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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2-05-12 19:15:03 浏览次数:

[摘 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加,旅游成为补充人民精神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旅游法律建设相对滞后,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日趋普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本文通过剖析旅游合同常见纠纷,提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路径。

[关键词] 旅游 合法权益 法律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假期人民生活的主要内容,这也为旅游服务业带来赚钱良机。但是,当人民在享受忙碌的工作生活之外的旅游生活的同时,也常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未能获得精神上的享受,相反,更多的麻烦。近日相关数据表明,来自于旅游服务的投诉和纠纷有扩大的趋势,很多涉及到涉外旅游。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会寻求《合同法》的帮助,但是,由于合同法对旅游服务业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并没有作详细的阐述,内容太过抽象,原则性规定较多,没有统一适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常见的侵害现象进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二、旅游者权益侵害常见类型

1.违反诚信原则形成缔约责任

在旅游纠纷中,大部分纠纷源于违约和侵权,但是,缔约过失也是纠纷形成的主要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撤销、无效等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相对方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旅游合同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

(1)旅游服务主体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这些主体有些不是该行业的经营主体,有的超越经营范围,导致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缺乏有效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入境或出境旅游合同,就属此类。

(2)旅行社歪曲事实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约。在与旅游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旅游服务商进行虚假宣传,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引起旅游者做出错误的决定,就属于歪曲事实形成的该承担的缔约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违约责任

违约纠纷是旅游合同中的最常见的纠纷内容,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要承担的责任。

(1)对于旅游服务商的违约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迟缓履行和部分履行。比如旅游服务商拒绝提供某种服务就形成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服务商在合同期限内未履行而在后面再履行,就属于此类。如旅行社因交通票等原因推迟某次旅游活动或是某个旅游景点的游览。部分履行是指服务商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旅游服务,如未组织约定的全部游览活动,未提供约定的全部食宿服务等。

(2)因辅助者导致的违约责任。旅游是一个综合多种服务的行业,涉及到餐饮、住宿、交通、娱乐、导游甚至购物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服务商必须借助这些辅助者才能完成所有旅游服务。如果因这些辅助者的违约而导致的旅游服务商的违约就属于这类。如酒店未按与旅游服务商约定的餐饮和住宿价格而降低服务的档次,就属于因辅助者导致的违约责任。

(3)转让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比如,旅游服务商因为组团的人数不够,把已签约的旅游消费者转让给其他富有服务商就属此类违约行为。

3.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侵权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旅游服务商的缘故,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就属于侵权行为。这主要表现在:

(1)旅游服务商因自身的设备而引发的侵权结果。如旅游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

(2)旅游服务商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太低,导致旅游者的权益受侵害,比如导游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

(3)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旅游服务商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旅游者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

三、构筑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1.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的旅游纠纷中,消费者基本上都是寻求《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旅游法》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任何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旅游基本法的指导,正像日本那样,战后旅游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旅游基本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能够明确规定旅游者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并将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为旅游者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提供了保障。因此,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在制定基本法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应包含有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合同一章,分别对典型的消费者合同进行规定,对旅游服务商侵害了旅游者的旅游权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内容都要不断补充和完善,为促进旅游业的规范化发展作出贡献。

2.签订诚信公平的合同

签订诚信公平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既要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旅游服務商的利益,以合同为依据,谁违约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保障线。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详细一些,写明旅游日程、旅游地、观光设施、景点、旅游费用、交通工具种类和等级、住宿饭店的名称、客房的种类和设备等。对于旅游服务商遇到变化的条件,可以约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和费用调整方案、违约责任、侵权行为及相应的调解方案等,以及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行业者如何赔偿,旅游者使旅行业者受到损害时旅游者怎样赔偿。总之,合同的内容要尽量的详尽,要针对在旅游纠纷中碰到的内容尽量涉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这样条款详细的合同,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即使旅游者在行前未仔细阅读合同,也无须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旅游服务商也应当利用公正详细的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这对于减少纠纷、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3.加大旅游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

相关的旅游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游服务商进行检查、抽查和评分,从而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于旅游合同,未详尽的部分应监督予以补充,形成有效监管。对于非常经营的服务商,要严厉打击,杜绝企业违规经营,通过法律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不断导游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并对当地的旅游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及相关信息面向全社会披露,以供游客查询。

4.构建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并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行业的管理都有积极的作用。作为一个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和行为准则,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旅游行业协会作为沟通官方与民间的桥梁,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通过靠旅游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在结合、协调信息传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极少,旅游企业在以激烈竞争为基调的市场机制下自主经营,积极协调、沟通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在产品质量、价格、市场开发等方面,制定行业标准,并且严格执行,强化管理。最后,政府赋予行业协会一定权威,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定位,成为行业自我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旅行业协会在运作过程中的有效做法,使其管理职能在法律、条例的保护下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四、结束语

总之,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加强重视,尽快从各个源头解决,应与经济的发展俱进,与人民旺盛的旅游需求俱进,只有从制度保证上、旅游服务者的规范上和旅游者自身意识上共同提高,积极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端正认识,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旅游行业环境,才能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海英: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学术交流,2007,161(8):60~62

[2]林 丹:浅论旅游消费者;又益的法律保护[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3:37~39

[3]任晓玲: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3):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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