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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理论的研究综述

时间:2022-04-07 11:06:08 浏览次数:

一、代理理论简介

(一)代理理论的产生与归属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微观经济理论把组织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相应地它用契约对组织进行了研究。由于研究的方法不同,从而产生了两个派别。一种强调契约的事前分析,称为动机一致学派。该学派包括了两个理论即所有权理论和代理理论。代理理论认为组织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的执行背离委托人的巨标,因此委托人有必要监督代理人,或是通过激励性条款来促使代理人充分合作。另一个学派强调契约的事后分析,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代表。由此看来,代理理论从根本上应当属于契约理论的一部分。

(二)代理理论研究的内容

1.关注的两类问题一代理问题和风险共担

代理理论根源于信息经济学,试图用契约来描述代理关系,集中解决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两类问题,即代理问题和风险分担问题。代理问题即委托人无法恰当的度量代理人行为。被认为是无效契约的结果。对于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有人认为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正如国外的Eisenhardt(1989年)和国内的刘兵军和胡海鸥(2003年)、张跃平和刘荆敏(2003年)等人的文献中所表述的一样,代理问题的出现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相关,产生的根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的;中突和改变代理人行为的困难性。国内学者张春霖(1995年)将代理问题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分为两类,即一类是道德风险,一类是逆向选择。代理理论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风险共享”,其产生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对风险的不同态度。一般假定委托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

正如前面所述,代理理论集中解决的是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两个问题,那么这里就不得不对代理关系做一简要介绍。代理关系就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目前普遍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是(1)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2)不确定性和分散投资风险;(3)各层组织结构的信息不对称;(4)有限理性和个人能力的约束。从其定义来看,代理关系应当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而是存在所有具有委托代理事项的行为中,正如后面Harris&Raviv(1978年)所认为的那样。

2.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概念是由Jensen&Meckling(1976年)首次提出的,其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一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1)当管理者尽心工作时,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但仅获取一部分利润;(2)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获得全部好处,而仅承担一小部分成本。由此,其工作积极性不高,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故企业的价值小于他是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被称为代理成本。具体包括(1)订约成本;(2)监督代理人的成本;(3)确保代理人做出最优决策或保持委托人由于遭受次优决策的后果而得到的补偿的保证成本;(4)不能完全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当代理成本达到一定的高度时,代理关系就会土崩瓦解。然而,当前代理关系仍普遍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当前代理关系仍普遍存在是由一系列的约束激励机制的作用将代理成本抑制在一个可承受的范围内,从而维持着代理关系。

3.契约的选择与激励问题

前面已经介绍过组织设计的任务就是使代理成本最小。这就涉及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的选择和从委托人角度如何激励使代理人执行契约更有效的方法上。

一般认为契约的类型与成功的产生之间具有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正相关的。目前普遍认同的契约类型有两种,即基于行为的契约和基于结果的契约。基于行为的契约按照代理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按某种工作方式来支付报酬。代理人常常得到固定工资或者按每小时任务完成的情况得到工资。因此,该契约的类型将所有的风险都放置在委托人一边。这样是合理的,是种均衡状态或者为帕雷托最优状态。因为委托人通常被假定为是风险中立的,而代理人则被假定为风险规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行为的契约的风险处理是比较合适的(如将风险置于委托人一方)。基于结果的契约通常是按完成某一目标或产出来给代理人支付报酬。这种报酬支付通常采用佣金的形式(如股票期权、奖金等)。由于当委托人的目标与代理人的目标不同时,大都认为代理人将按自己的利益行事。所以当存在目标冲突时,基于结果的契约将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利益行事。Eisenhardt在《AgencyTheory:An Assessment and Review》一文中对信息系统、结果的不确定性、委托人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冲突、任务的科规划性、产出的可测性及代理关系与基于行为和基于结果的契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但是在经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究竟哪种类型的契约更有效,目前仍没有答案。一般倾向于使用基于结果的契约,因为组织成员间总存在着目标的冲突,但是对于一些产出难以以有形的结果度量的情况,基于结果的契约似乎并不像人们余粮的那样好。因此,本文认为在契约的选择上,应当根据组织的具体的情况而定。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契约应该可以交叉使用。

学术界普遍认为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这里的约束激励机制当然是包括契约在内的,同时也包括其他一些诸如剩余激励等在内的机制。张跃平和刘荆敏在其文章中将近20年委托代理理论在解决代理问题的方法上作了总结,认为有两种激励方法: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其将通过契约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剩余所有权来激励经营者的方法称为显性激励法。本文认为陆建新(1995年)文中提到的货币收入也应当是一种显性激励。Fama(1980年)是研究隐性激励的代表,他的基本观点是,在竞争性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经理也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在经理市场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1982年)将上述思想模型化,形成了代理人声誉模型。这一机制的作用在于,经理工作的质量是其努力和能力的一种信号,表现差的经理难以得到人们对他的良好预期,不仅内部提升的可能性下降,而且被其他企业重用的机率也很弱。因此,由于外部压力的存在,该经理意识到偷懒可能有害于他未来事业的发展,从而会积极工作。本文认为这种声誉模型的隐性激励同基于行为的契约一样,都需要建立较完备

的信息系统。同时认为这里的隐性激励也应当包括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收入机率,诸如合意舒适的工作环境、到风景胜地的公务旅行等等。

(三)代理理论的研究派别及其区别与联系

代理理论具有两大分支,即实证代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Jensen&Meckling,1976年)。两者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区别,但也有一定的联系。

1.区别

实证代理理论重点在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主要问题,强调经理们是如何通过激励条款、外部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来约束的。Berle&Means认为从理论上讲,实证代理理论揭示解决代理问题的控制机制,注重研究大型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与经理的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论研究范围不只是局限于所有者和经理之间,而是一种以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也适用于律师与委托人、买主与卖主以及其他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和分配是给定的,重点在于事前雇佣合同和系统的设计。而且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实证代理理论的研究方法一般是先区别股票持有人与经理在政策和行为上的利益差异,然后论证信息系统或者基于结果的激励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即这些机制如何协调经济的行为,使其按所有者的利益行事。从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证代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注重调查研究,然后用文字表述。而委托代理理论的方法是使用一系列的代理变量和制度理论来确定契约是基于行为的还是基于结果的。由此委托代理理论与实证理论相比较,具有抽象的数学模型和严密的逻辑推理。

2.联系

但是实证代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之间也存在某种联系,可以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实证代理理论识别各种可供选择的契约,而委托代理理论是在一系列代理变量的基础知识别哪个契约更有效。

二、代理理论与相关理论的比较

1与交易成本理论的比较

张维迎认为企业契约理论包括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前面也有介绍过运用契约对企业进行研究从而产生了两个派别,前者包括了代理理论,后者以交易成本论为代表。两者在企业契约理论中最具有影响力。交易成本论是以交易分析为核心,紧紧围绕为什么企业会存在及为什么企业边界不能无限扩大两个问题展开和演进的。其重点是企业和市场的选择上(在资源配置方面)。而代理理论重点关注的是企业内部的结构(横向一体化)的问题。威廉姆森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认为两者的共同点是(1)都基于对合同作更微观的分析与研究之上;(2)两者都对“完整的不完全合同”作了坚持不懈的研究;(3)两种理论都认为,董事会作为一种控制工具,是内生的。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分析的单位和纬度不同;(2)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3)其他区别是对待过程和中性和通关系的方式不同。

2.与其他相关理论的比较

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个体在合作中具有不同的偏好时而引起的目标冲突,本质特征是契约。由此与组织理论相一致,但也有不同。

代理理论与权变理论的信息处理方法类似,都属于信息论,区别是核心问题不同。

代理理论与组织控制理论的联系最为显著。

三、目前的研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研究情况

国外在代理理论的研究方面起步较早,并在近20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实证理论方面,主要是对早期的代理理论进行验证。如对企业的兼并联合、经理入抵制收购、管理层持股是否降低股票成本和是否减缓代理问题、黄金降落伞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与早期的代理理论的观点相一致。尽管前面谈到委托代理理论在注重用逻辑推理和数学模型来解决问题,这些模型是建立在完备信息和代理人是利己的假设之上的。但是目前的研究中其仍然是利用调查、访谈、实验室试验等方法进行研究,只不过在其研究中运用了一系列的代理变量,这一系列的代理变量包括产出的不确定性、信息系统、管理层持股等等。

国内对代理理论的研究大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目研究大都仅局限于理论的介绍,实证研究较少。在现实应用中,一方面是应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变革,如郁光华(1994年)、翟林瑜(1995年)、张维迎(1995年)、张宝法(1997年)。

(二)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1.基数的确定问题。Harris&Raviv在]979年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委托人无法观察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又是风险中性的,则最佳方案就是委托人向代理人收取“固定租金”。MaskinGTirole (1992年)也讨论了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合同谈判过程。但他们都没有对这个“固定租金”具体应该是多少予以解释。对此问题,胡光祖提出“换马策略”。本文认为其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2.张维迎提出,委托代理理论直接将委托代理关系给定的做法至少是不完整的,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研究委托人为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应该采取怎样的激励合约。在这种关系中两者的地位是对称的,也就是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互换位置,根本不影响激励合约的约定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委托代理理论忽略了产权这个重要的企业变量。由此,如何将产权引入到代理理论的研究中是值得做的一项工作。

3.目前国内的一些文献在阐述代理理论时通常倾向于用委托代理理论来替代代理理论,当然如果这种替代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本文还是认为,应当不要将两者随便替代,因为毕竟两者所包括的边界是不同的,随意的替代可能使人误将代理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等价。此外,目前国内的代理理论的研究仅局限于文字描述,较少涉及到模型的应用,因此在模型的介绍和应用方面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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