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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时间:2022-04-04 08:14:37 浏览次数:

摘 要: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立法的缺乏直接导致环境管理权的缺乏,这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其防治的实际需要很不相适应,在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原因分析中,几乎都将政策与法律的缺失问题作为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最亟需制定的是一部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

关键词:立法;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行以来,大气、水、海洋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已被重视,相应的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及其控制标准已经颁行且都几经修改,逐步健全、形成体系。但是,另一重要环境要素“土地”的污染问题——土壤污染,在我国长期未引起足够重视,法律虽然有所规定,却相当不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和各种急功近利型农作方式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不仅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安全、农产品的出口,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农用土地和城镇土地的土壤安全,威胁公众健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显然不能适合我国当前和发展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很有必要加以研究完善。

一、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但是《宪法》第9条、第10条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以及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表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既是国家职责,也是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10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原则,在土地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2条将“土地”规定为“环境”的要素之一;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从我国环境基本法看,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一方面特别强调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是保护农业环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控制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防治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和危害。

(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现 代 法 学 罗 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有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城市建设、农业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我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立法对土壤污染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改)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一部重要法律。针对大量产生并污染环境(主要是土地)的固体废物,缺乏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控制,为了促进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在1986年我国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土地和其他环境,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成为从污染物和污染源控制土壤污染的重要法律,其重在预防危险物质污染土壤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实行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控制,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同时,该法第35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土地和其他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该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这在我国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在责任主体不明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改)规定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18条和第15、30条。对防治酸雨污染、控制土壤酸化污染作出了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决定“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4年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注:《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针对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该《通知》要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监测分析,报送审查监测评价报告,并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重新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2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与农业立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第37条规定了防止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污染土壤。明确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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