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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05-18 12:25:04 浏览次数: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体现世界发展的普遍价值,是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和精神源泉。为了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保持中华文化的竞争力,我们必须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创造性转化。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推动文化发展的多样性,推动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征:“无形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称谓都指向这一概念。1846年著名的英国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创造性提出“Folklor”一词,称为“民众的传统知识和学问”。

国内主要观点认为:它指的是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集体创造、体现该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的特定品质或文化的代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文学、艺术成果。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及价值

1.民间文艺的独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集体创作的,并由该群体传承发展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所包涵的礼仪、风俗以及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都能够显示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独特的、唯一的、不可复制的特质。

2.创作成果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流传范围通常限定在某一特定地域,深受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生产生活环境和社会文化特性的影响,是特定区域劳动者对生活劳动体验的一种表达方式。

3.传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其发展就是在继承和延续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各个时代元素的再创作过程。其在创作原则、体裁和语言艺术特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稳固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适时赋予新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多维性的文化遗产,就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价值存在于与人类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于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中。

二、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保护目前状况

(一)国外实践

1967年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开创了民间文学版权立法保护的先河。1981年阿拉伯文化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阿拉伯著作权公约》,此项公约明确指出,为防止对艺术作品的歪曲修改,或者非法改造用于商业活动,必须要落实民间作品的著作权。iii

另一种用来保护民间文学的法律策略是所谓的邻接权保护用间接方式调整。印度1994年《版权法》规定对表演者提供一系列确定的保护。1961年《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罗马公约》与1971年的《保护音像制作者权利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音像制品的公约》也都有类似规定。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组织起草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1985年,两组织又起草了《民间文学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亦主张对民间文学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保护。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前状况

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我国政府就开始组织力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抢救和挖掘。1979年以来,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文学艺术的一项系统工程——编纂歌曲、故事、谚语、歌谣、戏曲音乐等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以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表明了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场和原则。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推动了传统工艺的振兴。

1998年以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文化部也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构建

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的保护的立法和研究,适当调整著作权、专利、商标法保护民间文艺时的不利因素,进而通过完善特殊权利来保护民间文艺,明确民间文艺保有人的权利义务、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来保证我国民间文艺的正当利用、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开形成一个群体的文化垄断,推动我国民间文艺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目的、权利主体、内容、期限、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在于承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增进对族群传统的尊重、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推动文化的交流与创新。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原则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长生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iv保护原则如下:其一,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其二,有利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利用者利益的原则。其三,有利于民间文艺国际交往的原则。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艺术风格(原生作品),另一种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

(四)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民间组织作为其权利主体时只能享有著作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在财产权方面,民间组织的运作需要一定的费用予以支持,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民间组织对原生作品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派生作品已经具备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条件,因此,其权利人享有派生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同时也享有派生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酬劳权。

(五)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利用商标注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一大重要优势在于克服了知识产权对民间艺术形式进行保护时时间上的矛盾。v但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方面等特点,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法律都应当给予永久的保护,将保护期限定为无限。

结语

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传承,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下保持文化多樣性、多元化、民族化的重要基础。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实现不同群体尤其是民间文化参与者的文化诉求,有利于推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商法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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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鹤云.国外民间文学保护制度简介[J].中国版权,2002,(4):32.

6、郑成思.关于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A].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八卷)[C].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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