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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音乐教育的光辉篇章

时间:2022-03-14 10:19:01 浏览次数:

四、学校音乐课程体系的完善

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的恢复与发展

从改革开放之初至今,我国普通音乐教育在课程设置与教学体系方面历经了一个逐步恢复、不断调整、日趋完善的发展过程。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为例,不仅课程时数多次增加,而且所占学校各科总课时的比例越来越高。1978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音乐课一至三年级每周2课时,四至六年级每周1课时,初中一年级每周1课时,初中二、三年级不设音乐课。1981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五年制小学教学计划(修订草案)》和《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小学音乐课一至五年级每周2课时,初中音乐课一至三年级每周l课时,中小学音乐课时均有所增加。1992年8月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规定:“五四”学制学校音乐课,一、二年级每周3课时,三、四、五年级每周2课时,初中一至四年级每周l课时,九年音乐授课总计542课时,占全部学科总课时的6.6%;“六三”学制学校音乐课,一至六年级每周2课时,初中一至三年级每周1课时,九年音乐授课总计576课时,占全部各科总课时的7.2%。虽然在1994年全国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后国家教委调整中小学课程计划时,音乐课时有所调整,但由于是在中小学总体授课时间大幅度削减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实际上音乐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仍然保持了较高的水准。而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新课程方案中,音乐学科总课时达到了全部学科总课时的9%~11%的比例。可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校课程方案中音乐课时比例最高的时期,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音乐教育越来越给以重视,逐步提高了音乐课程在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2、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的开设和高中音乐新课程的实验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部分城市高中开设了音乐课,但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而多数地区不开设高中音乐课,可以说,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高中阶段基本是音乐教育的盲区。在中央领导的关心支持下,1994年7月全国统一在高中开设了艺术欣赏课程(其中包括音乐学科),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方案》中,就课程名称、开设年级、开课方式、教材、师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结束了高中音乐教育长期处于空白的历史。随后,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教学大纲》,组织编写了教材,并围绕师资和教学问题进行了高中艺术欣赏课教学实验工作,探索高中艺术课教学的规律、特点和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培训高中艺术教师的途径和办法,以促进高中艺术课教学质量的提高。1997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高中课程方案,确定“艺术欣赏”为必修课,在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总课时为72课时,进一步稳定了高中艺术课在整个高中教学中的地位,从此高中艺术教育开始走上稳步发展的道路。

但是,“艺术欣赏课”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音乐课程,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课程内容相距甚远,以致于高中与初中、小学阶段音乐教育不能正常衔接,使基础音乐教育无法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同时,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时及开课率也不足,甚至一些学校的高中艺术欣赏课异化成了特长课,教学内容被随意改动,成了高考的预备班。这种状况与国家开设艺术欣赏课的初衷相悖,同时也反映出高中音乐教育是整个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新千年启动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我国高中阶段音乐课程建设带来了重大机遇,音乐课程被重新设计成为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中的学科之一,其课程性质定位为“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或艺术课程相衔接,是高中阶段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不仅与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形成了对应和衔接,而且体现了高中阶段音乐文化素质与人生规划能力培养的双重目标。随着《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的颁布、相应高中音乐教材的使用和实验区高中音乐教师的培训,高中音乐新课程的实验已推进到一个深入发展的阶段,这不仅对普通高中和整个基础教育音乐课程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为实现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音乐教学体系奠定了基础。

3、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教育的起步和普通学校音乐教育体系的初步形成

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教育起步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8年,清华大学率先恢复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音乐室,随后开设了音乐选修课。接着,一些高等学校纷纷响应,北京外国语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沈阳航空学院、同济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北京大学等陆续成立了音乐教育机构,掀起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一个热潮。

1986年8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学会成立,成员来自全国七十多所高等学校,瞿维和方堃任理事长,徐定中任秘书长,该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4年国家教委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进行的调查显示,高等学校中开设艺术公共选修课的共301所,占被调查高校总数的82%,这表明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学取得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教学改革和探索,逐渐把握了普通高校音乐课教学的性质与特点,使开设的课程由注重过于浅显的基础知识或强调过深过细的专业知识,向提高学生音乐文化素质的综合课程过渡,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课程。在大纲与教材建设上,许多院校都编写了适合于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音乐教学大纲和各类教材,有些形成特点的教材已被多所高校共同选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课程和教学规范化建设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至此,我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初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课程与教学体系,实现了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合理衔接。

五、音乐教育规划、规程、大纲、标准的制定

1、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在法规建设方面日臻进步与完善,逐步把音乐教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改革与发展,1987年国家教委决定制定《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并成立了由武兆令负责的《规划》工作小组,成员和起草人有张竞华、杨力、吴斌、陈通顺、范凯熹等。《规划》工作小组在对全国各地区幼儿园和学校艺术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并于1989年11月由国家教委正式颁布。

《规划》由六个部分组成:①发展目标和主

要任务;②管理;③教学;④师资;⑤教学设备器材;⑥科学研究。《规划》明确了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中近期目标:到20世纪末,幼儿园儿童普遍受到良好的早期艺术教育;小学、初级中学基本上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所要求的艺术教育;各级师范院校和较多的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增设艺术选修课,进行高中和大学阶段的艺术教育,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学校艺术教育体系打好基础。《规划》提出了1989年至2000年全国学校艺术教育的主要任务:开展对美育和艺术教育的宣传,加强对艺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改革陈旧的艺术教学内容和方法,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出版配套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速艺术教育师资的建设;增加艺术教育投入,逐步配齐教学器材;积极开展教育和教学改革实验,加强科研和理论研究。《规划》确定了全国艺术教育的管理体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机构管理艺术教育,配备专职干部,在各级教研业务机构配备教研员,并明确了工作任务;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课外和校外活动、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及考核工作;规定了师资的规格和配备、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和稳定师资队伍的措施;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设备器材配备的基本要求和配备措施;规定了艺术教育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规划》是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蓝图。《规划》的制定、颁发与实施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历程中最为重大的事件,它指引了这一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极大地激发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事业心与工作热情,有力地改变了学校艺术教育落后的状况,全国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划》中所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学校艺术教育教学体系的宝贵财富。

2002年5月,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颁布了第二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发展规划》分为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管理保障四个部分,围绕课程与教学、课外艺术活动、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规定了新世纪第一个10年学校艺术教育的主要任务。《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全国学校艺术教育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2、音乐教学大纲

“音乐教学大纲”是国家规范和指导学校音乐课程的教学文件。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国家教委)先后制定、修订并颁布了10个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这些《音乐教学大纲》从一个角度和侧面反映了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历程。

1979年4月,教育部根据“文革”后第一个《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制定了《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这个《大纲》最重要的意义是恢复了美育的提法,即“音乐教育是进行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教学内容包括唱歌、音乐知识、技能训练、欣赏四部分,并提出“唱歌是主要的内容”。总的来说,这个大纲虽然剔除了“文革”极“左”的影响,但在音乐教学本身只恢复了“文革”前的最低标准,没有任何进展。

1982年2月,教育部制定发布了《全日制五年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和《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两个大纲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音乐教学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恢复音乐教学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提升了欣赏教学在整个音乐教学中的地位,扩大了欣赏曲目的选择范围,首次提出欣赏内容要考虑“体裁、形式、风格的多样性”。但大纲也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教育复苏后注重知识、强调技能、以学科为本的趋势和特点,在知识与技能上规定了一些难度较高的要求,带有明显的专业化倾向。

1988年5月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有了几个重要变化:增加了唱游和器乐教学,拓宽了音乐教学内容;改变“唱歌是主要内容”的提法,调整了唱歌教学的定位;加强音乐基本技能的培养,提高了五线谱的学习难度;明确了音乐课堂教学与课外音乐活动的关系。总体来看,这两个大纲在前大纲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新时期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带来了新的影响,出于加快发展音乐教育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着眼于未来。

1992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是在1988年颁布的两个大纲初审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总的特点是力求符合义务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强调音乐教育的审美功能和育人作用;重视对学生音乐能力的培养,增加了必唱歌曲和推荐曲目;注意了从实际出发,两种乐谱并用;规定了一定的弹性要求,为因材施教和一纲多本提供了条件;允许各地各学校自编或自选20%的乡土教材,以体现各地音乐教学的特色。

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制定颁发了《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教学大纲(初审稿)》。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高中音乐教育的教学大纲。大纲明确了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艺术教育的美育功能和对塑造完美人格、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出了“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感受、体验、鉴赏音乐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情操,增强音乐兴趣与爱好,掌握必要的音乐知识与欣赏方法”的教学目的;并对音乐欣赏课的教学内容及要求、成绩考核、教学设备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虽然高中艺术教育长期空白的历史使大纲在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其仍不失为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过程中一部重要的教学文献,对于高中音乐教育乃至整个基础音乐教育的课程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0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是两个面向新世纪,体现素质教育精神的音乐教学大纲。南于这两个大纲介于前大纲与新课程标准之间,具有承上启下和向新课程标准过渡的性质,所以在保持体例不变的基础上体现了一系列新意:突出教育改革,转变观念,对音乐学科性质、价值作了全新的表述;改变了前大纲教学内容上过分强调学科体系、注重知识的倾向,加强了教学内容与现代社会及学生生活之间的联系,降低了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难度。这两个大纲立足于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与发展,体现出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新教育观,突出了音乐审美的核心作用,对于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3、音乐课程标准

新世纪,迎来了我国历史上规模和力度最大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2000年,教育部全面启动了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研制项目,在标准研制组的组建上,采取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招标方式。经教育部专家组评审,成立了由《中国音乐教育》杂志社和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牵头,包括福建师大、华南师大、华中师大等在内的教育部音乐课程标准研制组,王国安教授任组长,王耀华教授和吴斌编审任副组长,核心成员及主要执笔人有张前、雷雨声、韩勋国、莫蕴慧、金亚文、章连启等。研制组发挥多方面优势和集体智慧,经过调查分析、专题研究、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和审议论证等一系列工作,于2001年5月完成标准实验稿。同年7月,我国音乐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由教育部正式颁布。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在教育部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指导下,不但体现了全新的课程理念、目标和内容,在表述上也采用了一种新的框架、结构和呈现方式,体现了音乐教学领域一系列新的变化。《标准》共由四部分组成:①前言(包括课程性质与价值、基本理念、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②课程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学段目标);③内容标准(包括感受与鉴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④实施建议(包括教学建议、评价建议、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教材编写建议)。《标准》解决和回答了现行音乐课程呈现出的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诸多问题,比如教育观念滞后,课程内容陈旧,过于强调学科体系,脱离社会实际,课程实施过程中以教师、课堂和书本为中心,强调单向传授的方式,以及重视评价的甄别和筛选功能等;《标准》在对音乐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拓展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音乐审美的核心意义,更加贴近学生的音乐生活,更加重视教学参与和双向交流,更加关注评价的导向作用。这些都是相对大纲的重要突破,因此可以说,“突破性”是标准区别于大纲最主要的标志。《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实施,体现新课程理念的教学实践,给我国学校音乐课程带来了全新的变化,这在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史上是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

2003年4月,继《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之后,教育部接着颁布了《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由于长期处于空白的历史,不仅是整个高中课程,同时也是基础音乐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因此,在音乐教育面临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新世纪里,加强高中音乐教育的自身建设,完善音乐课程与教学体系,成为《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研制所承担的紧迫而重要的使命。

通过《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可以概括出高中音乐新课程的几个突出特征:一是多样性的课程内容——模块,这是高中音乐课程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这种极具创造性的探索具体体现为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等六个模块设计。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六个模块,不仅提升了课程的灵活性和选择性,而且反映出音乐学科不同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二是灵活性的课程选择——选修,缺乏多样性和选择性是我国普通高中课程结构由来已久的问题,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高质量的教育也并非是等质的教育,而要使潜质不同、兴趣各异的所有学生都实现其发展的可能性,学校课程就必须是多样的和可选择的,所以《标准》规定的模块选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弹性的课程管理——学分,《标准》规定高中音乐新课程采用学分制管理方式,一个学分等于一个学期每周1课时的课堂学习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即1学分等于18课时,音乐课要求学生必须获得3个学分,即必修模块“音乐鉴赏”2学分(36课时),其余五个选修模块各为1学分(18课时),这无疑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措施。四是自主性的课程实施——选课,由于高中新课程不同模块的功能各有侧重,教学内容和形式各具特点,加之学生选课人数的差异,因此不同模块的教学组织形式会有所不同,以教学班为单位组织教学和以模块班为单位组织教学都将成为必要和可能。而自主性的课程选择,为高中学生有个性的发展、增进职业意识和人生规划能力创造了良好机会。

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教育部部长令形式下发的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行政规程。《规程》共分六章二十二条,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性质、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规定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保障要求,以及奖惩办法。《规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艺术教育的认识和管理,对促进和保障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六、音乐教材的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在教材建设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小学音乐教材建设大致经历了全国统编、各省自编、一纲多本、新课程实验等几个阶段,各个阶段的音乐教材均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

“文革”结束以后,为了恢复正常的音乐教学,编写全国通用的中小学音乐教材以改变“语录歌”、“样板戏”和“革命歌曲”取代音乐教材的状况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1980年开始,教育部委托人民音乐出版社根据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先后组织编写了《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学音乐试用课本》和《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试用音乐课本》(包括五线谱版和简谱版),这两套教材作为全国统编音乐教材在全国各省、市广泛使用,它标志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材编写开始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1981年以后,中小学音乐教材改由各省、市自行编写,至80年代中期,全国省、市自编或合编的中小学音乐教材已达十几套,例如:由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编写组编写、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市中学音乐课本》;广东省教育厅教材编审组编写、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广东省中学音乐课本》;北京教育学院音乐教研室编写、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中学音乐课本》;天津市教育教学研究室编写、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音乐课本》;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编写、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四川省中学试用音乐课本》;辽宁教育学院编写、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级中学音乐试用课本》;以及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安徽省教育厅教材编审室、湖北省教育学院合编,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试用课本》等。这些教材分为五线谱版和简谱版,歌曲内容有了较大变化,欣赏曲目也有了一定拓展,教材的结构大多是“歌曲+乐理+视唱”的形式,这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小学音乐教学“以唱歌为主”和重视音乐知识与技能的指导思想。

1986年开始,随着学校音乐教育地位的提高和音乐教学实践的深入,以及国外音乐教育思想、教学理论的引进,我国中小学音乐教

材建设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音乐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国家教委提出了在统一要求前提下编写不同特色教材,即“一纲多本”的原则。国家教委委托人民音乐出版社编写出版了《全日制小学音乐》和《全日制中学音乐》两套教材(分为六三制和五四制),还委托有关出版社编写了“沿海版”、“大城市版”、“农村版”等音乐教材,此外北京师范大学编写了“五四制”音乐课本,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了“六三制”音乐课本,从而使依据这两个大纲编写的音乐教材多达十几种。这些教材参考和借鉴了一些国外音乐教材的先进经验,更新和丰富了教材内容,编写和印制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使中小学音乐教材建设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局面。

我国是一个有着丰富文化艺术资源的多民族国家,各地都蕴藏着富有地域和民族特点的乡土音乐教材资源。1992年颁布的中小学大纲规定,各地可按一定的比例编写音乐学科补充教材,以丰富音乐教学内容,体现各地特色。因此,这一时期许多省市(如北京、辽宁、山西、武汉、沈阳和广州等)都编写出版了自己的乡土教材作为补充教材在音乐课中使用,体现出一定的个性与特色。

1994年,国家教委决定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在着手制订教学大纲的同时,开始组织编写教材。先后在全国使用的高中音乐教材有: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编写、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音乐欣赏高中选修课本》,国家教委委托人民音乐出版社编写出版的《普通高中音乐教科书》,国家教委委托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的《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艺术欣赏音乐》等。这些教材均配有《教师用书》和教学录音带,为音乐教学带来了许多方便。特别是有的教材(如人音版)编写体例较新,在内容上除了教学大纲规定的曲目外,还增加了亚非拉音乐,这在中小学音乐教材中还是首次,体现出教材的开阔视野和对多元文化的理解。此外,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省市也相继编写了供本地区使用的高中艺术欣赏课教材。

世纪之初国家启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之后,随着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音乐课程标准的颁布,音乐新课程实验教材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全国中小学师生面前。以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湖南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的三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音乐》和以人民音乐出版社、花城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编写出版的三套《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音乐》为代表的新课程音乐教材充分体现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教材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与音乐经验,注重音乐与人、音乐与自然、音乐与社会、音乐与民族、音乐与世界的密切联系,以音乐文化为主线,整合与拓展了新的音乐学习领域。特别是教材的呈现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文主题明线与知识技能暗线的合理编排,以人为本的乐谱设计,使课本能够真正为学生所用,同时又兼顾和方便教师使用,应是中小学音乐教材建设上的一个成功范例和重要突破。另外,完整的配套音响及教师用书使实验教材更具有鲜明的学科特点。总之,新世纪我国学校音乐教材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

这一时期,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教材建设亦获得较快的发展,具有代表意义的是许多高校逐步形成了固定的课程,如“中国音乐史及作品赏析”、“外国音乐史及作品赏析”、“中外名曲学唱与乐理”、“合唱与指挥”、“交响乐欣赏”等。这样,围绕着音乐课程的教材编写和选用不断取得进展,许多院校都编写了以提高音乐文化素养为宗旨的普通高校音乐教材,这些教材已成为我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教材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七、音乐教学设施的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中小学音乐教学设施越来越规范和完善,30年前许多学校那种无音乐教室、无教学乐器、无音响设备的“三无音乐课堂”已经成为历史。

为了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和改善音乐教学条件,国家教委于1989年制定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备目录》根据国情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分三种方案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教学任务所应具备的基本音乐教学器材及数量要求,其中第二种方案以能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为标准制定,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可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则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而边远地区及规模较小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可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

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套有关中小学音乐教学设施的配备标准,它标志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设施从此实现了规范化管理,在随后的几年里,国家教委连续对《配备目录》进行了一些修订,以不断适应音乐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配备目录》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硬件建设,为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和部分农村的中小学已分别达到一、二两种方案的配备标准,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也基本可以按照第三种方案规范音乐教学实施,这无疑对中小学音乐教育教学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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