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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跨境电商税改透视电商税收政策的未来

时间:2022-05-15 18:20:11 浏览次数:

摘 要: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公布,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又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这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免税时代”划上句号本案。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税改的政策解读,分析了其对电商的影响,对于我国未来电商征税的调整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一、跨境电商税改政策概述

财政部关税司于2016年3月24日公布,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 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邮税政策。”

在此次调整改革之前,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按照邮递物品征收 邮税。 顾名思义,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邮递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这就是本次税改的原因。因此,税改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消费税,以促进其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市场将促进市场的效率的提升,减少原先由于税收造成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扭曲。同时,本次跨境电商税改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明晰、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这将引导电商在更完善的税制体系下展开公平竞争,对电商恒业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另外,有了明晰的征税规定和相应的监管政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消费体验也会有所提升。

二、 “4.8跨境电商税改”对各方的影响

(一)对于电商的影响

税收“新政”的出台,表面上看,是其征税目标——跨境电商的既得利益的回收。但是在长期上却未必是不利的。税改之前,由于对于跨国电商是较为新型的行业,并没有单独适合其设定的税收制度,这就导致引用行邮税条例进行征收。然而,由于行邮税的政策并不是针对海外电商“量身定制”,所以存在很多不适宜的、可以投机取巧的灰色地带。本次税改的政策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情况定制,因而可以更好地与行业实际状况相契合。“新政”的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打消了行业未来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安排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经营规划。

本次税改先后出给出了两次清单,对于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 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代表“正面清单”将代替“负面清单”成为新的商品准入标准。按照原来的规则,跨境电商进口国外商品参照“负面清单”制度,即除活体动植物、微 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外,跨境电商均可采购并在线上渠道销售,因而采购范围相对宽松。新政使得可供电商销售的进口产品大幅减少,这会使得海外品牌在选择电商作为销售渠道的时候也更为谨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的免税项目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均有可能受利,可能是成为日后电商的新关注点。

(二)对于消费者的影响

税改在客观上会提高消费者的税负水平,但是税改后“海购”仍享有优势。政策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其综合税率低于货物税综合税率和政策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尤其是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尽管税收导致成本有所提升,但电商企业可化解部分成本,对消费者的总体影响有限。

同时,税改后商品通关时间将会缩短,消费者海购由原先的1-2个月缩短至1-2个星期,使得消费更加便捷。此外,由于纳入政策商品有完整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可查,可准确追溯商品来源和责任,如果商品出现意外,消费者可以通过正规流程进行退换货,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税务局的影响

原先的行邮税是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雖然对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并没有做到完全合理收税,但却不失为一种简洁省力的收税方法。现在,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分别收取,势必会增加税务局的监管难度。越是明确的政策,就越要配以相应的严格的监督力度来保证政策的实时,现在相应的,税改后对于监管政策的需求也有相应的提升。因此对于税务局而言,本次税改意味着监管成本的上升。

三、 “4.8跨境电商税改”的政策分析

(一)对于税收承担者的分析

由于跨境电商处在竞争市场中,短期内,其提供的商品价格调整不会突然有很大变化, 增加的税费并没有立刻转移到价格上,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不会造成较大影响。但长远看,这样的平衡能否维持,取决于电商能否通过提升销量和收入抵消掉税率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取得稳定的利润。这对大型电商平台来说相对容易,中小电商平台却压力较大。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行业内的大玩家随后采用的定价策略,会为随后的价格走势定调。如果大平台选择涨价,那么其他跨境电商平台势必跟进;反之,如果大平台选择吸收成本,那么小平台也不会贸然涨价。但如果要求平台自己承担税负成本,会对上游供应链有更严格的要求,中小平台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考拉海购等跨境电商大玩家,有可能借此机会,利用价格杠杆,向行业第二、三梯队的潜在竞争者施加压。在税改初期,大多数商家选择自己吸收税率提升带来的成本增加,如蜜芽、波罗蜜、 乐购等均打出包税促销广告。目前不是全链条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很难生存,和去年相比,90%以上中小企业退出竞争。

(二) 对于税改公平性的分析

税收政策的公平与平等不同,公平是把政府的服务当作商品一样用纳税来购买,类似于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平等考虑的是每个人的能力不同,为了缴纳相同的税额需要付出的“痛苦程度”不同。然而衡量“痛苦程度”所需要的成本太高,效率很低,税收政策所以面临着平等和效率的权衡取舍。

站在公平的角度上,关税的作用在于提供和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国产业和扩大就业,改善贸易条件,调整经济关系关税具有纠正国内扭曲等作用。改善贸易条件增加贸易利益中一条,为电商和消费者创造更便捷的海外进口渠道和请款渠道,为电商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由于改善贸易条件并不是关税全部的作用,因此消费者、电商付出的成本与其得到的利益不是完全匹配的。从这点出发,税改并不是完全公平的。然而整体上来看,税改促进了跨境电商和一般进口贸易产品、国内产品的公平竞争,对于整个市场的公平是有利的。

(三)对于税收成本的分析

税收的成本分为三类:扭曲成本,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分别代表税收政策造成的社

会整体消费选择扭曲的成本,税务局为实行政策而需付出的监管成本,和纳税人为了合法合规纳税而付出的成本。

在社会成本方面,税改的确会“扭曲”消费者的行为,但是这种“扭曲”其实却是矫正。因为在税改前,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本就是有贸易性质却按照没有贸易性质的行邮税征收,这会扭曲人们对于国内产品及一般进口贸易产品的消费。在税改后,这种扭曲被矫正,各种商品能够在面对消费者的选择时公平竞争,向完全市场接近。扭曲程度的减轻是有利于效率最大化和市场资源最优配置。

在监管成本方面,每个新的政策出台,都意味着要有相应的监管手段配合以保证其实行。由于新政对于电商进口商品的相关信息有较为明确且清晰的规定,所以监管相对比较容易。然而,对于跨境电商进行零售商品税收政策的明确规定是一种基础性的工作,它使得电商行业整体向规范化的经营模式迈进,在长期会缓解其在适应初期的监管压力。

在合规成本方面,电商需要为了符合新的税制,进行商品调价、营销策略、发货渠道

的一系列调整,这将带来较大的成本。税改可能会对整个跨境电商的市场格局造成影响,导致 些中小企业因无力内化税收价格战的成本,被挤出市场。

四、跨境电商税收改革未来发展方向

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0.8万亿元人民币,已经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万亿元的30.7%。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773亿元,占全部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8.64%。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对于跨境电商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电商也是商,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实体商业监管手段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让‘飘在空中’的电商监管接地,接受和实体店一样的监管。”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友阿集团董事张胡子敬今在两会上的主要建言。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征税时应开征新税种,按照正常的商品和劳务征税标准征税,即保持税收中性是常理之中的。

目前,全球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B2C税制,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有严格规范的征税流程,并达成征税时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

日本在2000年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隶属于东京市税务局,分设个人线上卖家、公司线上卖家等15个部门,涉及B2B、B2C、C2C三种主流电商模式,有效地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合理监督税收流向。澳大利亚则是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个人卖家、买主和税务局三方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换。

反观中国,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商领域的税收制度建立还处于初始阶段。本次4.8税收改革主要针对的是B2C的进口部分,在C2C领域的监管我国还是空白。因此,借鉴各发达国家的经验,下一步的税改方向就应由B2C转为C2C方向,对C2C电子商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与规范化的征税流程。网店应该和线下商店一样,受到到统一建立的全国性电子商务网络管理。网店应在网上实名登记,所有电商只能在规定的官方网站注册,必须办班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样,线上线下双渠道执法,便于网店管理和税收征收。电子商务的监管需要从互联网入手,否则就难以解决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分离带来的责任区分等问题。如果建设了全国性的电子政务监管网络并且可以对接主流电子商务平台,调查取证的工作就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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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

杨雪琪(2001-),女,汉族,籍贯: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中在读,就读学校:江苏省盐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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