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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时间:2022-05-13 18:45:03 浏览次数:

摘 要: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7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文谈《问责条例》时再次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对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问责条例》

一、《问责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问责条例》的制定是民族复兴的责任所迫

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责任重如泰山。这个担子首先要压给440多万个党组织和80多万有领导责任的“关键少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重大。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只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心系使命、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就一定能够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

(二)《问责条例》的制定是管党治党的形势所需

今年4月,中纪委机关报刊文批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文章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有的发现了问题,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 “好人主义”,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学思践悟”栏目5月15日晚刊发文章《忠于党章 勇于担当》。文章指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背离了党章要求,丢掉了责任担当,只是嘴上喊得响,但对违反党章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碰着事儿就绕、遇到问题就躲。最近巡视发现,有的单位司局级干部竟然写不全、答不全“五大发展理念”“四个全面”“四个意识”的内容;有的领导干部竟然记不住自己的入党年份,有的甚至几年没交过党费。这足以说明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到了什么程度。

6月份,王岐山书记在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尤其是近年来,在反腐败大背景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且有逐渐蔓延之势。据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介绍,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做了责任追究。因此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特别亟需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以治本。

《问责条例》的出台顺应正风反腐形势的发展,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有利于更好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疾风厉势,实现海晏河清的目标。

(三)《问责条例》的制定是人心向背的生命所系

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执政基础就是民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治国理政的关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试出了人心向背,奠定了广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新时期,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部署的落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责任、重大政治使命。党中央已经为全党立起了标杆、做出了榜样。作为一级党的组织和一名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落实。如果有责缺少担当,在位不在状态,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只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就一定能赢得民心,汇聚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磅礴力量。

(四)《问责条例》的制定是激发担当的制度所指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40多万个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中国,问责制度广为民众所知始于2003年的“萨斯”,时任卫生部长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孟学农去职。在此之前,党内问责制仅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一环被提及。“萨斯”问责风暴之后,党内问责制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开始频繁进入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和文件。相关文件中,此前为人所熟知的是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中。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问责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体现了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

二、《问责条例》制定的意义

(一)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

依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二)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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