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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时间:2022-03-16 08:39:22 浏览次数: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1.06

一、问题的提出编纂民法典是我们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重大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完成了第三次审议 为行文方便,分别将2016年6月、11月及12月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简称为《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 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是指: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经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由常委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总体而言,经过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概念基本准确、结构比较合理,体现了较强的成熟性与科学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再讨论和完善之处。其中,争议最大、最值得认真思考和充分讨论的是法人的分类及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问题。

在法人分类上,《民法总则(草案)》历次审议稿均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最初于2015年8月完成的《民法总则(草案)》仍然采取传统民法理论,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还增加了“特别法人”一节。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法在逻辑性、科学性、实践指导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问题,值得再认真斟酌。在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上,《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类主体纳入民法典中值得肯定,但在非法人组织的名称选择、成立程序以及具体类型等方面也还需进一步认真讨论。

二、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模式选择法人分类模式是民法典中法人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立法支架,不仅决定着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还涉及到与民法典之外各单行主体立法(如公司法)的衔接与协调。在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法人大致可以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等 参见: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73-77;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104-109;刘凯湘.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2-189;谭启平.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32-133.。但这些分类是否可以作为民法典中法人的基本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法人制度体系则是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立法上法人的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之中。《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采取的法人分类究竟是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 “二分法”,还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四分法”,学界存在分歧。(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6.)本文采“二分法”。。

现代法学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应当承认,这一分类方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据学者分析,“科学知识的路径依赖”、“国企改革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的立法追求”以及“通俗易懂的立法倾向”是《民法通则》采此种分类方式的时代背景。(参见:蔡立东.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J].法律科学,2012(1):113-115.),而且也曾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参见:董开军.论我国的企业概念及其法律定义问题[J].江苏社会科学,1991(4):33;董学立.企业与企业法的概念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76.。但如学者们指出,这种分类方法是存在明显缺陷的,具体体现在:第一,没有明确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减弱了民法的社会功能;第二,过于强调法人的所有制属性,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事业单位法人所包含的类型过于广泛,应做进一步梳理和分类;第四,不能完全涵盖现实中的法人类型,如基金会、寺庙等 参见: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J].法学评论,2004(4):11;范健.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J].扬州: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27.。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还存在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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