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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班车,职工骑摩托车上班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等

时间:2022-05-15 14:35:04 浏览次数:

单位有班车,职工骑摩托车上班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职工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因下雨路滑、避让车辆,造成左腿严重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我单位为了避免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在年初特制定了本单位机动车管理规定,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且与每个摩托车拥有者都签订了《告知协议》,讲清利害关系,与这位职工也签订了协议。请问:在这种违反企业规定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请给予解答。

雷锦贞

雷锦贞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如果该职工持有驾驶证,那么,该职工受的伤就符合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应定为工伤。

至于贵单位制定的“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只是单位的“土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职工骑摩托车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施 倚

这种情况现在还可以申报工伤吗?

编辑同志:

1996年3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1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 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韩某原系我公司短期合同工,目前因合同期满,公司与其解除了合同。

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对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

请问,韩某这种情况,现在还能进行工伤申报吗?

任 劲

任劲先生:

来函收悉。

贵公司职工韩某是1996年3月6日受伤,到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害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年内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年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无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贵公司韩某是1996年3月受的伤,当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期限并没有做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如果该职工能在2005年1月1日前,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年内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没有超过规定1年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可受理。可是,从贵公司来函的时间看,该职工是于2005年1月以后提出的,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已不再受理,也就是说,该职工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

施 倚

在单位接电话摔倒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最近在上班工作时间,为接工作电话,从房间的一侧走到电话机旁的途中,因地面(地砖)拖过后未干而导致滑倒,造成踝骨骨折,请问,该职工是否算工伤?

闻 义

闻义先生:

来函收悉。

从函中反映的内容看,该职工应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该职工从房间的一侧走到电话机旁的途中,因地面滑而摔倒,接工作电话应视为是为了工作,因此,该职工受伤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内容,应定为工伤。

施 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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