该属性。

用模态逻辑公式表示就是:(Vx)(◇(Fx)).◇(Vx)(Fx)。

埃尔斯特还举出了一些事例对之解释和说明:

从任何人把钱存入银行可能会得到利息,推不出可能所有人都把他们的钱同时存入银行并得到利息。

从任何人在他需要的时候可能把存款从银行里取出来,推不出可能所有人都同时把存款从银行里取出来。

从商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可以通过贱买贵卖而渔利,推不出可能所有商品所有者都可以通过相互欺骗而同时渔利。

从生产过剩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单独的经济部门,推不出生产过剩可能同时出现在所有的经济部门。

上面的范例都说明了对于任意个体来说是可能的,但对于整体来说却不是可能的这种情况,如果这样“谬推”就表现为一个模态推理的合成谬误,这实际上是模态逻辑中的一种“形式谬误”。

二、合成谬误的模态解释

埃尔斯特认为,在上列模态合成谬误的公式中,(V x)(◇(Fx))与◇(Vx)(Fx)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模态逻辑中的从物模态与从言模态之间的不同。

关于从物模态与从言模态,早在中世纪,阿伯拉尔(Plar.Abed)就区分了对于模态词的两种解释,即按照意义的解释(expositio de sensll)和按照事物的解释(expositio de rebus),并认为真正的模态命题是含有按照事物解释的模态词的命题。在他之后,又有一些逻辑学家区分了从言模态(modality de dicto)和从物模态(modality de re),并且主张从言命题也可以正确地被认为是模态命题。

具体来说,从物模态是指事物或对象的模态,从语法形式上看,从物模态是修饰、限定命题中的主词所表示的事物与谓词所表示的性质、关系之间的联系方式。例如:(]x)(RF(x))是从物的,它表达的意思是,存在一个事物,它必然具有性质F,此时的必然是关于事物本身的,因此,该模态是从物模态。很显然,从物模态承认了事物具有与其存在直接相关的必然属性,也即本质属性,因此,从物模态在哲学上就承诺了本质主义。

从言模态是关于命题本身的模态,用于修饰、限定一个完整的命题。在语法形式上,从言模态的模态词一般置于一个命题的句首,不置于句子的中间。例如:口(]x)(F(x))是从言的,意思是说,存在一个事物,它具有性质F,这一点是必然的,此时的必然是关于命题的,因此,它是从言模态。

对于从物模态与从言模态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用一个生动的例子进行解释和说明,即:在一种必须分出胜负的博弈中,参加者有一个将获胜是必然的,即口(]x)(F(x))是真的;但是不存在这样一个参加者,使得人们可以说他获胜是必然的,也即(]x)(DF(x))是假的。

具体到模态合成谬误的公式,即(V x)◇(Fx).◇(Vx)(Fx),其中,(Vx)◇(Fx)是说,对于任一个体来说,可能具有属性F,它表达的是从物模态,而◇(Vx)(Fx)是说,可能所有的个体都具有属性F,它表达的是从言模态。在模态逻辑的所有经典系统中,这个推理都是无效的。

埃尔斯特指出,与从物模态和从言模态的区分相联系的还有巴坎公式(Barcan formula)。巴坎公式是美国著名的女逻辑学家巴坎(后随夫姓“马库斯”)在1946年提出的,目的是解释模态词和量词之间的相互关系,说明模态词和量词之间的前后顺序的不同会产生意义不同的公式。最初给出的巴坎公式是下面的形式:

◇(]x)(Fx)—,(]x)(◇(Fx))

(]x)(◇(Fx))—,◇(]x)(Fx)

它们分别是巴坎公式Rf及其逆公式Bfe,在通常的系统里,它们是等价的。公式Bfe表达的意思是:如果有某个体,它可能具有属性F,那么就可能存在某个体,它具有属性F。这比较符合通常的可能与存在的观念,因此,在直观上Bfe是被普遍承认的。反过来,公式Rf是否成立,其直观性虽不如Bfe,但也是为大多数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所接受的。

埃尔斯特指出,一般情况下,巴坎公式还可以写成以下两种可供选择的等价形式:

(1)(Vx)(口(Fx))一口(Vx)(Fx)

(2)◇(]x)(Fx)—,(]x)(◇(Fx))

(2)是原初的巴坎公式Rf,(1)是可以从(2)推出的:可用假言易位、量词交换、模态词交换、否定词代入、消去双重否定推出。这些都是等价置换,说明二者是等价形式。

(1)的前件(Vx)(口(Fx))是从物模态,它是说所有个体都必然具有F属性,后件口(Vx)(Fx)则是从言模态,它是说(Vx)(Fx)这个命题必然真。同理,(2)的前件◇(]x)(Fx)是从言模态,后件(]x)(◇(Fx))是从物模态。这两个公式都比较符合人们关于模态的直觉,所以许多系统将之作为公理或定理。但是,埃尔斯特强调,进行从言模态与从物模态的转换要慎之又慎,因为有些是不能转换的,其转换是谬误转换或谬误推理,埃尔斯特所说的两个公式:

口(]x)(Fx)—,(]x)(口(Fx))

(Vx)(◇(Fx))—,◇(Vx)(Fx)貌似巴坎公式,实际上都不是有效式,这是合理的模态谓词逻辑系统都不承认的。

后一个公式就是前述模态“模态合成谬误”的蕴涵表达式,是从从物模态到从言模态的谬误转换。前一个公式的无效性可用下例说明:

屋子里必然存在一个个子最高的人,但推不出在屋里有人必然是个子最高的。

在一个共和制的国家里,必然存在一个人是总统,但不

存在某个人必然是总统。

因为这两个公式也可证明是等价的,所以,埃尔斯特都把它们都称为“模态合成谬误”:“所论及的这些推理在模态逻辑的所有解释下都是无效的,这是可以证明的事实。””’

三、合成谬误产生的原因

埃尔斯特认为,模态合成谬误(以下简称“合成谬误”)之所以出现,是由于“不可全称化(non-universalizable)属性”被“全称化”引起的。合成谬误“(V x)(◇(Fx))√.◇(V x)(Fx)”作为无效的推理形式,就可能存在其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的情况。而说结论是假的,就等于说“(V x)(Fx)”是不可能的,即属性F是“不可全称化属性”。对于引起不可全称化的原因,一般可分为逻辑不可能、概念不可能和因果不可能等多种。埃尔斯特认为,“不可全称化属性”在很多语境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它也是一个很不明确的概念,因此,有必要运用模态逻辑工具进行澄清。

关于可全称化性,除了在合成谬误中被确认了之外,在下述推理中也确认了可全称化性:(]x)(◇(Fx))一(V x)(◇(Fx)),即如果对于某个体是可能的,那么对于所有个体都是可能的。例如,如果购买彩票对于某个人来说有可能会中奖,那么对于所有购买彩票的人来说都有可能会中奖,这显然是荒谬的,也不符合人们的直觉,因为对于某一个人来说,如果他购买彩票的话,他就有可能中奖,虽然中奖的可能性比较小,但仍然有这个可能性,然而对于所有人来说,如果他们购买彩票的话,我们却推不出所有的人都可能中奖,因为中奖的人数是有限的,所以这里说的中奖是不可全称化的。但在必然和可能分别被解释为义务和允许的伦理学理论中,下面的推理却是存在的:如果某事对于某人是允许的,那么它对于每个人也必定是允许的。或者,更重要的是下面的这种伦理的可全称化性:如果对于某人是义务的,那么对于所有人也是义务的。用公式表示就是:(]x)(口(Fx))一(Vx)(口(Fx))。例如,对于子女来说,如果赡养自己父母对于个人来说是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对于所有有能力赡养自己父母的人来说赡养自己父母也都是其应尽的义务。这显然符合人们的一般常识和规定,在这里,赡养义务在伦理学理论中就具有可全称化性。

对于因果不可能性与逻辑不可能性之间的区别,埃尔斯特运用下面的范例进行了说明:如果气体的所有粒子的速率都高于它们的平均速率,那么就是逻辑不可能性,而如果所有粒子的速率都恰好是平均速率则是因果不可能性(但它是逻辑可能的),尽管任何给定的粒子都被假定为具有这种平均速率而不违背物理学定理。事实上,克龙尼格(Kronig)就是根据所有粒子都具有平均速率的假设而推出波义耳定律(Boyle,s law)的。假如这个假定是自相矛盾的,则推论就是自动有效的,因为矛盾可以推出任何陈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种假定仅仅是从推出一个更普遍成立定理的一个假定的简化形式。再如,“1980年之前挪威的任一地区都通上地方广播”与“1980年之前挪威的所有地区都通上地方广播”,尽管它们都是逻辑可能的,但基于物质、技术和经济的制约,后者就是“因果一现实不可能的”。

埃尔斯特认为,对于维特根斯坦以及温茨(Winch)所讨论的某些道德案例,诸如每个人总是违背诺言,则是因果不可能性的典型范例,不是逻辑不可能性的事例。而某些道德案例可以用来解释“概念不可能性”这个概念。例如,康德曾举过的一个“不偿还贷款”的案例,它与前面这个违背诺言的案例在结构上是一样的。因为一个每个人从来都不偿还贷款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不偿还贷款”也是不可全称化的。因为这样的一个社会是缺乏制度和“贷款”概念的。这种思想也可以推广到其他许多有意义的行动上。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不送达目的地的信件”案例,这个案例也是不可全称化的。因为可以想象,这种隋况可能会落到任何一个给定的信件上,但不可能落到所有的信件之上,因为信件在那种情况下就不是信件了,而只是一些纸片,根本就不符合“信件”的概念。这样的“不可全称化”是基于“概念不可能性”。

埃尔斯特强调指出,以上“合成谬误”和“不可全称化属性”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形式逻辑的“逻辑矛盾”概念基础上的,既基于原子形态的"Fx”与“__]Fx”、“p与__]p”之间的矛盾关系,也基于模态形态的"Dp”与“◇__]p”、“口__]p”与“Op”之间的矛盾关系。一个认知主体,如果犯“合成谬误”,欲将本来“不可全称化”(无论依据逻辑不可能、概念不可能还是因果不可能)的属性“全称化”,则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矛盾信念”或“矛盾期望”之中。而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使这种谬误起基础作用,则将会导致现实存在的“社会矛盾”,其典型代表就是“反终极性”和“次优性”这两类社会现象。

四、评析

埃尔斯特运用模态逻辑对合成谬误进行重新解释,树立了模态逻辑应用研究的一个典范,为模态逻辑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途径和模式,也为分析埃尔斯特的社會矛盾理论奠定了基础,因为社会矛盾的两种表现形式,即“反终极性”和“次优性”这两类社会现象,它们都是以“合成谬误”为基本形成机理的,合成谬误是构成“反终极性”和“次优性”这两类社会现象存在的基础。只不过在“次优性”的情形中,由于人类个体所具有的反思特性,个体行为人已对上述“合成谬误”有一定的认识,即认识到其追求目标属性的“不可全称化”,也知道其他个体行为人也懂得这一点,因而只能追求“次优选择”。

对于合成谬误引起反终极性和次优性的形成机理,埃尔斯特进行了如下说明:“假如每人都确实同时把他的钱存入银行,那么经济就会立即停滞,并且没有人会得到任何利息;银行的连续运转也有促使个体采取行为与期望效果相反的效果。的确,很多能够通过合成谬误来描述的情境也可能导致非意向结果,如果把这些非意向结果放在反终极性的标题之下,这就构成下一段的主题。反终极性的每个定义都涉及合成谬误,但也有许多合成谬误的实例都与反终极性无关。”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合成谬误蕴涵反终极性和次优性,由合成谬误可引起反终极性和次优性,例如,在合成谬误的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为了得到利息,任何人都可以把他的钱存入银行,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同时把他们的钱存入银行而不进行消费的话,那么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就卖不出去,商品的价值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运转立即就会停止,这样,人们不仅不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利息,反而得到与自己的期望相反的结果,表现为目的与结果的不一致性,这样就会产生反终极性。然而,如果人们认识到这种情况,并且认识到所有人都认识到这种情况,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种博弈,从个人利益角度来看,把钱存入银行仍然是最优的选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还是会把钱存入银行,从而由合成谬误引起次优性。因此,理解了合成谬误,就为理解反终极性和次优性这两类社会矛盾现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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