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无忧公文网 >范文大全 > 征文 > 让城市靓起来

让城市靓起来

时间:2022-05-11 11:25:04 浏览次数:

随地大小便、乱贴小广告、私搭乱建等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而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会对这些行为作出处罚。

这是一部亟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流行性疾病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22日,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说出了出台这部条例的必要性。

但是,目前,在我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执法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环卫作业市场化、产业化步伐还很滞后;环卫设施选址难、建设难、欠帐多,环卫设施建设运营水平低;个别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经费还很紧张。这些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差距。

同时,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亟待解决。现行的《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90年代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为了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这是一部凝聚各方面劳动和智慧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及省建设厅高度重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省建设厅把制定《条例》列入重要日程,于2006年就着手起草,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同年7月初稿形成。2007年11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多次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08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对这部条例的制定也倾注了大量精力。《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初就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今年要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在2008年9月22日、11月24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六、第七次会议上,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这部条例,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条例草案日臻完善。同时,收到省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在省内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立法咨询员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函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9月11日,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一些审议意见。一审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到吉林、通化、四平进行调研,召开立法咨询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就个别问题征求了省政府意见。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先后修改了三次。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这部条例也给予了极大关注。2008年10月13日,《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各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方面以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81条,采纳39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有的认为,城市化管理的乡镇、县城与大城市的基础条件、发达程度、人文素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不应用同一标准要求;有的认为,对垃圾费的收取不能制定统一标准,而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相应的标准。

这是一部让城市靓起来的地方性法规

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8章74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如有些开发区就在建成区内;建制镇是否按照城市化管理;有些自然保护区无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等,原表述不够准确。因此,建议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二条)。

(二)明确了条例的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各城市规模不同,因此,建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统一表述。另外,考虑到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在市容环卫工作中具有一定职责,建议在条例中原则明确。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立责任制度。由于过去法规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不明确,造成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盲点多,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增加管理难度和行政成本,管理效果差。因此,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四)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及推动环卫产业化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要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就必须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还必须吸引社会投资,实现产业化发展。条例第五条至第八条对这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五条规定:“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明确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五)加强环卫设施建设,保障公共利益。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多元化,目前各城市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卫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和欠新账的现象比较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社会反响强烈。其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手段无力,难以纠正违法行为。因此,第四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设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例》根据需要、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上位法合理设立了一些行政许可,如,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环卫设施拆迁许可;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核准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等。

(六)强化法律责任和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同时,采取了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办法。

法规的出台,最重要的是要贯彻执行好。我们有理由相信,《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使我们居住的城市更加靓丽。

推荐访问: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