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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应用研究

时间:2022-03-23 09:09:29 浏览次数: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健全,明确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应用地位,为其执法提供了全新的取证方式及取证条件。因此,全面分析与理解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电子数据;应用

[中图分类号] S851;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7)13-76-2

1 电子数据概述

电子数据,是基于电子形式的信息数据,利用现代管理技术、通信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来形成客观的数字、字母、文字等信息资料,强调记录数据的方式,用于执法办案证据时也称之为电子证据。传统的证据种类包括视听、书证、物证资料等,而电子证据与其存在明显的差异,电子证据主要是以相关的信号传输及转换设备为依据,在记载的信息内容基础上证明案件事实。一般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电子数据具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视频、图像、文本、图片等。二是高科技属性: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送、储存都依赖于无线、电磁、光学、电子或类似的高科技手段,与电子信息、网络、计算机等高科技技术具有紧密的关系[1]。三是无形性的存在形式:电子数据不存在实体,基本存储在高科技的存储介质中,如光盘、U盘、硬盘等。四是不稳定性的数据:由于无形性特征的影响,电子数据极易被技术能力强的人加以伪造或篡改。五是数据可恢复性:借助高科技等手段,可以还原与恢复计算机系统内被删减或毁坏的文件。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应用

2.1 应用要求

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虽然能在案件取证方面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也极易被破坏,这就要求认真对待取证的条件及其要求。只有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提取出有效的信息,为相关的行政案件提供可靠有效的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来收集电子数据的证据原始载体,拷贝相关载体时要获得相关人员的允许或同意,这样才能登录服务器下载相关材料。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取证条件有所改善,变得更为便捷和必要,在案件办理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取证的重要线索。因此,执法人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时,必须要积极发挥出电子数据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和侦察的效率[2]。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以数字存储载体为基础加以备份,可以转换的电子数据尽可能进行转换,然后对其进行打印;网页和视频文件等电子数据难以拷贝复制与下载时,可以通过屏幕录像、拍照录音、网页截图、电脑截屏、纸质打印等方式加以保存或打印,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由当事人签名后方可将证据的形式转换方式固定证据;在数据库中存入数据信息的案件类型与存放目录等信息,以备使用。

2.2 具体应用

2.2.1 本地电子信息。其指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际执法环节,现場所查获的数据信息,且这些信息储存于外部存储设备或计算机终端或。例如:执法人员在现场用电子设备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如数码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机等设备;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中储存的商品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电子账册等;动物经营与屠宰的电子记录、构建的动物养殖电子档案等。

2.2.2 远程电子数据。其主要是指在远程通信的前提下所获取的信息数据,然后利用网站服务器将当事人的相关经营数据信息加以保存,如服务器中保存的会员信息、电子账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2.3 商务电子数据。其是以互联网的访问为依据,取得利用网络获取证明违法经营情况的网页情况,如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及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在肉品交易平台和生猪交易平台等网站获得的交易日期、交易数量、商品介绍与推销等信息网页[3]。

2.2.4 第三方电子数据。其主要是指第三方依照法律保存的相关当事人的网络活动与网络交易的记录备份,第三方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2.2.5 视频监控信息。其是指安装在港口和公路等场所的食品监控设备,如经营门店、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屠宰车间场、相关当事人养殖圈舍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或者是借助公共场合的视频监控设备,对当事人的相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与录制。

2.2.6 行政审批事项申报信息。相关管理者通过政府审批平台或者行政许可,了解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中的相关填写信息[4]。如动物卫生网络监管记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等;各类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公告数据,动物检疫申报、跨省引种申报等。

2.2.7 车船地理定位信息。其主要是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等的车辆及船只上安装GPS等定位系统,最大限度地利用系统所记录的信息数据,如车辆和船只的停靠时间与地点、运行轨迹。

2.2.8 政府网络公布的电子数据信息。其指的是政府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技术进行公共管理、信息发布与收集、日常办公等事务;当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法律证据和依据也可以是其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等所生成的电子数据。

3 结语

电子数据作为科技时代下的产物,只有转换为常人所能认知和识别的证据形式方可成为电子证据,相较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更为客观,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更大。将电子数据应用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时,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执法人员学习计算机信息技术,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现阶段,在应用、收集、认证、发现电子数据证据等方面尚没有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王玉顺,郭家鹏,徐霄妍.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J].中国动物检疫,2015(3):23-25.

[2]刘依娜,吴晓东,时福礼,等.电子病历非现场执法在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中应用的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5(6):47-50.

[3]孟立.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J].当代畜牧,2016(11):36.

[4]高冬冬.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用中的技巧探索[J].河南畜牧兽医,2010(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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