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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

时间:2022-03-15 08:34:46 浏览次数:

之一:担保信息需慎发

案情回放:

林某与夏某是大学同学,还是同一寝室上下铺的兄弟。2007年底。随着股市节节攀升,林某终于按捺不住,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四处借贷。凑足了50000元钱,投入了股市。不料其后股市急转直下,林某的股票大幅缩水,本指望发一笔小财的林某反倒被牢牢套在了股市。然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林某的债主纷纷向其索要还款,开始是每月一次。但到了后来几乎是天天打电话催还款。无奈。林某想出了一条缓兵之计。请求夏某为其担保。并对夏某说只要发个短信就行,也不是白纸黑字,不用承担责任。夏某遂答应了林某的请求。向林某的债主发去了短信息。承诺为林某的共计5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08年6月30日前清偿。短信发出之后。夏某便将此事抛之脑后。但2008年7月,夏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数张传票,原来还款期已过,林某突然不见了踪影。债主们便将夏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夏某代为清偿林某的借款50000元。经过开庭,法院判令夏某与债务人林某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4000余元。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勇点评: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合同的形式问题,即夏某通过手机发出的短信息,是否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形式。所谓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方式。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夏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林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在林某不能还款时,夏某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担保短信不能随便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二:传“黄”构成性骚扰

案情回放:

杨女士夫妇与齐某夫妇都是大学同学,平时关系较为密切。2003年12月20日,杨女士接到齐某的短信。邀请她与齐某夫妇一起逛商场。杨女士到达齐某家后,发现只有齐某一人在家,便脱身回家。后来。齐某不断给杨女士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短信进行骚扰。杨女士向法庭出示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都是齐某专门针对杨女士编写的。齐某承认这8条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认为杨女士是自己的同学。双方很熟,发短信是在开玩笑,并无恶意,他同意道歉。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对杨女士出于性骚扰的故意,在违背杨女士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给她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引起其心理反感,侵扰了杨女士的生活安宁,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并道歉。由于齐某的性骚扰行为已经对杨女士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理应进行赔偿。最后,判决齐某停止性骚扰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张勇点评:

性骚扰,不仅仅是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以语言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也是常见的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方式。事实上,手机具有媒体的某些性质,在手机上发表的言论,就是在发表书面语言。使用这种语言方式进行性骚扰,显然构成侵权。另外,发那些具有淫秽性的笑话、黄段子等,虽没有明确的指向,但只要是对机主发出的,也是性骚扰行为。当然。如果在手机中传递的短信仅仅是一般性的开玩笑语言,不能认定为性骚扰行为。鉴于手机普及率日益提高,特别提醒大家:黄段子、色情笑话不能随便发,给别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之三:短信定单应审核

案情回放:

自2006年3月起。赵女士接连收到一家网络公司发到她手机上的短信息,赵女士被这些不期而至的无聊短信息搅得不得安宁。不仅如此。该网络公司还从2007年9月起向她收取信息费。无奈。赵女士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干扰,赔偿损失。

经法院查明,该网络公司曾委托其他单位发展短信息用户,而受委托单位的员工为扩大用户。竟冒用了赵女士的姓名定制短信息。该公司遂按定制单每天向赵女士发送短信息,并向其收取信息费。

法院认为,该网络公司未仔细审核定制单,致使赵女士被动接受短信服务并支付信息费,侵害了赵女士生活安宁及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网络公司承担赵女士打官司所花的律师费及各项实际损失共计1000余元人民币。

法官张勇点评:

不是所有免费的东西大家都想要,更何况是强制消费。受委托单位员工冒名的行为固然不妥,但经营短信业务的公司亦应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这种义务,自当以不妨碍他人生活、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负担为底线,否则任意突破这一底线,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案中,网络公司未仔细审核定制单。导致赵女士被动接受短信服务并支付信息费,侵害了赵女士生活安宁及财产权利。为此。网络公司被判承担1000余元的赔偿责任。此案警示运营商:经营短信业务也要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否则乱发短信息是可能吃官司的。

之四:短信原创有著作权

案情回放:

郝先生是一名短信写手。2008年初。郝先生与一家网站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授权该网站使用其创作的几十篇短信作品。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下载。但协议期满后。该网站却依然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继续使用这些短信作品。并以每条2角的资费供用户下载,从中牟利。在交涉无果后。郝先生将该网站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站因侵犯了郝先生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判令该网站赔偿郝先生人民币8万元,并在其网站的短信频道首页刊登道歉声明。

法官张勇点评: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上、因此,数字化作品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数字化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相关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之五:短信资费要标明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李先生定制了一家网络公司提供的早间新闻服务。在定制时。网络公司并没有提供该短信的资费说明。按照通常价格这种服务也就是每月几元钱而已,但月底的话费清单却使李先生大吃一惊,因为该项服务足足扣掉了李先生30元钱。为此,愤怒的李先生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网络公司退还不合理的收费。后来,该案经法院调解,网络公司退还了李先生30元钱。

法官张勇点评:

在短信服务中,基本收费是明确的,但一些有偿短信服务如订阅新闻、参与有奖问答、参与电视节目的短信投票、足彩论坛等收费标准不一,而有的经营者未对收费明码标价,致使很多手机用户因为不明具体的资费标准,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订制了一些短信息服务,导致被收取了高额的信息费,由此产生了与有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而有的手机用户被不明扣费,遭受财产损失。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消费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做任何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情都应事先通知消费者。本案中,短信服务企业不告知消费者短信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方式而直接扣费,即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编 向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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