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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学研究新进展

时间:2022-03-16 10:06:32 浏览次数:

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成因是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犯罪成因研究的主要领域。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相当复杂,已经广泛涉及到了生物神经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政策等层面,迄今还没有令各方一致满意的定论。作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心理层面的理论研究则是青少年犯罪成因研究中非常有特色的领域。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因理论研究逐渐采取了科技整合的观点,结合各领域各个学科的研究对各类青少年犯罪进行研究。青少年危险模式包括了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因素,提供了多元化的取向。我国的学者长期囿于传统的横断研究,鲜有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纵贯研究者,需要进行青少年犯罪纵贯研究的尝试与探索。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一般犯罪理论;心理学理论;纵贯研究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8)01-0110-06 收稿日期:2007-09-26

作者简介: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讲师;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2249

对于犯罪成因的探讨,最早的解释是:魔鬼或超自然的力量控制了人,使其产生犯罪行为,直到欧洲中古世纪仍抱持这样的想法。“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本能作用的结果;在利与害面前,人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在‘害’——刑罚的威慑下不去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是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理论。19世纪以来,人们开始使用“科学方法”来探讨犯罪的成因——展开了“实证犯罪学”的研究潮流;认为犯罪必有其原因,或来自生理缺陷,或来自心理问题,或来自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是自由意志所能控制。实证犯罪学将对犯罪成因的探讨带入到了多元化研究阶段,研究的对象分化为一般成人犯罪、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等等。而由于青少年这一群体或者说这一年龄阶段的特殊性,使其一直是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和群体。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成因是各国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犯罪成因研究的主要领域。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相当复杂,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探讨已经广泛涉及到了生物神经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政策等层面。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令各方一致满意的定论。作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心理层面的理论研究则是青少年犯罪成因研究中非常有特色的领域。

一、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

“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它年龄层的犯罪率”是各国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国外的犯罪统计都发现,一旦迈入青少年期,犯罪率就开始急剧攀升至高峰,随后逐渐降低。Gotffredson与Hirschi(1990)收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19世纪中至20世纪末)、不同种族的犯罪年龄分布,绘成曲线图后发现,10岁到20岁之间犯罪率剧烈攀爬至高峰,20至30岁时犯罪率开始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比上升的幅度要小,到30岁以后趋向平缓,50岁以后几乎消失。由此他们认为,既然无论何时、何地、任何种族都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则此现象为“自然现象”,因此不具有研究的价值r3j149。而Moffitt(1993)却并不这么认为。她检视了第一次犯罪年龄分布的官方统计数据,肯定了“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的存在,见图1.1所示。Mof-fitt又以非官方资料——自陈报告法收集的资料——检视了初次犯罪的年龄分布,结果发现:官方资料只呈现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冰山一角,其实在青少年阶段,参与犯罪行为的人数可能多到足以称为青少年期的“常态”。青少年犯罪的纵贯研究(Longitudinal Study)的实证研究也说明,青少年期间的确多了一群暂时参与犯罪行为的人。此类实证研究可追溯至上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Glueck夫妇的少年犯罪的纵贯研究。他们比较了500名犯罪少年与500名非犯罪少年,发现儿童时期的适应不良与青少年甚至成人时期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智力较低、心智有缺陷与斗士体型者,最容易成为“持续犯罪者(Per.sistent Offenders)”。美国宾州大学Wolf-gang、Figli0和Sellin等人也采用纵贯研究方式对1945年出生的9945名青少年追踪至18岁,统计发现,占所有样本数6%,累犯五次以上的所谓“常习少年犯”(Chronic Delinquent Offender)却触犯了全部罪行的51.9%。此外,Wolfgang等人(1987)追踪上述研究样本中10%的被试(总计974名)至30岁,进一步发现,成年后之“持续性犯罪者”中有70%来自原来的少年常习犯;少年时期无犯罪纪录者,成年后只有18%的犯罪可能性。Robins(1978)的研究显示,几乎所有具反社会人格特质的成人在小时候都有偏差行为。Loeber的回溯研究发现,若要预测成人的犯罪行为,可用7至1l岁之间是否有被逮捕的经验作为重要指标。Moffitt因此推测,可能有某种青少年发展上的原因,造成青少年犯罪人口暂时而猛烈地增加,当青少年期结束后,这种发展上的原因消失,犯罪人口数则开始逐渐减少。由此,Moffitt提出,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一种犯罪人终其一生都会持续犯罪,称作终生型反社会行为(Life-Course-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简称LCP),另一种是只在青少年时期才会犯罪的犯罪人,其犯罪行为称作青少年暂时型反社会行为(Adoles—cence-limited antisocial behavior,简称AL)。也就是说,在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中,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只是暂时现象,只有少部分的青少年最终会选择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而发展成为成人犯罪。正如Robins(1978)曾提到的:“事实上,犯罪成人在小时候就有偏差行为,而大部分的犯罪青少年并不会变成犯罪成人。”

为什么会出现青少年犯罪的高峰现象,为什么个体到了青春期就会大量产生反社会行为呢?Moffitt提出了成熟代沟(Maturity Gap)理论。她认为,20世纪以来,因于生存和营养条件的改善,个体的发育期比以前来得更早,而现代化的各行各业却需要受过更多训练的人才,使加入劳动市场的年纪往后延。因此,现代社会加快了生理成熟,却延缓了成人角色的赋予,于是个体的生理发展与社会发展呈现5到10年左右的落差,Moffitt称之为成熟代沟(Maturity Gap)。换言之,青少年的生理发育迫使他们产生成人角色的需求,渴望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拥有私人财产、想自己做决定以及受到成人重视;而社会却对他们的“需求”进行了限制,在个体有“需求”而“需求”被外界所“限制”的情况下,易于导致偏差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心理学理论研究

有关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讨,不同学科从不

同层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遗传和生物学从遗传、体格类型、荷尔蒙或生物化学成分失调、脑部受损或脑功能失调、染色体异常等观点来解释。而社会学则强调人的行为的本质是社会性,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并用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则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而且众说纷纭。Newman和Ferrancuti在1977年对这些心理学理论进行了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厘清工作

(一)Newman和Ferracuti的整理研究

根据Newman和Ferracuti在1977年的研究,将已有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理论(Psycho.10gical Theories)学说分为两大类:人际因素论和个体因素论。其中,个体因素论又具体分为不可变个体因素论和可变个体因素论两种。

1 人际因素论

人际因素论的学者认为影响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主要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中出现了问题。而这一问题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青少年所在的家庭、社会团体或者同侪团体本身出了问题,或者是这些机构或者团体的成员与青少年之间的互动关系出了问题。这派理论可分为家庭动力论、归因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等。

2 不可变个体因素论

不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青少年个体的内在特质,而这些内在因素是一些无法或难以改变的因素,诸如其所与生俱来的遗传基因与生理特质,或是因这些基础因素在发展中所造成的心理因素。这派理论至少可区分为特质论、本能论与成熟论等。

3 可变个体因素论

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少年个体的一些可改变的内在特质,诸如其所有的行为基础因素,如果这些因素能够得到较好的疏导、培育、管教或社会化,个体则不会步入歧途,反之则会步上犯罪的道路,持此观念的学者将这派理论至少可区分为情绪冲突论、同一性理论、道德发展论与情绪控制论等。

(二)一般犯罪理论

一般犯罪理论(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是目前国际上解释犯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范式,是由Gottfredson与Hirschi在1990年所提出的。在此之前,Hirschi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Theory,1969)在犯罪学领域中流行了20多年,其认为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与信念(Belief)等四个社会键(Social Bonds)的失去,是导致犯罪的理由。后来Hirschi修正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不再持完全的社会成因论,而开始加人心理层面的考虑,终与Gotffredson共同提出了一般犯罪理论。一般犯罪理论提出“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与“犯罪机会(Opportunity of Crime)”两个概念。

1 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机会

Gottfredson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并不是像一般人所理解的那样是极端、反常的行为,事实上,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造成的损失很微小,犯罪者获益也不大;而且受害者调查发现,大部分的犯罪并没有成功。一般犯罪理论认为不同类型的犯罪都具有共同的特质——为了追寻立即、明确、简单的利益,因此犯罪的定义就是:“以暴力(force)或欺骗(fraud)的行为来满足个体趋乐避苦的倾向”。绝大多数会采取犯罪行为的人,只不过是想追求立即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的犯罪性(criminality)倾向者,或称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者。低自我控制者包含几项特征:立即满足的倾向,缺乏勤勉与毅力,冒险、体力取向,缺乏稳定的婚姻、工作与友谊,缺乏一技之长,自我中心、漠视他人与挫折容忍度低等等。对于产生犯罪行为的另一个要件——犯罪机会,Gottfredson与Hirsehi则采纳了Cohen和Felson(1979)的“日常活动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事件的发生均需具备三要素:一为具有能力及倾向的犯罪者;二为对犯罪者而言,有合适的犯罪目标物;三是足以抑制犯罪发生的保卫人员(Guardian)不在场。三个条件在特殊时空的聚合足以使犯罪事件发生,缺一不可。一般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是低自我控制者,当具有适当的犯罪时机时他们容易选择从事犯罪行为。那么,犯罪人的低自我控制特质是从何而来的呢?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低自我控制是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所导致;而家庭的教养与学校的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方式。

2 家庭教养与低自我控制

一般犯罪理论认为,不良的家庭教养会导致低自我控制,而良好的教养方式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有其顺序性:一是依恋(Attach-ment):亲子间的情感依恋会影响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关心程度;如果父母对子女缺乏关心,则子女就难以受到完整的社会化熏陶。二是监督(Su.pervision):关心孩子的父母亲,未必有时间或精力监督孩子的行为;监督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让社会控制内化为自我控制的最直接管道。三是辨识(Rec-ognition)子女的偏差行为:尽管父母关心孩子、且具备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孩子的行为,他们并不一定有辨识偏差行为的能力。例如父母明知子女不做功课、学抽烟、在学校打架等,却不认为这是偏差行为。四是惩罚(Punishment):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还是不足,因为尽管父母已经察觉子女有不良行为,却不一定有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罚。

3 学校与低自我控制

一般犯罪理论认为学校也是重要的社会化机构,它具有比家庭更多的优点;首先,学校的监督功能更能彰显,因为老师正扮演监督孩子的角色;第二,老师基本上没有辨识偏差行为的困难;第三,由于学校有维持秩序和纪律的目的,因此学校控制孩子的违规行为是被允许的;最后,学校有权处罚不守纪律或缺乏自我控制的孩子。在学校如果能每天做完功课、喜欢学校、在学校有优良的表现,都能提升一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因为做功课代表一个孩子学会顾虑到明天,而非立即享乐、不顾后果;喜欢学校代表孩子愿意接受学校的种种限制、忍耐一些不自由。但是,虽然学校有很多优点,但若没有家庭的配合,仍很难收效,孩子在学校的问题常常可以追溯至家庭因素。

(三)其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理论

1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

Sampson和Laub(1993)对上述Glueck夫妇的纵贯性研究资料加以重新整理和分析,提出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系。Sampson等人该理论认为,儿童早期的生活经验和个人在自我控制上的差异,固可解释偏差行为的变化,但

日后的人生经验对个人自我控制的影响仍是很大的。该理论有三要点:(1)结构变项(性别、年龄、种族等)透过家庭和学校控制的中介作用而解释儿童和少年时期的偏差行为。(2)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可以以不同形态(如:酗酒、精神疾病、意外事故、犯罪或偏差行为等)而延续至成人时期。(3)但无论早期犯罪倾向如何,成人时期的家庭和就业状况可以解释成人犯罪状况之改变。因此,依据该理论的观点,家庭和学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过程是解释儿童及少年时期偏差行为的最主要因素。结构变项只有在对非正式的家庭及学校过程有所影响时才显出其重要性,而这些变项对偏差行为应无直接影响。个人的特性如不良性格和早期行为失序也会对家庭、学校之社会控制历程及偏差行为造成影响,但个人因素并不会显著降低家庭和学校对偏差行为之影响。

2 青少年危险模式和McWhirter的观点

Resnick和Burt在1996年提出了“青少年危险模式(Adolescent Risk Model)”。此模式认为青少年之所以处于危险(Risk)中是因为受到环境的影响,例如缺乏社会资源、压力大、制度支持不够等。而引发危险行为的变量包括了:(1)危险前提(Risk Antecedents):危险前提是青少年可能产生显著负向行为的肇因,例如贫穷、不良成长环境及家庭功能不良等;(2)危险标签(Risk Mark-ers):功能不良的行为或条件的信号,例如学业表现不佳;(3)问题行为(Problem Behavior):是个体所产生的负向行为,例如逃学,过早性行为等;(4)结果(Consequences):问题行为所衍生的严重后果,例如未婚怀孕、吸毒、辍学、犯罪、服刑等。Resnick和Burr的模式包括了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因素,提供一个多元化的取向,以了解形成犯罪青少年的复杂互动关系。同样,McWhirter等人(1995)也认为,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危险,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转变成为严重的危险。例如,从小学时期的偏差行为、攻击行为、低学习成就等征兆,转变成严重的反社会或犯罪行为。这些濒临危险边缘的青少年,就被称为“危险边缘青少年(At-risk Youth)”,是指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学校、社会、文化等不利因素之影响,在传统教育体系中难以获致成功经验的青少年,甚多面临教育或学业失败的危险,易于发生偏差(Deviant)或违规犯过(Disruptive)的行为问题,包括中途辍学、药物滥用、暴力攻击、危险性行为或自我伤害等。同时,这些过早离开学校的危险学生,大多尚未具备求职就业所需的工作技能,以致失业情况严重,甚多流连在街头或潜伏在社会底层,极易造成社会更大的危险。McWhirter尝试从生态学观点,将少年产生偏差行为的相关因素加以整合而成。其中“危险(Risk)”系指一组因果动力的假设,会导致少年陷入偏差行为的可能因素,这些危险并非分离、单一的范畴,而是一系列相关连危险因子(Risk Factors)的连锁状态。因此,这些危险因子只有通过教师、心理咨询辅导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养育者及政策制订与执行者等相关人员,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给予适时及适当的支持辅导,才有可能有效地减少偏差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讨论

(一)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的启示

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学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了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犯罪青少年整体群体的特异性,却没有在探讨犯罪成因之前检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本质与特点——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以及大部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并不会持续到成年。一般犯罪理论通过数据的归纳和整理证实了“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但是却认为没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而Moffitt则认为这说明了对于整个犯罪青少年群体内部而言,是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成因和犯罪类型的。Moffitt认为有两种犯罪类型——少部分从小到大犯罪的人(LCP)和大部分仅在青少年阶段犯罪的人(AL),且成因各异。AL来自青少年发展上的成熟代沟问题,跨越过成熟代沟得到合法的成人地位后犯罪行为就停止了。LCP的反社会行为来自先天或婴儿时期的神经心理(neuropsychological)缺陷与恶质环境的交互作用,但她特别强调,因果顺序是由个体的行为引起环境的反应,环境的反应又加强了个体原有的特质,最终导致反社会行为。由于有这两种犯罪类型,才会产生青少年犯罪率高峰的现象。因此,对于任何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思考,都需要考虑到这一现象以及青少年犯罪群体内部的不同类型。对于我国的情况而言,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里牵涉了一个基本问题:“青少年犯罪率较其它年龄层高”的前提是否普遍成立?检视这个问题的理由是基于犯罪率的年龄分布可能有跨文化的差异存在,我国未必有青少年犯罪率较其它年龄层高的现象;这需要我国的学者进行研究和检视。另一方面,已有的研究是对整个青少年犯罪群体的检视,那么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例如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是否都存在着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这也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二)心理学理论学说的操作性增加

对于新近的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心理学理论学说而言,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理论学说的概念和定义往往十分明确易懂,很适合用来做实证研究时的操作型定义。例如,一般犯罪理论的“低自我控制”概念。它包括的特征有立即满足倾向,缺乏勤勉毅力,冒险、体力取向,自我中心,缺乏一技之长等等,其中“追求立即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可说是一般犯罪理论赋予“低自我控制”的最主要特质,这符合许多心理学家对“冲动性格”的定义。低自我控制者易于立即表达其情绪以及动机上的冲动,缺乏对事情的规划,无法履行承诺,缺乏冲动调节的能力,缺乏延宕满足的能力。

(三)科技整合(Interdisciplinary)的研究趋向

长期以来,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研究争论不断,难于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理论基础过于单一和偏颇,没有充分认识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复杂性。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犯罪成因理论研究逐渐采取了科技整合(TheoreticalIntegration)的观点,结合各领域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各类青少年犯罪进行研究。一般犯罪理论不再局限于社会层面,而引入了“低自我控制”或“犯罪性”这样的心理学概念。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强调家庭、学校和个体因素之间的交互影响。青少年危险模式包括了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因素,提供一个多元化的取向,以了解形成犯罪青少年的复杂互动关系。McWhirter也将少年产生偏差行为的危险因子假设为一系列相关因素。

(四)纵贯研究

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最终目标是为了更好地预防青少年偏差行为以及他们成年以后的犯罪行为。这就涉及到了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变化”和“预测”等动态概念。但是,单纯的横断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对于这些发展性问题是束手无策的。同横断研究相比较,纵贯研究是指在一段长时间内的不同时刻点上对所研究对象进行若干次观察和资料搜集,以描述事物发展的过程、趋势和变化的研究类型。纵贯研究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描述事物的发展过程和变化,并从这种变化中考察事物的发展趋势。青少年犯罪纵贯研究是指研究者通过收集青少年某段较长的时间内某些特定年龄点(18岁、32岁或45岁不等)的各种资料,而来了解不同的研究问题:何时开始犯罪(age of on-set)、犯罪职业化(criminal career)或者专精化(spe-cialized)的过程、何时开始脱离犯罪生涯(age ofdesistence)、儿童、少年以及成年犯形成的因素等。以期了解少年成长期间触犯严重罪行之成因与重要相关因素。在国外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纵贯研究(logitudinal study)已经成为更常见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一项纵贯研究往往需要数年的时间搜集资料,而且在不同时间搜集同样的资料,有着许多的困难并且耗资巨大。我国的学者长期囿限于传统的横断研究,鲜有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纵贯研究者,需要进行青少年犯罪纵贯研究的尝试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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