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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机制与方式

时间:2022-03-14 11:04:35 浏览次数:

[摘 要]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当前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的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目标,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机制

在当前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的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目标,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延伸,向社会管理创新延伸,向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一、调解优先原则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意义

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也是作为民行检察抗诉职能的补充,与抗诉职能相比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应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设计、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采取“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形成合意,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解决争端问题,就可以避免提抗、抗诉、裁定再审、再审裁判、再审强制执行等程序带来的再次诉讼所牵扯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从而节省有限的司法成本,减少经济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2.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切司法工作者的目标。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而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申诉人的情绪一般会相对稳定。但抗诉不成功,或者原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抗诉条件,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情绪就有可能波动。特别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公平处理,就容易导致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诉,使矛盾升级,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发生,从而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检察环节通过运用非诉讼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彼此都满意的调解协议,使双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带来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当事人是乐意的。将申诉案件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解决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缠诉的“后遗症”。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是非常有利的。

二、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首先应转变观念,确立机制

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结后正在大量进入民行检察申诉领域。

首先,民行检察工作要确立“调解结案优先机制”。即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办案重心放在“调”字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检察调解结案。其次,要把履行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机结合,把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再次,民行检察案件承办人要通过“耐心听、辨是非、居中调”来促成调解的达成。同时,民行检察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保障“调解结案优先机制”落到实处。就是在民事申诉案件各个办案环节建立“会见申诉人制度、风险告知制度、调解预案制度,调解履行制度”等制度促成当事人调解,并保障调解的效力。对于重点案件优先适用 “调解结案优先机制”办理,即针对“邻里纠纷、亲朋之间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涉及农村稳定”的案件,重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适用调解原则化解矛盾,应讲究方式

1.创新思路,注重调解优先。改变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民行案件调解息诉上来,做到抗诉与调解并重。在抗诉理由不充分而促成调解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重点对案件有瑕疵,抗诉条件不充分的;判决有错误,抗诉效果差的;诉求有错误,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家庭邻里有矛盾等类案件,优先启动调解机制。

2.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民行案件官司打输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但是申诉也是有风险的,如申请抗诉将失去上诉权,抗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办理抗诉案件的时间可能会较长,而且抗诉也不一定会改判等等。通过告知申诉的风险,提醒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确看待民事申诉权利,促使其愿意接受调解。

3.立足效果,注重跟踪监督。在达成息诉息访的同进,坚持做好后续的监督跟踪工作。对于民事申诉案,注意与法院沟通联系,使调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衔接协调、统筹一致,确保民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对上访案尤其是群体访案件,不管是否完全属于职责范围内,都坚持首办负责制。

4.因案制宜,确定调解方案。每件民行申诉案件都有各自的个性,所以把握个案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是促成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的需要。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的效能,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检察环节通过运用非诉讼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彼此都满意的调解协议,使双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带来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将申诉案件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解决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缠诉的“后遗症”,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非常有利的。

注释:

①检察院: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②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当然的行使法律监督的主体,检察监督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以达到权力之间的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民行检察监督:民行检察监督是包含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的特定行为,其核心是检察监督权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运作。

④民行检察调解:适用自愿和解方式处理民行检察申诉案件的做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一个固定的概念。有的称其为民行申诉调解、还有的称其为民行申诉和解。

收稿日期:2010-08-03□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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