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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

时间:2022-03-15 08:32:10 浏览次数:

摘 要 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传统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显现出局限性和繁琐性,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司法文书的送达进行概述及对电子送达的定义、优点等详细解读,分析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状,发现其在立法、安全保障、及时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据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司法文书送达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文书 民商事诉讼 电子送达

作者简介: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争议;高建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05

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和优点

(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

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电子送达就是用电子邮件和附件或是用电话的方法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相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发送给特定的当事人,对方未就是否接收到相关形式的通知提出再次发送就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区域中的、载体为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用电子的、光学的或类似其他手段来生成、收发、储存法律诉讼文书。

笔者认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主要包括电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录音电话送达,电视、网络公告送达,新型社交媒体送达等。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优势

1.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在诉讼中,送达的客体为各类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始终。司法文书若采用电子送达,法院的送达人员只需要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网络就能将司法文书送达到当事人,而非将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路途中,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2.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为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再到合议判决存档阶段,从发送司法文书副本、传票,研讨案情、庭前调解、交换证据、开庭审理,送达裁判文书、执行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缺一不可。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放下手中的工作从很远的地方来到法院,只是为了送诉讼材料或者是拿裁判文书,当事人会认为诉讼是一种拖累,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而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从而真正体现“司法便民”的原则。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自2003年起至今,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相关规定表明,虽然在适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案件中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已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但也设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时,其必要前提为确保受送达人已经收到并且了解送达的司法文书。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告知送达期间的送达方式,这说明在我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是被法院认可的。

200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表明传真、电子邮件等已成为涉外送达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司法文书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也可理解为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决定书、支付令、上诉状等均可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在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并且也需要确保当事人收到且知晓。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状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立法的日益完善,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已经在送达司法文书时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了试点,并逐步进行推广,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目前主要包括: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

使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进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主要集中在重庆市、北京市等地。司法文書电子送达的平台主要是,人民法院将司法文书上传到平台中后,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并告知其登陆平台网址和密码等,受送达人利用密码登陆该平台接受司法文书,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通过平台传送回法院。从试点法院的工作情况看,电子送达方式可以大幅度缩减办案成本。据统计,重庆主城区基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每年在20万元左右,若以电子送达方式代替,以每个案件少用一次特快专递可节省20元,全市法院年均30多万件案件,即使一半使用电子送达也将可以节约经费300余万元。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主要在江西省、广东省等地的人民法院。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就是使用电子邮件将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发送至受送达人的邮箱,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

使用手机短信进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主要在浙江省、河南省等地的部分法院。手机短信送达就是人民法院与当地通信运营商联系,将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至受送达人手机,以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

(三)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保障方面:

电子送达的方式已经在我国许多法院被运用,这种方式的普遍使用将是大势所趋,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在立法中并没有对电子送达给予充分的重视,依然没有详尽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对于电子送达的方式是具有条件限制的,主要包括需要受送达人同意,确保受送达人收悉,部分司法文书除外。但是一方面立法并未明确受送达人同意的程序,如何认定确保受送达人收悉;另一方面对电子送达的程序怎样开始,如何证明送达回证,送达无效或瑕疵的法律后果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会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普遍应用产生一定障碍甚至是不良后果。

2.在安全性保障方面:

一方面是受送达的主体真实性的问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完全确定接收司法文书的就是真实的受送达人,或者该文书是否实际到达真实的受送达人手中。虽然现在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中,已经对司法文书进行了简单加密,需要相应的密码才能获取司法文书,但是我们也可以认为只要是知道该密码的人都可以下载该司法文书,而在其他人恶意下载后对于司法文书是否已经送达应当如何认定,例如超过举证期限丧失举证权导致最终败诉,超过上诉期限丧失上诉权等,这些由于不是真实受送达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如果由真实的受送达人来承担将会导致司法不公的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另一方面是送达的司法文书的真实性问题。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必然会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需要送达的信息必然要被转化为数字形式,被二进制编码所表示,然后通过计算机处理成为电脉冲信号,所有的信息都是虚拟传递。由于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特征,信息存在送达的过程中存在被恶意破坏、拦截、修改的风险。司法文书在电子送达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法院若可以充分证明己方网络的安全性且没有任何过错,那是否就可以推定是当事人的网络安全性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是否有失公允;如果当事人也能够充分证明其网络安全性没有问题,造成的法律后果又应该由谁承担,这些都是送达的司法文书真实性所导致的问题。

三、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建议

(一)立法及其相关保障措施方面

1.完善关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应立法:

我们国家的法律虽然已经在民事、涉外商事、适用特别程序的海事案件訴讼程序中认可司法文书可以使用电子送达,但法律规定相对简单且不明确,我们认为在立法上应当更加详细、完善。一方面,在立法上我们应当确立以当事人为主导,最大限度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处分权原则,不能由法院单方面决定,否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容易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需要制定关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方式流程的相关法律,如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如何启动程序,当事人是否接受电子送达,送达后如何认定收悉与否,送达回证如何生成,如何确认其法律效力等。

2.完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手段:

我国法律虽已经认可电子送达,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现有情况分析电子送达方式不可避免的会迅速普及,我们急需完善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相关的配套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导下,科研机构的支持下,建立全国的统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分站,向全社会公开统一的专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避免虚假电话、邮箱地址扰乱司法文书送达秩序;并且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其工作流程和优势在前文中已经详细论述,该系统就目前来说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能够达到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要求。

(二)技术层面

司法文书运用电子送达方式依靠的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虽然现在科技已经非常发达,但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漏洞,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安全性、及时性。

首先,司法文书的电子版必须使用便携文件格式,这是由于便携文件格式的特性决定的,因为便携文件格式不能被更改,可以控制访问权限,阅读方便,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送达的司法文书不被随意篡改。

其次,可以引入二维码技术来确保电子文书的真实性,对于网络,部分社会公众是持有怀疑态度的,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中引入二维码技术,在被包含案件基本信息的二维码植入送达的司法文书中以达到确保司法文书真实、防止文书被恶意篡改的目的。

最后,引入“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建立“不可否认”机制,确保接收电子文书主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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