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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若干思考(完整文档)

时间:2022-10-27 10:35: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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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若干思考(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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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 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 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 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 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 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 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本人结合工作实 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 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 偿。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 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 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 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 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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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 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 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 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 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 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 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有效的减少交通 事故矛盾冲突事件。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很多上访、信访案件都是因为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得不到赔偿,虽然法院已经对交通事故的 经济赔偿作出了判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执行,很多交通事故受 害方会将责任推卸给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不作为才得不到赔偿, 推行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受害当事人能够得到 及时的治疗和赔偿,不耽误病情,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 更多的空间与肇事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矛盾冲突 案件。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效的遏制逃逸案件上 升趋势。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逐年上升趋势,很多肇事逃逸嫌 疑人都是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自己无法承担,存在侥幸心 理放弃抢救受害人而逃之夭夭,建立了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在肇事方家庭困难的情况能够帮组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缓解 肇事方的经济压力,在心理上缓解肇事逃逸嫌疑人压力,有效的遏制 逃逸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 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 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 人无钱医治,尤其是一些家庭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特殊社会群体,不 但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 故处理的难度,激化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 自接受抢救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既解决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 费用问题,减少医疗机构、交警与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有效保 障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用问题,如果抢救及时,处置得当,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就有生还的希望或者减少伤害的程度,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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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化解 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对于交通部门及民警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的几点建议:

 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在社 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中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 理人的罚款。在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 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以便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款。笔者有以下几 点建议:

 一、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救助基金管理部 门

 当前,在全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设立的情况下,应 该积极借鉴我国其他已设立的《办理》的地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吸取先进经验,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 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现在虽然规定是有了,但是由规定孕育而生的相关管理部门 却迟迟没有出现。而在广州湖南等省市,在几年前就有了这样类型的 机构。上海市更突破创新,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方面。从《办法》 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也是保护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切实的 人身权利。这就和我们交通民警的工作目的完全一致了。其实,最为 迫切期望该部门建立的单位应该是我们交警部门。因为相关救助基金 主管部门建立的同时可以给人民群众建立一面坚强的后盾,也可以给 我们交警部门带来一个得力的助手。该部门的建立是我们的一个福 音。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渠道,积极的建议。让这一福音足够 的大。促使其部门尽快的建立,以便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

 二、增强民警法律意识,保持意识与法律的一致性 对于我们在法律意识上的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我 们作为一名交通民警,每天在的执法环境及其复杂。我们面对的既有 律师,也有文盲。既有开名车的老板,也有赶牛车的农民。所以,这 就必须要求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灵活的应变意识。我们能做 到在面对律师时,让其在我们面前无话可说。面对文盲时,让其听从 我们的指挥。然而,我们在面对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该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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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饱满的热情,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时代在不断的前进,也就推动 了法律政策的不断前进。只要我们的意识跟得上法律前进的车轮,我 们的法律底蕴必定也跟得上时代的需要。在我们法律意识加强的同 时,我们才能切实的体会到我们在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什么。才能 有足够的热度去争取,去建议。

 三、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办法》的出台是与我们一样怀着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 益的目的而实行的,要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就 能够有力的推动该机构的建立。我们在执法中,加大对于脱保车辆的 查处力度,对于该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尽量减少会对人民群众造成 损害的违法行为。在事故处理中,特别是我们在面对弱势群体如摩托 车、拖拉机出现伤亡事故当事人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我们应当积 极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使得相关部门看到建立该机构的迫切性与 必要性。只要我们积极认真的履行好我们的职责,那么对于相关救助 基金主管部门的建立将指日可待。

 四. 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综合素 质。要想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首先必须提高事故处理队伍的素质。

 一是要结合“大练兵”,切实开展事故处理岗位培训,使每一位事故 处理人员熟练掌握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重点 要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要善于做好事故处 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二是要求每位事故处理人员牢 固树立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公正意识和宗旨意识,设身处地解决一 些事故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努力消除产生矛盾的根本因素。三是对事 故处理的办案质量要经常组织检查考核,强化监督。对办案质量好、 执法水平高的民警,要表彰奖励;对办案质量差、执法水平低的要批 评帮助,离岗培训,以形成人人努力学习、人人能办优秀案件的氛围。

 四是要努力提高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水平。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 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从思想 上、行动上、措施上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工作力度。

 五、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宣传氛围。

 在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正在建立的当前。在发生事故以 后,当事人一方因为得不到一些经济上的援助,往往会将怒气转移到 我们民警的身上。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民警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加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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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力度,告知群众在 2010 年 1 月 1 日《办法》的实行以及其相关 规定。让群众了解到可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部门。作为交通 民警有几类案件中面对受伤害一方当事人时我们最为难办,一就是抢 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就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有上面情形 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我们加强宣传力度,使群众都能了解这些规 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当此类事故发生时,使得受害者能找到有 力的依托。

 六.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和谐圆满处理交通事故 为交通事故处理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交通事故处理虽然是交警部 门的职能,但绝不是交警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固然有法律赋予的 职能问题,同时也有其他部门的及时配合问题。笔者认为,要建立健 全多部门协作机制。一是要迅速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落到实 处。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 应该发挥职能作用,快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尽快启用,真 正用在实处,解决受害方的实际困难,杜绝“闹事”隐患。二是要协 调好卫生、医疗、保险等机构的关系,切实畅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优 先抢救的绿色通道,建立有效救助途径。三是协调好与保险部门的关 系,保险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理赔,保障当事人的费用及时到位。

 四是要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争取人民法院降低有关交通事故民 事诉讼、诉讼保全的门坎,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不会因缺少诉讼费用或担保金而丧失。五是要建立并发挥好人 民调解员制度。聘请社区干部、律师、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司法工作 经验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些人 都有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丰富经验,能了解老百姓的诉求和愿望,对 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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