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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教你识别“李鬼大学”

时间:2022-05-08 12:10:04 浏览次数:

随着招生大幕的拉开,各处捷报频出,几家欢喜几家愁。也正是这个时候,一些“李鬼大学”开始抛头露面招摇过市。这不,巴先生的4万元险些就打了水漂。幸好,在周围人的提醒下,他没有“入套”。

对此,警方发布提醒,招生诈骗与网络诈骗已经合流,考生和家长切莫上当受骗。

“李鬼大学”专门忽悠低分族

看着新闻里镇海一对双胞胎兄弟先后被北大、复旦录取,巴先生一脸羡慕。再看看自己儿子,才考了300来分,连上三本都没希望。

其实巴先生早就给儿子铺好了路,只要儿子能拿到本科文凭。可现在一切都泡汤了。这段时间,他托人四处打听,这个分数能上什么学校。

沒过几天,巴先生收到了一条短信:只要交4万元,就能拿到本科文凭。这简直就是及时雨!不过,巴先生多了个心眼,万一是骗子呢。他让家人小王先上网查查短信中所说的学校。

家人在网上搜索后,这所学校貌似还真有。学校网站上,有专门的主页,但网页上的信息不多;其他网页上也有这所学校的招生信息,但语焉不详,连学校地址也没有。小王还特意搜索了有没有人被这所学校骗过,但网上没有这方面的记录。

这个结果让小王很纠结,他也无法判断短信真伪,只能把结果告诉姐夫巴先生。就在巴先生犹豫要不要花钱买学历时,事情又有了转机。小王在和社区民警聊天时提到这事,民警告诉他,继2016年曝光150所假大学之后,今年教育部又曝光了60所“李鬼大学”,这所学校也是其中之一。

民警教你三步识别“李鬼大学”

每年到此时,民警总能遇到这样的咨询。这也使得民警们要不断补充一些诈骗的信息,比如,前两天教育部门有新公布的一批“李鬼大学”。

“现在有些虚假大学表面功夫做得很‘真’,名字很‘高大上’,与真的大学可能只有一两个字不同,还有专门的网页,蒙到了不少人。”民警说,高考招生诈骗正在与网络诈骗合流,“李鬼大学”就是典型。“因为距离关系,很多人都是通过网络来获取资料的,这一点正好被不法分子给利用了。”

事实上,识别“李鬼大学”并不难,只需要三步就能验真伪,教育部已经发布了相关提醒。

第一步,应从官方公布的正规渠道查询录取信息,如查询的信息与录取通知书一致,就说明没问题了。

第二步,录取通知书必须是教育部公布的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资格、且当年在本省招生的学校发放的,这些名单考生可在教育部网站上查到。

第三步,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要和省级招生机构进行信息核对。无误后,考生可在本校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注册网上,查询自己是否已取得了学籍。

需警惕的诈骗伎俩

除了“李鬼大学”外,常见的招生诈骗伎俩大致还有三类。

第一招,冒充内部人员。不法分子自称高校招生人员,诱骗学生及家长填报志愿。在取得家长的信任后,又假意强调录取的难度,暗示家长给“疏通费”。还有一种就是谎称自己有“熟人”或有学校内部指标等,然后利用家长和考生心急如焚的心理,称“花钱可以摆平”。

第二招,混淆招生类型。目前除普通高等教育外,还有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法分子有意混淆,将不够分数线的考生骗到一些院校的远程网络教育班。等考生发现为时已晚,最后拿到的毕业证书也不是正规的。

第三招,特长生诈骗。不法分子利用一般家长和考生对这些相对“偏门”院校招生政策的不熟悉,以一些所谓的“招生公文”和假冒录取通知书等物件,获取家长和考生信任,从而骗取钱财,比如军校招生、公安类院校招生、国防班招生骗局等。

关注曝光的“虚假大学”只是第一步

据调查发现,广州市内多所“虚假大学”冒用正规学校的曾用名,通过开设假高校网站提供站内证书查询欺骗用人单位,销售假毕业文凭坐收暴利。

在高考分数陆续发布,考生即将选择报考院校的阶段,有关方面对“虚假大学”进行集中曝光,是对考生及其家长的及时提醒,也是对“虚假大学”的打击。有了这样一份““虚假大学””名单在手,考生们被忽悠的概率,按说会降低很多。然而,如果认为“虚假大学”们一经曝光,便现出原形、坐以待毙,就低估了“虚假大学”的生命力。取一个“高大上”的校名,甚至与正规名校仅仅一字之差,“虚假大学”傍名校所产生的“李鬼效应”,即便是有了曝光名单,有时也难以消除殆尽。一方面,即便有了曝光名单,其传播效率未必能达到人尽皆知;另一方面,这些虚假校名本身有相当大的迷惑性,面对“高大上”的校名,尤其是眼花缭乱的营销,曝光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相当局限,换个“马甲规避”曝光的现象十分普遍。

还要看到,“虚假大学”面向的多半是高考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生而言,如果缺乏好的升学就业选项,就容易受到“虚假大学”的蛊惑。甚至有一些学生及家长,明知“虚假大学”仍去缴费报名,心存侥幸企图混个文凭。因此,对于“虚假大学”,不能止于曝光和批评,还要对其罚款追责,让其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对“虚假大学”的治理不能止于招录环节,还应加强对“虚假文凭”的依法打击,斩断其背后的产业链。

链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應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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