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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与趋势

时间:2022-05-12 10:35:04 浏览次数:

摘 要:飞行技术人员辞职问题因其特殊性与复杂性长期以来备受关注,飞行技术人员的辞职给航空公司、机长本人和整个民航业发展都带来很大影响。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在实践当中经常出现难以结案或者即使结案也不能了事的局面,这一方面是由于飞行技术人员属于特殊行业有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其对待这类案件的态度导致的。

一、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

民航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民航业兴旺与否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民航业正在高速发展。国外航空公司纷纷到中国抢占市场,民营企业也进入航空领域,现有的公司也在不断地拓展航线,增加航线占有率和市场份额,同时各航空公司都纷纷加快了新飞机的引进速度。由于前些年在人员储备方面的重视不够,也因为飞行人员培训周期较长,专业人员特别是成熟飞行技术人员短缺逐渐成为限制我国民航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我国成熟飞行技术人员的现有数量并不能满足我国民航业的发展需求。

二、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趋势

2004年前飞行技术人员被定义为国有资产,基本集中在国有三大航空公司手里,鲜有流动也无法流动。2004年开始,民航总局给所有飞行技术人员换发了全国通用飞行技术人员驾驶执照,打破了以往飞行技术人员只能在某一地区从事飞行工作的局限,客观上使飞行技术人员有了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可能性。這一年国家推行民航业市场化改革,民航总局批准了多家民营航空公司成立。自此,民航业进入了市场化时代,市场化意味着一切资源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合理配置。

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三大国有航空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为了解决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国有航空公司带来的影响,2004年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简称“《五部委意见》”)。该意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转发各级法院,成为法院在审理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意见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2006年民航局再次发文重申不仅招录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技术人员要与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照五部委文件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飞行技术人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人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予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管理局文件的出台希望飞行技术人员流动必须通过原公司、新公司与飞行技术人员三方协商的方式,来减少飞行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向新公司流动给原公司造成的冲击。但是从实践中看,该规定的出台并没有留住想要流动的飞行技术人员,反而因为自由流动受限,想要自由流动的飞行技术人员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自主择业的自由。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取代了《五部委意见》成为解决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航空公司与飞行技术人员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然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五部委意见》并没有彻底失效,对原航空公司的赔偿违约金问题上很多法院并没有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在参照《五部委意见》处理,使得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出现了双重标准,也使得劳资双方对飞行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结果都不满意,加剧了飞行技术人员在流动时与原来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

总之,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加剧了飞行技术人员想要自主择业的渴望,另外一方面利益受损的航空公司阻挠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技术人员到新公司复飞,航空公司特别是三大国有航空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尖锐。

参考文献:

[1]关 威.论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朱新艳.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失预警管理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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