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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28 08:27:25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制要素、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经验,探讨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解决税收征管问题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税收流失

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贸易方式和现有的经济格局,与经济贸易息息相关的税收也同样收到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创新的交易模式冲击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商业经济管理模式,造成了这部分税收的减少;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商品服务贸易新模式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手段,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国际税收管辖权上都存在有待商议的地方,以上这些制度缺陷的后果是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依靠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买卖双方互不谋面,实现消费者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与线上支付活动。

中国的电子商务在上世纪末开始起步,距今发展历史不过25年,但是在发展速度上可谓一日千里。尤其是近两年,中国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发展迅猛,已经初步形成完整的商业体系;零售电子商务各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市场日益集中;跨境电子贸易发展迅猛,对国际贸易发展促进作用明显。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额达到13110亿元。2013年淘宝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支付宝成交额高达350.19亿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巨大的发展潜力不言而喻。在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不振的环境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仍逆势而行,近年来保持了30%的年均增速,这正彰显了电子商务强大的活力。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B2C(企业与消费者)、B2B(企业与企业)、B2G(企业与政府)等类型;按照交易内容来分类,可以分为需要通过物流来进行交易的有形商品和可以直接进行电子商务的无形商品和服务。

2.电子商务的特点

(1)无界化: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比较特殊,商品交易受地理疆域的限制较少。以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来看,有形商品会经过海关审批可控制度较高,但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商品、服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易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很难受到地理疆域的控制。

(2)无纸化:电子商务所进行的贸易依托于网络数据,信息往往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缺乏传统贸易中必要的票据、纸质账簿等证据。并且互联网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交易痕迹很容易被修改或抹去,这种无纸化的特点为交易带来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税务管理上的困难。

(3)流动化:只需要一条电脑,一根网线,电子商务企业就可以建立起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理论上来说,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在地理位置、交易平台乃至国籍上灵活自如的流动。这种流动化的特点冲击了现有的课税凭据,也就是企业的固定常设机构。税务部门亟需创新形式以适应科技的瞬息万变,这样才能够实现对电子商务有效的监管。

3.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差异

从交易方式上看,传统商务是实体面对面交易,电子商务是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从交易结算方式上看,传统商务现金、信用卡等传统支付方式,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线下支付等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从交易内容上看,传统商务是有形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息;从交易地点看,传统商务是有形市场,电子商务是无形的互联网;从交易时间上,传统商务活动是固定的有限时间,电子商务是连续的无限时间,从交易主体来看,传统商务活动可以确定双方身份,电子商务有时很难确定双方身份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下的税制要素问题

从纳税主体来看,传统商务交易双方以物理空间存在为基础,交易双方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隐匿身份,纳税主体难以确认,企业可能利用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和进口商品征税的政策,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来达到避税效果。

从纳税对象来看,传统商务多以实物形式存在,纳税对象明确,电子商务可能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难以确认课税对象的性质;尚未将无形商品纳入征税范围。

从纳税环节来看,传统商务商品流转有生产、加工、零售等多个环节,多环节纳税的流转税税制,电子商务商品直接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中间环节缩减导致课税点消失,中间环节的减少冲击流转税税制;电子加密技术增加了纳税环节的监管难度。

从纳税地点来看,传统商务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负有缴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和随意性,无法确定货源和服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在提供地征税还是消费地征税存在争议。

从纳税期限来看,传统商务以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局时间来确定缴税义务发生时间,电子商务没有纸质发票和现金支票流动,难以确定发生时间,现行税法的纳税期限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收政策对于电子商务持有的态度是:不放弃对互联网的征税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再确定何时开征、征收税种等问题。新型的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不同程度的对传统财政税务理论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产生了冲击。互联网的特点所导致的税收优势不利于财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无纸化、无界化、流动化的特点也促使税收征管创新形式来提高效率。

(1)税务登记问题

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然而当前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组织并未在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使得税收管理对其失去了依据和证明。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有着诸多不同,它的实质仍然是经营行为,按照税收的三原则理应对其进行税收征管,但我国现行的工商、税收法律法规都缺乏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明确规定。

(2)账簿和凭证管理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特征,电子商务用电子数据信息取代了合同、发票、账簿等这类传统的纸质凭证。而且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修改痕迹也容易被抹去。这就使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失去了原始凭证的基础,无法获得直接、真实的凭证信息,从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监管企业纳税行为的难度。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企业灵活的库存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传统的盘点仓库、实际查验的方法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3)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问题

传统商务的销售链条通过生产、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环节最终才能使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传统的税收管理就是通过这其中的中间商环节获取税务信息,可以说,中间商即是代缴代扣、代收代缴等传统税收制度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中间环节被不断压缩,中介机构的作用微乎其微,这就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传统的征收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3.电子商务下的国际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冲击

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获得收益是判断国际商务课税必要性的前提,满足以上条件后该国家方可对其征税。但是目前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常设机构的概念产生了冲击,电子商务由于具有无界化、流动化的特点,没有相对固定的常设机构,跨国进行电子贸易不需要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在本国出现才能完成。除此之外,通过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网址、邮件地址,身份ID等很难判断其归属地,即使是IP地址、服务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存在身份造假的可能性,所以现有的常设机构定义不能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问题。

(2)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依据法律所拥有的征税权力,可以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定义的不适用性导致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失效,如果无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买方所在国家为卖方国家所做出的经济贡献就无法获得回报,会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失衡,这样就会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电子商务除了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造成意外冲击,也对于通过管理控制中心来进行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很难界定国际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这样就导致了各国税务机关不能以属人原则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管。

三、解决税收征管问题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对策

1.坚持税收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的公平原则,使每个纳税人之间达到税负公平,不将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与传统商务贸易区别对待;坚持税收的效率原则,结合高科技现代化技术,创新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管理模式,确保税收监管的高效;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在不延缓、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制定税收政策,合理处理税收优惠与财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坚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利益的视角出发,制定出适合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2.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1)完善税收登记管理制度

在目前现有的税收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考虑增加适合于电子商务的登记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到税务机构办理电子商务税收登记,提交相关资料供税务部门来监管,通过审批后凭借税收登记证方能开展电子商务贸易。由相关部门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登记证进行管理。

(2)推广电子发票制度

制定适合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对电子发票的申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进行严格规定,采用全国统一的编码、防伪技术。设计适合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适用于不同交易对象的,并统一推广发售在全国范围内。

(3)利用网络中介平台实现代扣代缴制度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有着较高的可信度。在电子商务中,掌握物流和信息流具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如果税务部门能够实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就能有效监管电子交易产生的资金流,从而以通过支付平台流转的资金流为依据进行税收征管。

3.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法规

制度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因此应该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在法律上明确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存和加密条款,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义务。其次,赋予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权利和为信息保密的义务。最后,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中介有与税务部门合作监管偷税、漏税现象的义务。对没有履行义务的个体、部门或者组织予以一定的处罚作为惩戒。

4.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商务税收征管标准

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国际商务税收的协调,维护我国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征税权的分配、常设机构的概念方面,我们应当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努力推动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权益的规则;加强国际间税收信息的交流,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国际逃税、避税行为。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黄金阶段。虽然现在我国对电子商务没有采取征税的政策,但是从长远来看,等到时机成熟之时,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的势在必行的。基于此我们应该用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一方面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当下的税收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规范电子商务贸易,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04),121-125.

[2]李叶华.国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综述[J].财经界,2015(02)270-272.

作者简介:曾凡荣(1972.12- ),女,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单位:无棣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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