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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文凭

时间:2022-04-12 08:31:51 浏览次数:

违纪还是作弊

1994年,田永这个来自河南南阳西峡县丹水镇贫困人家的孩子,带着父母的嘱托和期望,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

在同学们眼里,田永待人诚恳,关心他人,学习也不错,成绩一直排在班里前几名。

军训时,田永成为优秀学员;在学校的各种公益劳动中,他又被评为先进分子……

一切本来都是很顺利的,但是发生在1996年2月29日这一天的事件,使田永的大学生活蒙上了阴影。这一天,田永参加物理电磁学补考。电磁学任课老师龚育良教授、院社科系郭务本教师一同负责监考。田永进入考场后,选择了教室前面第二排的位置坐下。当时气温较低,加之早上喝了一大碗稀饭,当考试进行一小时后,田举手要求去厕所方便,获准后,田起身走出教室。恰在这时,监考老师发现,从田身上掉下一张纸条。监考老师上前捡起了那张纸条,看到纸条上写有电磁学公式。待田返回教室时,监考老师问田纸条上的字是否是他所写,纸条是否是他所带,田看过后,承认是自己所写,且是无意中带进考场的。此后,监考老师即决定让田停止考试离开考场,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将此情况马上报给了校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田永的班主任及辅导员、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领导,均对此事的经过和每一个细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他们一致认为,田永的行为当属违反考场纪律,按有关规定,尚不构成作弊行为,他们准备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两位事发现场的监考老师也出具了文字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以及格的,这表明该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

遗憾的是,3月5日,学校在未收到有关部门就此事的正式上报材料之前,即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

得知此情况后,3月7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就田永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讨,最终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并正式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就田永同学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及辅导员也正式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

系处理意见及老师上交的证明材料均希望学校能够根据田永的具体情况,尽快改变对田永的过重处理。

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没有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退学还是毕业

抱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在此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均按正规手续为田永注册了学籍,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也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同时,学校也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加了如无偿献血等校公益活动。

吸取了教训的田永,在后两年里刻苦攻读,考试总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似乎一切都在向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

然而,沉默了两年的学校发话了。

1998年3月18日,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指令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意味着田永将拿不到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没有证书,他的大学毕业生身份将无法得到证明,四年的学习成绩更无人认可,众所周知的大学生择业难,对他则是雪上加霜了。

4月9日,物理化学系包括14名教授、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两名高工在内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国家教委,强烈要求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有关“退学处理”的规定是1994年出台的,自1995年至1998年,已有76名大学生被校方勒令退学,但无一人能够得到如此“档次”的同情、爱护和理解,当然,也无一人能够在“退学”之后,以如此优良的成绩修满学业。

4月22日,应用科学分院党委和学院向北京科技大学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田永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永同学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充分。他们认为,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他们呼吁,大学作为国家级培养人才的地方,在作出对学生前途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应更加慎重才好。

此间,物理化学系以及无机专业94级100多名学生两次联名向校领导呼吁,希望有关领导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处分。

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也以一级组织的名义多次向校领导申诉,也未有回音。5月上旬,理化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老师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国家教委,希望能在此得到权威、公正的说法。

5月18日,国家教委学生司致函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学校复审后,回复教委。

结果是一切都没有改变。

1998年9月21日,《北京晨报》以“这起‘作弊’冤案何时能平反”为题,发表了该报记者对此事的报道。尽管该文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校有关领导却无动于衷,舆论监督此刻变得苍白而乏力。毕竟是90年代的大学生,田永想到了神圣的法律。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他甘愿接受国家法律的裁决。

1998年10月5日,田永将行政起诉书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把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给了“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依本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原告在1995年至1996年学年第2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4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作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工作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是在被告领导下完成的职务工作,因此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和学位证书。

法院判决

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80元,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负担60元,由原告田永负担20元。

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4月2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我国首例大学生诉大学拒发“两证”行政诉公案落下了帷幕。

摘自6月8日《人民法院报》 田 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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