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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航权开放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05-12 10:10:06 浏览次数:

【摘 要】以中国-东盟之间的航权开放相关法律问题为着眼点展开讨论,首先对国际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对中国-东盟航权开放中的“实质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之后又对法律中的竞争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对双方航权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中国-东盟航权开放;法律问题;竞争

0 引言

权开放即各国在主权方面相互作出“让步”,在航空运输方面相互给予更多的“特权”。从实践角度出发,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交往中,通过航权开放,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减少限制,也可以有效缓解航空运输管制,使得国际航空运输业向自由化方向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贸易来往日益密切,为了不断推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合作,中国与东盟之间必须相互协定从而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为此,不论是中国,还是东盟,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中国-东盟贸易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航空运输服务,而且,在2010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议》,这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发展。

1 中国-东盟航权开放中的“实质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授权条款明确贵指出,“实质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权”是授权国进行经营授权或技术许可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表明中国-东盟航权开放中所涉及到的航空公司必须由其指定国进行实质控制,授权国则具有交的主动性,这样可以保证航空运输服务更好地为本国盈利。中国与东盟针对航空运输服务所制定的相关条例中,对权力的授予作为严格规定,在条例中,明确指出缔约国所拥有的权力以及被授权的缔约国应该具备的条件。《范本》中有明确规定,缔约国在收到其他缔约国航空企业按照约定的经营授权和技术许可提出的申请并符合列举的一定条件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许可和授权,其中所指的条件有该航空企业为指定国、指定国国民或二者同时实质所有或有效控制等。《美-欧开放天空协议》对“实质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权”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范本》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良好的补充。直接在航空运输协定中针对民用航空企业的外资准入作出详细的规定,《美-欧开放天空协议》是一个典型,它专门用附件四《关于所有权、投资和控制的其它事项》对其他缔约国资本进入美国航空企业作出了限制,其内容主要表现在附件四的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一款中明确指出,在美国航空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如果有企业对其进行注资,那么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不得高于25%,这样可以保证美国航空公司仍然是美国人进行实际控制。根据以上条例,欧共体国民拥有美国航空公司至多25%有投票权的股权和/或拥有美国航空公司总股本至多49.9%的股权不能自动地被认为对航空公司构成实际控制;欧共体国民拥有美国航空公司总股本的50%或更高比例股权不得假设为构成控制,须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第二款对美国国民拥有欧共体航空公司的股权作出了两项规定,首先,成员国拥有此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再者,欧共体成员国可以对该航空公司进行直接控制。

2 中国-东盟航权开放中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从经济学以及国际市场的角度出发,航空运输业可以被看做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今的航空业已经形成了以竞争为主导的产业模式。在国际社会中,对于航空运输业的性质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仍然将其视为一种垄断性行业。《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包括中国和东盟十国,受到国家自身经济水平的影响,不同国家的航空市场规模有着一定的差异,如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产业非常发达,其所拥有的航空公司的经济实力非常强,通过多变航权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的扩张其航空业市场。我国虽然是一个航空大国,但是与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实力相比,稍逊一筹,所以,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对于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一些东盟国家中,有的航空事业才刚刚起步,如果不对行业内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那么这些国家的航空事业必定无法起步,所以其对竞争中的法律为题更为关注。《协议》中已经取消了第三第四航权下的运力限制,这样会使不同国家质检的航空实力差距不断拉大。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协议》中的竞争法律予以修订和更改,而且要对相关的合作政策进行完善和补充。针对反竞争机制的建立,《协议》中虽然予以了较多的指导,但是不同的国家的竞争法的实体规定有很大区别,在对竞争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很大的冲突。就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在国际间建立多边的竞争法规,显得很不现实,所以,可以建立竞争法的合作机制,对相应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为了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针对航空贸易服务,可以对《美-欧开放天空协议》进行适当地借鉴和参考,第一,规定进行协调工作机构,从当前我国国情以及东非各国的情况,可将交通部作为协调工作机构。第二,列出各缔约国规制航空服务竞争有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从而是中国以及东盟各国对其他各国的竞争法有一个全面地了解,这样可以为个缔约国进行有效协调提供方面。第三,对各缔约国的合作方式予以确定。合作方式可以是定期会议或磋商。第四,指定专门的工作组对合作进行研究并报告,通过对缔约过度额合作成果进行总结,然后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及合作计划。《中国与东盟航空合作框架》明确规定,中国东盟航空合作框架由工作组来执行,在航空运输协议签订后,工作组必须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航空合作继续工作。工作组应当继续致力于双方的航空合作。最后,规定各缔约国的通知义务。不论中国还是东盟各国,任意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所建立的航空服务协议或其他业务,都会对其他各国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通知义务对于中国与东盟在航空业务方面的合作发展意义重大。

3 结语

中国-东盟航权开放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往来,首先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对“实质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法律问题的认识,而且要对相关的不当竞争机制进行完善,在完善和制定过程中,可以对《美-欧开放天空协议》进行适当地借鉴。

【参考文献】

[1]陆晓宇.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深化战略研究[J].特区经济,2012(02).

[2]卢文雯.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3]孟繁盛.新加坡竞争法“过渡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4]丁丽柏.论中国与东盟航空合作的战略选择[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03).

[责任编辑: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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