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无忧公文网 >范文大全 > 征文 > 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清单

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清单

时间:2022-03-17 00:17:51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清单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清单

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成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 1 -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裁推荐人员,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2 -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和违规惩处;

(七)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 3 -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按顺位排序委托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相关副职参会。

第九条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申报议题须在集团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之内。

党委综合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协调,提出安- 4 -

排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每项议题,主办部门一般提前3天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总要点、酝酿及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以及有关说明性附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应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重要问题可专题讨论。相同人员列席多个议题,相关议题尽量相邻安排。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更或临时增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

第十二条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一般提前3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便于会议讨论。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严格控制。议题由分管该事项的副职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

- 5 -

第十五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六条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集团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可供讨论、研究或决策的具体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对拟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相关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与党委书记事先沟通,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

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等。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有关委员参加。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分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集团公司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党委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

- 6 -

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并作出决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讨论时应当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第五章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涉及“三重一大”等必须列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党委委员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不得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一条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 7 -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处分干部事项,应当逐人表决。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综合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委员的发言、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会议记录由党委书记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各位党委委员,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应录音或录像。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或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党委会会议材料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范适时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应包含会议通知、议题请示、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 8 -

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挥党委重大决策前置研究作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裁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需要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或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及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 9 -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

第二十九条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党委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或完善本级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 10 -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 11 -

推荐访问: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清单 议事 决策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