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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时间:2022-03-03 08:05: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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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极强,即使审查员依据的是同样的判断标准即“三步法”、同样的对比文件,但也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三步法”的规定是要保证专利审查的标准执行一致,但实际审查过程中却难以体现出其规定本意,究其根本的原因不在于“三步法”本身有任何的不准确,而是在于审查主体对于“三步法”中的显而易见性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主要着重于由于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导致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并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1.1 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章第3.2.1.1节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虽多的现有技术;或者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原则之一是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得出的,可以与发明中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其中以下三种情况认为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1.2 技术领域与创造性之间的关联性分析

从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对于存在技术启示的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往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指南没有规定,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进行比对后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无需考虑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只要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就认为是有技术启示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指南虽没有对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但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应当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即创造性的审查原则是在运用三步法之前就需要考虑的,因此对于审查原则之后的“三步法”中的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应当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的考量标准一致,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也即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也相同,技术领域也是相同或相近的,才是有技术启示的。

笔者认为,不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另一份对比文件,在选取时都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但也不是说只要技术领域相差较远的现有技术就不可以作为对比文件用于评述创造性,不论是第一种观点还是第二种观点都过于片面。

首先,判断创造性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其次,在审查实践中,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篇与发明相同或具有极大关联性的技术问题,并采取与发明相同或類似的技术手段,也能够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的,但技术领域有差异性,不论是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结合发明的背景技术文献作为另一份对比文件,都要去判断该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差异性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最后,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还是要具体判断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者之间的关联性。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的产生、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关联性极小,也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是大多数技术领域都可能存在的,而非是由某个特定的技术领域所产生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因为技术领域的差异性而不去改进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下面通过二个实际案例来分析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创造性的影响。

2 案例介绍与分析

2.1 手持式雕刻机电机输出轴与传动轴的连接结构

现有技术中的手持式雕刻机主要用于工艺品雕刻以及模型手板制作,一般都是在室内操作,因此对噪音的要求很高,而手持式雕刻机中的传动连接结构主要包括电机输出轴与传动轴之间的连接,现有技术中的连接结构主要是设置连接座,该连接座一端与传动轴固定连接,另一端设置有齿轮安装孔、若干齿轮穴、定心孔,电机输出轴上设置有传动齿轮,传动齿轮与齿轮穴相互啮合,电机输出轴与定心孔配合使用,也就是定心孔与电机输出轴实现轴心定位,传动齿轮与齿轮穴传递扭矩,两者分别由不同的部件实现,这就造成为了使得不同部件之间配合良好,达到噪音低,这些部件的加工精度就相应地要求极高,另外部件繁多使得装配繁琐以及在机壳内容易发热影响正常使用,本申请提供一种将轴心定位于扭矩传递合二为一的手持式雕刻机中电机输出轴与传动轴的连接结构。

连接结构的具体结构

如图1所示,电机输出轴与传动轴的连接结构为:电机输出轴上固定设置有矩形花键5,连接座2的另一端设置有与矩形花键5配合使用的矩形花键套6,矩形花键套6余传动轴3以及电机输出轴4的轴心在同一直线上,矩形花键5上的键齿的数量为至少一个,不多于八个,矩形花键5上的键齿51余矩形花键套6上的键槽61一一对应配合,该连接结构不仅保证了电机输出轴4的轴心与矩形花键套6和传动轴3的轴心在同一直线上,同时将电机输出轴的扭矩传递给与连接座2相连接的传动轴3,从而实现了将轴心定位和扭矩传递合二为一。

审查员经检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上述申请相类似的发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花键连接器,其具体的技术方案如图2所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包括具有外花键的轴套1、具有花键槽的内花键孔,主要用于联接轴与轴,进行转矩和运动的传递。

分析过程如下:

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用于连接轴与轴的联接器,主要是内外齿相啮合的齿形联接器,齿形联接器存在加工难、承载力小等缺点,为了克服该缺陷,提供了一种花键联接器,实现轴与轴的扭矩传递,同时由于具有外花键的轴套1与轴配合使用,两者的轴心在同一直线上,同时通过查阅花键联接器的相关资料发现,花键联接器能够实现轴上零件与轴的对中性好,适用于定心精度要求高、传递扭矩大的联接。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并不是用于手持式雕刻机中,仅指出是用于机械传动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专属领域和通用领域的差别,那这种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导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呢?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轴心定位与扭矩传递不能合二为一,该技术问题的产生并不是手持式雕刻机这一技术领域所专属,仅仅是将该连接结构应用于手持式雕刻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首先会在手持式雕刻机领域中寻找解决的技术方案,当在该领域中没有找到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时,也会扩展到其他的功能领域中寻找解决的技术方案,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花键联接器能够实现轴上零件与轴的对中性好,适用于定心精度要求高、传递扭矩大的联接这一基础知识,也即花键联接器就能够解决轴心定位与扭矩传递合二为一的这一技术问题,在这种启示下,将轴与轴的连接分别替换成手持式雕刻机的电机输出轴和传动轴即可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

2.2 机械式自动变速系统选换档执行机构

现有技术中的选换档执行机构不是手动的就是电动的,本申请提供一种具有自动与手动操纵模式转换功能的选换档执行机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如图3。

如图3,选换档执行机构的手自动转换装置中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依次为:电机13→一级变速小齿轮12→一级变速大齿轮11→蜗杆轴9→蜗轮6→齿式离合器外齿轮5→齿式离合器内齿轮3→输出轴→输出齿轮→齿扇形拨叉拉臂16→换挡杆拨叉轴15。选换档执行机构处于“手动工作状态”时,齿式离合器外齿轮5与齿式离合器内齿轮3分离(如图1所示);选换档执行机构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齿式离合器外齿轮5与齿式离合器内齿轮3结合(如图2所示)。

现有技术存在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选换档执行机构,自动选换档执行机构的各部件连接关系依次为:电机9→输入齿轮8→换挡大齿轮7→输出齿轮6→齿扇形拨叉拉臂5→换挡杆拨叉轴1(如图4所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显型防爆阀门电动装置,该装置中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依次为:电机→一级变速小齿轮1→一级变速大齿轮2→蜗杆轴→蜗轮4→齿式离合器外齿轮→齿式离合器内齿轮5→输出轴(如图5所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数显型防爆阀门电动装置具有自动与手动转换功能。

分析过程如下:

选取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减速机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减速机构为“输入齿轮8→换挡大齿轮7”,而本申请的减速机构为“一级变速小齿轮12→一级变速大齿轮11→蜗杆轴9→蜗轮6”,两者的减速机构虽略有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装置需要多大的减速比而选择不同的减速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转换装置。本申请是一种手自一体的选换档执行机构,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自动选换档执行机构,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中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即“齿式离合器外齿轮5→齿式离合器内齿轮3→输出轴”。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该选换档执行机构具有自动与手动转换功能”。

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转换装置,都能实现手动与自动转换功能,但对比文件2是一种用于控制阀门运动的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而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选换档执行机构的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两者的技术领域是不同的。那么对比文件2是否能够结合对比文件1用于判断本申请的创造性呢?

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是一种只具有自动功能的选换档执行机构,如果自动功能失效,如断电等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为了保证该选换档执行机构能够不间断的正常工作,将对比文件1的选换档执行机构设置为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的选换档执行机构,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该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意识到的,是一个常见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次,為了解决选换档执行机构中存在的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从现有技术中寻找能够实现手动与自动转换功能的转换装置,而该装置的寻找不会仅仅局限于选换档执行机构中,还应当扩大到其它会使用到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的领域,对比文件2的阀门装置中使用了与本申请相类似的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将该转换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的选换档执行机构中,并根据各领域的特点,选择与该领域相关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2中通过摆杆9控制离合滑套5在输出轴上上下运动,摆杆9的转动采用一对接触开关10,11和复位弹簧12实现,而本申请通过拨叉驱动齿式离合器内齿轮的上下运动,再通过离合器拉索软轴总成拉动拨叉,而该技术手段在选换档控制领域是公知常识,即可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

2.3 结论

综上所述,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判断的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从其他领域获取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等的能力。

(2)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差异性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3)现有技术存在与发明相同或具有极大关联性的技术问题,并采取与发明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手段,也能够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那么判断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创造性的影响应当判断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者之间的关联性。

具体而言,对于第2.1节案例,其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都是围绕连接机构产生的,而与手持式雕刻机的这一技术领域的关联性微乎其微,而现有技术中存在与该连接机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手段类似,技术效果相同的连接机构,通过简单地将轴与轴的连接分别替换成手持式雕刻机的电机输出轴和传动轴即可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

对于第2.2节案例,选换档执行机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该选换档执行具有手动与自动转换功能,其发明的本质是转换装置,因此其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都是由装换装置所带来的,而转换装置与选换档控制领域的关联性极小,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种转换装置,其与选换档执行机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手段类似,也能带来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将该转换装置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并合理选择与本领域相关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3 结束语

在以单篇或多篇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不能简单片面地认为只有技术领域相同才是显而易见的,也不能认为无需考虑技术领域对显而易见性的影响,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技术领域的差异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还是要判断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之间有怎样的关联性,要从整体上考虑是否有动机将其他领域的该技术手段应用于所属技术领域中以解决存在的相同的或类似的技术问题,并能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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