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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的影响及深入贯彻实施的建议

时间:2022-05-12 19:00:07 浏览次数:

摘 要: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统一、有序的旅游市场的形成,突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建立了旅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旅游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进一步落实、发挥《旅游法》的作用,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细则,依法加强监管职责和建立违规处罚机制,以从根本上终结旅游活动中的乱象。

关键词:旅游法 影响 效果 规范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飞速成长,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型支柱性产业。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实施,不仅为旅游业政策和条例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而且对政府公共服务、规范营业行为、保护旅游权益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一)促进了统一、有序的旅游市场的形成

我国是旅游业大国,然而一直缺乏一部专门的调整不同旅游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立法的空白和滞后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新《旅游法》贯穿了旅游活动的整个环节,确立了市场监管、综合协调和投诉处理等旅游制度,通过整合旅游产业中的各种要素,构建了部门负责、政府统筹的旅游体系。旅游业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产业,其中包含纷繁复杂的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包含旅游消费者、导游等旅游从业者、旅行社、酒店、景区管理者等各类旅游企业、行业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旅游法》全面梳理了上述各种关系,对各类主体的权责都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把一般的民事规范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相结合,更为贴合实际地维护市场秩序,针对旅游者异地投诉的情形确立了旅游投诉的统一受理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细化旅游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分割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协调统一,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旅游服务标准和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规则。

(二)突出地显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了广大消费者与日俱增的出游愿望和提升自身生活品质的美好理想,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旅游业为人们提供更丰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同时,包括旅行社、宾馆、景区及其从业人员在内的旅游经营者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却让旅游者颇有微词,旅游者作为法律中的权利主体,其是否出游的选择以及对旅游活动评价的高低,与旅游经营者的盈利情况密切相关,更影响着旅游业的长期发展。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旅游业也难以呈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旅游法在平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政府关系的基础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般消费权益,结合旅游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细化。在《旅游法》中专设“旅游者”一章,详细规定了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呈现出向旅游者倾斜的特点,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宗旨。另外,这部法律更多的是通过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以及各级政府的义务来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更充分的保障。

(三)建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在旅游法的内容中,关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和业务活动的条款,占据了最多的篇幅和内容,规定尤为全面和细致,因此也引发了最多的社会关注。总的来说,这部法律上升到较高的层面对旅行社进行了规制,从法律上提高了对旅行社的各项要求,并且涉及的问题非常全面,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业务经营范围、合同履行义务、挂靠承包、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导游等从业人员的管理、供应商的选择、包价旅游产品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导游通过欺骗旅游者向购物点收取回扣来攫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使导游的待遇得到有效的保障,使那些通过“零负团费”低价揽客,利用自费、购物等强迫交易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旅游经营者难以生存,促使旅行社的包价产品价格回归至合理区间,从而突破长期以来旅游业低价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性循环怪圈。《旅游法》的实施使旅游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行业内的重新洗牌成为必然,旅游经营者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旅游产品的创新、旅游模式的转变、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旅游品牌的建设等更具意义的活动中,这些将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强烈的正面影响。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细则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彻底解决某个领域内所出现的所有问题,《旅游法》也不例外。法律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地接受考验,通过立法评估的方式不断完善,抓好法律的落实,应该是旅游法实施后最关键的工作,建议立法部门在合适的时机展开对旅游法的立法评估工作。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一部旅游业的专门性法律且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问题,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这就要求及时地制定《旅游法实施细则》,建立规范旅游业的多层次法律体系。目前的《旅游法》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但如果后续的相关条例和细则能及时跟上,也可以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另外要注意指导地方对旅游业的规范管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建设本地区的旅游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不断丰富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加强监管职责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在各自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责任,旅游市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以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旅游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按照先证后照、依法登记的程序开展经营活动;进入市场后,除应通过常规巡查对旅游市场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外,应重点查处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价模式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欺骗游客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应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还应重视和及时处理旅游消费纠纷。旅游城市的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开展旅游消费提示和引导。此外应保证各种旅游者投诉渠道的畅通,并专门设立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这不仅可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可借此发现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形成监管部门常态执法机制,实现有效监管

(三)建立违规处罚机制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各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依然大量且长期存在。对此,多数景区都采取了树立标语、人员宣传等教育方式。但这种劝阻式的道德倡导往往收效甚微,因此势必需要赋予旅游执法部门一定的处罚权,配合公安部门对于那些有禁不止且屡教不改的旅游者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罚措施。通过把旅游者的旅游文明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中,建构一个惩戒严厉、法治严明的社会规则体系,才能真正遏制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提升民众的文明意识。《旅游法》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期待的高质量与高品质的实现,则有利于促使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健康和谐地发展。因此,《旅游法》可以说是规范法、保护法和促进法的有机统一。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变旅游者的消费结构和旅行团的盈利模式,从长远看,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旅游行为的认知和理解,使旅游市场更为规范,使旅游生态更加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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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洁,山西省太谷二中启航学校。)探索研究中国经贸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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