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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改革8篇

时间:2022-10-22 13:20:02 浏览次数:

篇一:涉诉信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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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在反映 人民呼声,解决各类争议,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 的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信访实践也出现 了新的变化。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涉法涉诉案件也通过信访渠道来解 决,甚至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大有取代司法途径,成为解决 社会矛盾主渠道的趋势,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那么为 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变成信访案件且不断增加呢?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封建统治体制表现 为高度的中央集权和权力一元体制,从皇帝到地方各级官员都是行 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独揽于一身。再加上一些文艺作品中的“清 官”、“包青天”等形象,使得人们认为,找到了各级党政官员就是找 到了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所以把一些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通过信访 的形式找到党政机关和领导来解决。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一 个重要原因之一。“唐慧案”的主角就是想通过持续不断的上访遇到 一位“清官”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所以上访时间达到数年。

  二、现行政治体制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 依法治国方略没得到全面落实,目前各级各单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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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手一人身上,特别是地方政府权力往往集中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等 少数几个人身上。所以,领导批示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领导的级别越 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据统计,有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 的信访案件有 90%以上得到解决,致使部分信访群众产生了严重的 “信上(级)不信下(级)”、“信大(官)不信小(官)”的错误思想。

  于是,一些人开始对领导批示充满期待,导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 寻求“信访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

  三、现行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一些案件走 司法程序时,法院需要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取证、调查、审理,一个 案件审理或调解完毕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如此,当 事人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等多种费用。另外还有一些隐性的灰色支出,更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问题的成本。另外,就算是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法律的强制执 行能力有限,长期得不到执行,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就是民间 广为流传的俗语---赢了官司输了钱,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审判书成 为白纸。接二连三的“法律白条”,让群众心寒,使得群众不相信能 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上访相对来说是一个非程序化的过程, 不受时间、步骤、方式的限制,也不用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同时一 旦有结果必定兑现。鉴于此,信访自然成为首选。

  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案件,我县某镇一农民工在某城建公 司工作。2011 年 10 月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干活时摔伤,经 诊断为双脚足根部及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 48 天后出院。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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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份,市人社局认定该农民工受事故为工伤。2012 年 9 月,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捌级伤残。在向某城建 公司申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遭遇到了许多的波折。该公司在送 达日期等环节上作文章,并通过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等程序,直到 2013 年 7 月初,农民工才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但 是该公司又对裁决书提起了民事诉讼,现在官司正在进行之中。这个 农民工何时能拿到赔偿款,还是一个遥远的未知数。案发两年后都没 能得到赔偿,谁还敢走法律这条途径?

  四、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当前法院虽然是相对独立的 司法机关,但是院长等人员的任命都是由人大、组织部门等单位运作, 因而在审判中,判决结果往往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曾经看到过一个 报道,某县法院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在全县围不得受理民告“官”等 敏感案件。对此类问题,当事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只有上访一条路 可走。另外,司法独立审判权没得到完全尊重。现实中以言代法、以 权压法、干预司法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司法裁决因种种干扰而无法 履行。突出表现在土地补偿、拆迁、劳资纠纷、欠缴劳动、医疗保险 等民生方面,许多案件长期积压,造成许多矛盾当事人别无选择,只 能上访,而通过上访也确实解决了问题,并且存在着“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诱导了部分权益人寻求法律程序 以外的上访解决问题。

  五、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虽然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 现在也在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总体来说,目前,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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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权力仍然较为集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适 当地强化、扩大本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巩固、扩大本部门的可控制 资源,在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矛盾。同时,由于管理的围 过于宽广,老百姓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即:政府是任何事物的责任 主体,充当着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角色,使得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 寄托于党委政府,任何事情的解决都依赖于政府。下级地方政府不给 解决,当事人宁可去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上访,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来 解决。

  六、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信誉度低。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司 法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个别司法人员有负人民重托,存 在徇私枉法、裁判等问题。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被 加倍放大,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 吃被告”的现象没有绝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冤假错案等 现象还不时存在,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拼权力,拼金钱,导致民 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不是很高。在这种背景下,甚至出现了法官穿 着法袍到法院上访以维护家人合法权利的极个别案例。

  七、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意缠访。由于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 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 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所以有些案 件已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但是当事人觉得结果不满意,想从法 律之外得到更多的利益,他们又选择了上访的道路。有的当事人本来 在法律时限完全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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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案件超过法定时限而丧失了获取合法权益的时机,而企图通过上 访再取得;也有的是放弃合法权益又后悔,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再解决, 便想通过上访复得。

  综上所述,“信访不信法”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的一个阻碍。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 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长此以 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 率,值得高度警惕,我们要加强对策研究,尽快妥善解决。

  一、加快法治建设,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各级领导干 部在治国理政中,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用好手中的权力,自学接 受法律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在心中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养成依 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 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真正把群众的 利益装在心里,落在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 增强政府公信力,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保持和谐稳定。要深 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的助推力,应做到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 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只有用事实让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 的信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

  另外要完善领导接访律师陪同制度,一些涉法涉诉案件,接访领 导不必签字作出指示,不再让当事人把领导的批示当成“圣旨”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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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宝剑”而四处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而直接由陪访律师引导当事人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涉诉案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民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推进全民守法,首先要开展好普法教育,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宣传法律法规知识,采取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 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积极培育法治文 化,大力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可 耻的良好道德;形成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形 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良好习 惯,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进入司法渠道,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真 正地深入到群众心中,让一些本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 不再走上信访之途。

  三、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促使当事人由信访向信法转变。

  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法治权威在一定程 度上要通过司法权威体现出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要充 分发挥司法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忠诚、为民、 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不断规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 司法质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 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 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各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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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继续健全执 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每位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把良 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把每一个案 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要如此,让 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每一起案件上显现,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 着的方式体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法机关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 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三是要狠抓审判质量和案件考核工 作,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法院有关部门要对审判、执行等案件逐件评 查,件件过关,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四是改进工作 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为当 事人提供高效文明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 度。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严格执行终审制度, 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案件 上诉率、申诉率进行严格考核,与司法人员的晋升和业务评比相挂钩。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快速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靠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不是久安之计,根本的出路还是要扩大、畅 通依法化解的途径,使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当前行之有效的 办法,就是敞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门,做到“三调 无缝对接”,一旦发生纠纷,迅速纳入调解程序。基层的人民调解不 行,就进入到行政调解,再不行就司法调解,也可以三种调解相互穿 插或一起上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三调之后仍然解决不了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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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 提高诉讼调解能力。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新时期 调解公正新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 稳定的作用。另外,可组建流动人民调解小分队。由基层司法助理员、 法院、乡镇或社区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派出所、村官组成流动民事调 解人民调解小分队。人民调解小分队通过定期轮流巡回在划定的辖区 进行宣传、发现、调解、上报、立案、主动服务等工作,起到宣传政 策法规、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小纠纷、帮助上报或立案解决大矛 盾的作用,同时引导信访案件初步向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两种渠道分 流,达到“早发现、早解决”的目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 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二是 成立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交通事故、食品药品质量、医患 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从事争议等方面的专业调解机构, 在矛盾纠纷出现后及时参与处理,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五、加大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职责。对那些因经济困难原因打不起 官司的弱势群体,应由政府来为他们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 依法维权。一是要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服 务。二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补助,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三 是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从高校学生和政法队伍中退下来的干警中招 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打得赢官司。四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赞助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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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启动基金的建立,引导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诉费的信访群众,走司 法渠道解决问题。通过让弱势群体、低收入者享受到免费、快捷的法 律服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上访问题自然而然 就减少了。

  六、改革信访案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把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 指标之一进行考核,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导致各级党委政府 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控制和减少信访指标,甚至去“花钱买平 安”,“堵访”、“截访”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涉法 涉诉案件,还有可能导致此类案件愈演愈烈。所以必须得到改革。群 众信访,说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笔者建议:一是不再把信访案件作 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信访既然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就不应该去限制和打击。在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考评时,不再把各 种信访案件的数量作为一个考核指标。让信访工作“去指标化”,让 其发挥正常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回到正常的解决渠道上 来。二是建立信访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各级信访部门借助互联网将各 类信访案件(包括初访和复访案件)相关信息全部逐一录入信息库(包 括案由、初访还是复访、初访如何结案、信访人基本情况和要求等等 信息),并实行大围的联网。在领导接访或信访部门二次分流时作为 参考,为领导正确批示和科学分流信访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 随时了解掌握信访情况提供便利,防止行政干预司法、上级过多干预 下级等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召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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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会、讨论会的方式,召集专家、相关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各方代表 进行讨论研究,拿出令绝大多数人认同和信服的解决方案,让当事人 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息诉罢访,不再走信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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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涉诉信访改革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涉法涉诉 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摘要:别民警不理当事人(受害人)苦衷不愿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冷、横、硬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 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对民警信任感导致上访, ()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 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主要问题及几建议 、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主要问题 、上级部门 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要有信访人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 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要信访案件必须定化政策定程上鼓励些人给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 些信访群众只己角看待办案当主观愿不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己要得不到满足固执己见缠 访闹访片面认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 有当事人认案件你这里发生你们政府就要责就要买单有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逢 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别民警执法态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 别民警不理当事人(受害人)苦衷不愿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冷、横、硬敷衍应付 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对民警信任感导致上访 、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重要因素 具体表现是部监督流形式 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 二是外部监督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宏观层面上指导 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公 等执法不严、不公问题有发生案件久拖不、久侦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等问题仍得到根使得群 众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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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几建议 ()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都是基民干警要着“人民”宗旨看待群众反映问题切实从热情接访态、 耐心政策讲、用心案前调、正确思想疏通、真诚办理等方面群众答疑释惑 群众上访方面说明我们工作没做另方面反映了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 央从构建和谐社会高、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 要给予了很希望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信访工作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 进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协调办、限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办、 限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机制管理问题 使政法各部门从限送交办、走程序胡走出主动调了、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不能只停留 口头和件上要以限期督督办抓手从根上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 要通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对存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力倡导真实作风动真格重治理少数存“冷、横、硬、拖、推”问 题培养雷厉风行作风 少数干警身形象不问题 要强化宗旨识真正从思想上“谁执法谁”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民警形象 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强信访队伍活力重视信访干部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 缠访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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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常性工作机制势必行要通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纠 正机制无理访终结机制违法访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涉诉问 题处理机制 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不能迁就行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 缠访缠诉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准确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 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效方 式通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司法救助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付急化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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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涉诉信访改革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 要有信访人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 要求信访案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 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 办案,当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 足时,固执己见,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

  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在你这里发生的,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 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 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疑心。个别民警不理 解当事人〔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 度冷、横、硬,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 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感,导致上访。

  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

  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 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二是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 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 程序,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分不公等执 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

   到纠正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 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根本民意,干警要本着“为

  人民效劳”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

  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

  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

  了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 度、狠抓根底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 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局部, 应充分发挥根底性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 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 结、催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 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 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 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通过加强 公安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 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 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

  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效劳”的问题, 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民警形象。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 强信访队伍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

  缠访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 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 制,违法访的惩办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 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那么、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 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 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分,以及时、准确 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 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 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 付,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

  

篇四:涉诉信访改革

  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_调研报告

  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 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 致使**县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很多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群众对司法部门侦查、公诉、 审理、审判、执行案件不服,反复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稳定和谐。

  一、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观上 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观上 看,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成分 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

  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 22 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质利 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 20 起,占到总数的 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益 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主体 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法院 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因工 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身体 越来越差, 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 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户籍, 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偏低, 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调 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期的

   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 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 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 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 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主体、 司法程序等影响, 法律程序虽已走完, 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 使案件长期无果。

  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访。并且 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的解决问 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乡朱某某 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多次到州信访局、 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国驻京大 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回,并对 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 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 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很多 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 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

  个别领导干 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往往 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制不 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 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如:** 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还连续 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 年**县共进京上访 3 人 14 次,仅吕某某就上访 12 次, 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 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对其 进行了严惩。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政法干部要本 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 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 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对 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我们都应形成以下三点共识:

  其一,群众涉法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解决;其二,群众 涉法上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负主要责任;其三,预防群众涉法上访的 重点在干部,而不在群众。要将重点放在改进干部的工作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有了正 确清醒的认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工作才会积极,措施才会恰当,办法才会稳妥,效果才 会明显。

  (二) 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 2006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

  “信

   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 指示, 说明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 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 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 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党委应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 件办理环节,在联席会议中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 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 胡同走出来, 主动调查了解、 分析问题、 提出建议, “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 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明、 公正执法。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条件,实 、 现政法干警“四化”。要畅通警员进出渠道,吸收高素质人才,调整淘汰不合格人员,保持队 伍的活力。对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 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

  政法干警在执 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法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办 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错必纠。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 题。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 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 题。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预防和遏制政法队伍中容 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要对群众举报耍特权、故意刁难欺压群众、打人骂人、刑讯 逼供、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清理,决不能护短。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 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 立自身良好形象。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监督查处职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制、分项检 查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警务、检务、审判、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只有做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执行形式和执行目的统一,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减 少涉法上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提严重扰乱了 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根据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经验, 逐步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要通过实践总结, 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 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 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 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乡镇作为第一级处理机关,应 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和司法所作用,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信访条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 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县一级反映问题,县一级接到下级介绍来的上访群众,要认真对待, 根据所提的诉求, 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进行说明并出具 介绍信,介绍到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处理,这样既维护了信访秩序,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重复 多头上访。

  (五)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 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

   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 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 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同时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不能讽刺、挖苦、 责怪,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 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实践 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 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

  (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按照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 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的目标,以乡(镇)司法所为 主导,积极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 调处机制,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及辖区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自 觉遵守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管理规则,强化行政调解力度,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一 方平安”的目标,及时化解邻里矛盾冲突及其他具有暴力色彩的纷争,依据职权进行矛盾纠 纷的调解处理,组织巡回法庭,定期(每乡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乡(镇)场要求及时 安排)入农牧区就地开庭办案、召开听证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案前调解工作,把乡(镇) 场司法所、派出所作为法院巡回法庭办案点,协助巡回法庭做好调解、执行等工作。切实通 过全方位力量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道防线”,营造平安 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实现案结事了,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 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执行救助资 金, 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 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款, 从而解决燃眉之急, 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对象一般为县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 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 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 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

  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进 行发放, 同时由县人大、 县委政法委、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对司法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专款专用原则, 资金只能用于县级政法部门实施的 专项司法救助;二是管用分离原则,资金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级政法部门 使用,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三是小额救助原则,司法 救助一般不超过 2 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四是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 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五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八)健全涉法信息网络系统。把当前开展的信息研判与涉法案件的调停、化解相结合,每 日开展矛盾排查、分类汇总和逐级上报,广辟信息来源,搭建起人民建议征集、群众投诉受 理与涉法信访信息汇集的工作平台,加强信访信息分析、信访问题研究,切实将信息发布、 信息查询、信息反馈和信息处理通过信息交流平台进行展示,改变过去层级之间、部门之间 信息不对称、难沟通的状况,使涉法信访信息能够便捷的记录、归类、统计和汇总,有效地 对一个时期涉法信访动态和社会矛盾进行准确地预测和排查,促进涉法信访工作重心的前 移,有利于把问题真正解决在初始状态,解决在基层。

  

篇五:涉诉信访改革

  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 的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 致使**县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 因素。很多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群众对司法部门侦查、 公诉、 审理、 审判、 执行案件不服, 反复越级上访,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影响了稳定和谐。

  一 、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 观上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 观上看, 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 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 成分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 程。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 22 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 质利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 20 起,占到总数的 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 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 主体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 法院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 因工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 身体越来越差,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 户籍,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 偏低,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 案件调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 期的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 终不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 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 主体、司法程序等影响,法律程序虽已走完,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使案件长 期无果。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 访。并且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 的解决问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 乡朱某某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 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 多次到州 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 国驻京大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 回,并对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 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 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 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 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

  个别领 导干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 往往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 制不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 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 无理也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

  如:**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 还连续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 年**县共进京上访 3 人 14 次,仅吕某某就上访 12 次,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12 全文查看

  

篇六:涉诉信访改革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5 年 7 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 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 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 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 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 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 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 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 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 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 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 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 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 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 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 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 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

  11、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 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 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要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 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12、实行挂帐督办制度。高级法院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将由本市法院系统管辖的越级访、 重复访、群体访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挂帐给责任法院,并督促办理。对挂帐督办 案件,责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级法院汇报工作进度,高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 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工作力度。

   对重大、疑难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实行双挂帐制度,即高级法院各业 务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业务部门负责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一方面要对全市法院系 统本业务口相关信访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参与协调和处理。

  1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院年度考 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严 格兑现奖惩。

  各级法院要把信访工作机构定期统计的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数 量与本院年结案数及个人年结案数的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和一个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 绩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真正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 比和单位、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促使单位和干警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努力 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各级法院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体的 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高级法院信访办定期对全市法院及本院有关责任部门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统计、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法院系统“双先”评比及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工作。

  14、实行汇报制度。对涉诉信访数量多、案件复杂或存在较多问题的法院,高级法院可 以要求其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工作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各级 法院需编制信访摘报,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进行汇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 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 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 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 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 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 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 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 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 (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 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 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涉诉信访工作。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 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

   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

  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 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 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 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 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 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 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 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21、完善信访工作信息电脑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电脑管理水平。挂帐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系统管理要 求逐案录入;其他信访事项各级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访电脑管理系统。要求对信访信息 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对于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信访基本情况录入电脑,信访处 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处理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录入电脑;应由其他审判庭室和部门处理的 信访事项办结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处理 信息录入电脑。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22、排查。信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涉诉 信访问题和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 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 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工作预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23、接访。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来信来 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解决 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重要 信访事项要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示交办,需要进行复查、复核、再审或复议的,要及时启动 相关法律程序。切实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解决在基层。

  24、交办、承办和督办。对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法院,由高级法院以一定形式将案件交给责任单 位。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交由生效判决所在法院承办;如属二审生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 交由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交由二审法院。接受交办案件的法院如认为交办案件不应 由其办理的,应向高级法院提出报告,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各主责单位接到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后,严格落实责任,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工作措施。

  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并按照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交办后,

   高级法院信访办要在第一周内进行确认,以电话询问、传真、面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 办。案件办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时提醒。具体办理程序上级机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要求 办理。

  25、化解。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 正确结论。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 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 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 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要研究其起诉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信访人有关情 况;对执行难问题,应加大工作力度,如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应及时说明并出具执行中 止裁定;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要研究长期未结的原因,讲明法律规定,及时审结,如因 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审结,要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并向信访人讲明。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 策法律的过分要求的涉诉信访,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 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 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 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 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 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 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 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 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 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27、结案标准。原则上,只有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才能作为结案处理。

  对确属无理缠访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等各种工作仍然不息诉罢访的,经制定稳 控方案,落实稳控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结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结案。结案同时发信访答复 书,由信访人签收。对无理缠访案件的信访人,确定结案后可以在接访场所公示,信访人继 续无理上访的,不再作为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立即通知稳控责任单位接回、控制,并将有关 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有关结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而 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征求意 见稿)的规定执行。

  28、结案报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结案标准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高 级法院上报结案报告,有关结案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涉诉信访案 件办理意见》(京高法发[2004]330 号)执行。

  29、归档。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挂帐督办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 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归档 办法》执行;其他涉诉信访案件的归档参照该办法执行。

  30、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规范和强化现场处置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 自己的意愿。对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要正确运用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对少数蓄意 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未尽事宜由市高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试行) 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规定、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 院的规定、解释为准。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 年 07 月 07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07 月 07 日

  

篇七:涉诉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内容解读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张春华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关键点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 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了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 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 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导入程序严 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健全来信、来访、 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 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二是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 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范案件 流程,加快案件流转。三是提高基层化解能力。提高基层解 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四 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引导信访 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不论有理、 无理, 都不能违法上访。

  五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六是健全国家司法救 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 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

   助。

  七是提高执法质量, 从制度上保证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八是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九是深 化执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 新机制。

  

篇八:涉诉信访改革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5 年 7 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 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 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 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 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 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 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 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 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 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 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 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 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 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 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 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 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

  11、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 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 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要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 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12、实行挂帐督办制度。高级法院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将由本市法院系统管辖的越级访、 重复访、群体访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挂帐给责任法院,并督促办理。对挂帐督办 案件,责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级法院汇报工作进度,高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 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工作力度。

   对重大、疑难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实行双挂帐制度,即高级法院各业 务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业务部门负责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一方面要对全市法院系 统本业务口相关信访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参与协调和处理。

  1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院年度考 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严 格兑现奖惩。

  各级法院要把信访工作机构定期统计的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数 量与本院年结案数及个人年结案数的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和一个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 绩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真正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 比和单位、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促使单位和干警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努力 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各级法院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体的 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高级法院信访办定期对全市法院及本院有关责任部门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统计、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法院系统“双先”评比及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工作。

  14、实行汇报制度。对涉诉信访数量多、案件复杂或存在较多问题的法院,高级法院可 以要求其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工作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各级 法院需编制信访摘报,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进行汇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 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 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 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 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 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 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 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 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 (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 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 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涉诉信访工作。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 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

   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

  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 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 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 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 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 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 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 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21、完善信访工作信息电脑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电脑管理水平。挂帐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系统管理要 求逐案录入;其他信访事项各级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访电脑管理系统。要求对信访信息 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对于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信访基本情况录入电脑,信访处 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处理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录入电脑;应由其他审判庭室和部门处理的 信访事项办结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处理 信息录入电脑。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22、排查。信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涉诉 信访问题和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 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 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工作预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23、接访。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来信来 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解决 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重要 信访事项要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示交办,需要进行复查、复核、再审或复议的,要及时启动 相关法律程序。切实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解决在基层。

  24、交办、承办和督办。对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法院,由高级法院以一定形式将案件交给责任单 位。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交由生效判决所在法院承办;如属二审生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 交由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交由二审法院。接受交办案件的法院如认为交办案件不应 由其办理的,应向高级法院提出报告,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各主责单位接到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后,严格落实责任,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工作措施。

  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并按照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交办后,

   高级法院信访办要在第一周内进行确认,以电话询问、传真、面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 办。案件办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时提醒。具体办理程序上级机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要求 办理。

  25、化解。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 正确结论。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 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 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 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要研究其起诉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信访人有关情 况;对执行难问题,应加大工作力度,如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应及时说明并出具执行中 止裁定;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要研究长期未结的原因,讲明法律规定,及时审结,如因 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审结,要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并向信访人讲明。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 策法律的过分要求的涉诉信访,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 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 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 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 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 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 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 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 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 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27、结案标准。原则上,只有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才能作为结案处理。

  对确属无理缠访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等各种工作仍然不息诉罢访的,经制定稳 控方案,落实稳控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结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结案。结案同时发信访答复 书,由信访人签收。对无理缠访案件的信访人,确定结案后可以在接访场所公示,信访人继 续无理上访的,不再作为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立即通知稳控责任单位接回、控制,并将有关 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有关结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而 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征求意 见稿)的规定执行。

  28、结案报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结案标准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高 级法院上报结案报告,有关结案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涉诉信访案 件办理意见》(京高法发[2004]330 号)执行。

  29、归档。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挂帐督办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 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归档 办法》执行;其他涉诉信访案件的归档参照该办法执行。

  30、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规范和强化现场处置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 自己的意愿。对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要正确运用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对少数蓄意 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未尽事宜由市高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试行) 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规定、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 院的规定、解释为准。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 年 07 月 07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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