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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时间:2022-03-24 00:4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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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 7号)

2001 年12 月1 日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

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 )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

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 %,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

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 号)》(部分摘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 、BOOT 、BOO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

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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