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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诱惑

时间:2022-05-03 13:45:04 浏览次数:

编者按:对夹丽的大胆追求既带动了医疗:客行业的发展,也使医患纠纷大量增加。医疗活动作为特殊的业务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性、复杂性和技术性。这使得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損害后果以及责任妁认定与责任的承担等,都必须加以特别判断,“超女”王贝因实施领面骨整形手术导致死亡事件,引发杜会各界对荧客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期热案聚燕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期能对此奥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焦点之一:民行责任

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此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Ⅱ)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2)医疗活动,指与诊疗护理操作过程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患者挂号人院至医疗终结止,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过失均由医护人员负责。(3)医疗事故的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失。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也表现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标准、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及岗位责任的要求,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医疗不当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采取了不当的治疗措施。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护士看错了医生诊断的注射计量等。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了行为上的失误。对患者造成损害。例如,医务人员没有认真询问查看病人的病史、不借助仪器检查,凭借经验判断病人病症等。(4)医疗过失危害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5)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条例)第4条根据对患者人身伤害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6)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鉴定。{条例)第三章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鉴定将医疗过程中引起纠纷的各种问题明确化,另一方面是找到问题的症结,给患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果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武汉中填整形医院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其他医疗侵权

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行为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两种情况。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其与医疗事故罪的相似表现在都是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失职所致;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失职等行为,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其与医疗事故罪的相似表现在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区别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难以防范或患者自身体质问题等因素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本案属于一般医疗侵权,则由武汉中填整形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在医疗过程中,违法或违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中填医疗美容门诊部对于王贝的死亡是存在过错的。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查结论显示。王贝是在接受整容手术时因全身麻醉出现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而中填医疗美容门诊部并不具备全身麻醉的诊疗范围,是超范围经营,属于违法行医。根据2002年的(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美容机构分为三类:美容医院、美容门诊部、美容诊所,只有第一类机构(即美容医院)有麻醉科,另外西类都不设麻醉科,因而中填医疗美容门诊部应对王贝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究竟应当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規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于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医疗事故所侵犯的多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具体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

对于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卫生部门处理或直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选择前者,则要先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选择后者,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法医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二、医疗风险协议书的效力问量

王贝的主治医生汪良明说,王贝在接受整容手术前曾与医院签订医疗风险协议书,对手术可能造成的死亡等风险均已告知,王贝表示理解。那么,当事人签订手术风险协议是否意味着医院免责?

很多患者觉得医疗风险协议书就像生死状。尤其是医疗风险协议书中又充满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理解其中的用意,而“发生意外概不负责”之类的条约,则是医院把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全都转移给了患者和家屑,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似乎医疗风险协议书成了生死合同。其实不然,医疗风险协议书“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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