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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有关表彰全省拥军优属

时间:2022-01-18 16:32:11 浏览次数: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表彰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军区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表彰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

2012年以来,全省军民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广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实现了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九连冠”和17市“满堂红”目标。全省广大军民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相互支持,在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齐心协力,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积极作为,在支持部队做

好军事斗争准备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并肩战斗,进一步增强了军政军民团结,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驻鲁部队革命化、现代化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深入发展,经研究决定,授予济南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处等76个单位“山东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64分队等24个单位“山东省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称号,授予成文元等23名同志“山东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授予谢国江等7名同志“山东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给予苏凤清等30名同志记一等功奖励。爱国拥军模范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部队受表彰人员在军队服役期间,按军队规定执行;转业到地方后,拥政爱民模范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取在全省双拥共建中做出更大成绩。全省各地和驻鲁各部队要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觉悟,学习他们牢记宗旨、爱党爱军、服务人民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热爱双拥、不辱使命的行为自觉,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强国强军时代要求,求真务实、勤奋敬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奋力拼搏、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巩固和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更加强大的力量。

山东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山东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76个)

济南市民政局双拥工作

济南市历下区双拥办

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街道办事处

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

济南市天桥区双拥办

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

平阴县民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青岛市城乡规划展示中心(青岛市雕塑馆)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

淄博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

淄博市博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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